关于草拟《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说明

妙医文集

作者:妙医

一、草拟《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之缘起。

 
今年4月28日,雪嫣恩师对我说:“根据你多年来对中医的研究,能不能草拟出一份《中医治疗同意书》。让中医也能与西医一样避免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让所有的中医在治疗患者同时都能无后顾之忧。中医在法律这方面总是比西医落后太多了。中医太讲究人情,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医疗纠纷”。我当时听到这些话后,一方面对雪嫣恩师的高瞻远瞩及关切中医发展的苦心很钦佩,一方面又有畏难情绪:我既非中医专业背景,又非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对中医一知半解,能完成这项重大工作吗?恩师敏锐地觉察了我的畏难心理,给予了开示,对知情同意书写作的目的、意义、重点条款内容、框架等方面进行了精心指点。雪嫣恩师指出:“中医经常被抹黑,最主要就是没有签下同意书。很多老中医经常强调仁德,就不好意思让患者签同意书,结果出事了,让这些患者家属抓到机会大搞医闹。一旦有人搞医闹,这样就会大大破坏中医的形象。又会到处乱说,中医害死人”。知情同意书是确定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内容涵盖患者基本情况、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医患双方签字等。知情同意书不仅是评价医疗质量的依据,更是处理医疗纠纷、事故鉴定的重要证据,甚至是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唯一客观证据。西医在这方面有相对完备、成熟的制度,而中医则很缺乏。这是由于两种医学诞生的社会背景不同导致的:西医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讲究契约、竞争、谋利,因此西医既善于经营敛财,又懂得规避风险,避免纠纷,有一整套的医疗协议规定。而中医产生于农业社会,其经济特征是自给自足,中医治病救人并非为了发财,而是视为一种仁德、道义,且古代的人们相对道德淳厚,不像现在的人动辄大搞医闹,以谋取不当利益。中医既不善于经营,又不善于自我保护。因此,中医有必要借鉴西医的做法,制订符合自身特色的知情同意书,减少医疗纠纷,遏制医闹,为中医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草拟《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之过程。
 
要制定符合中医特点的知情同意书,首先必须了解现状、收集资料。我广泛收集了与知情同意书主题有关的法律、规章,医学界及法律界专家的论述,中西医院现有各种知情同意书范本等,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分类、整合,选取其中有价值的观点、片段制作约2万多字的笔记,经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后,对医疗行业知情同意书的现状有了大体的了解,并着手草拟知情同意书。尤其需要提出的是,我的恩师雪嫣老师撰写的《自然疗法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等文章给了我很大启发。在草拟的过程中,我都及时向雪嫣恩师禀告工作进展情况,请教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聆听恩师的开示。就这样,在雪嫣恩师的关怀、指点下,我终于初步完成了《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的草拟工作。
 
三、《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之解释
 
1、法律依据:知情同意书是医患双方的一种协议,其制定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说,以中国大陆的法律为主,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章:(1)普通法律:《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2)医药专门法律、行政规章:《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治法部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医疗知情同意书参考指南》、《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
 
2、遵照雪嫣恩师之旨意,将中药治疗与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治疗之知情同意书分别草拟,以前者为主。中药治疗主要针对危急重症,而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治疗则主要针对一般疾病。据我所知,目前符合中医特点的中药治疗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市面上尚未见到,而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治疗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市面上倒是有一些。中药治疗与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治疗的知情同意书两者的条文有一些是相同的,若是医生在治病过程中,以中药治疗为主,辅之以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治疗,则可将属于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的条文添加到中药治疗之知情同意书中。
 
3.本知情同意书为通用版,针对所有疾病证候类型,故某些条文项目采用填空式,需要医生在诊治疾病时,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如遇特殊病人,尚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加一些条文。
 
4、本知情同意书的格式主要参考卫生部医政司推荐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知情同意书》及中国医院协会制发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参考指南》等,根据中医诊治的特点,加以修改而成。
 
5、关于知情同意书是否属于《合同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范围,目前法律界尚有争论,但是不管怎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或协议。医生的告知是一种义务,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生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等,且医生的治疗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据此产生的侵权、损害责任均将由医生承担。因此,草拟本知情同意书时尽可能做到完整、真实、合理、合法,避免无效条款的出现。
 
6、关于免责条款:这是知情同意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医生的一个“护身符”,有利于保护医生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因此,本知情同意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医特点,拟定相关免责条款,力求做到合法、有效,使其为中医的生存与发展保驾护航。
 
7、本知情同意书可能存在一些错误与缺陷,这些错误与缺陷皆因我本人的能力水平有限、医学与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以及未能深刻领会雪嫣恩师的旨意而导致,与我的恩师雪嫣老师无关。

最后,诚挚欢迎中医界、法律界以及其他各界同仁提出批评、指正,以便修改、补充、完善这两份知情同意书,提供天下所有中医师做参考。


附一:

                      中药治疗危急重症患者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历号   

一、医生告知:
 
(一)、疾病诊断 :
 
1、患者主诉:现病史(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情况);既往史(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个人史(出生地及长住地,生活习惯及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等);婚育史(婚姻及配偶健康状况);月经史(女性病人的月经情况);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类似或遗传疾病)。 
 2、医生采用望、闻、问、切四诊合参的结论:
(1)中医病名(病):_______________
(2)中医证型(证):_______________(按照中医辩证而定出的证型,比如,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三焦辨证、气血津液辩证、病因辩证、经络辨证、五运六气辩证等等)
(3)症候特征(症):_______________  

(二)、治疗措施:
 
1、方剂名称(药物配伍和组成):_______________                           
2、中成药(名称、剂量、用法、时间等):_______________
3、煎服法及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    
 
(三)、患者应该了解中西医之间的差异,作为国家正式承认的合法医学,中医有一套自己独特的疾病诊治及疗效评价标准,其诊断是以望、闻、问、切等四诊诊查疾病证候及病因,其疗效是以证候改善、主观不适症状消失、生存质量提高及寿命延长等为标准的,患者不能以西医的诊断和生化数据指标来评判中医的诊疗效果。

(四)、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1、患者的权利:(1)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和对医生采取的治疗方案做出同意与否的表达的权利,当病情不宜告知患者本人时,其亲属应当提前告知医生。(2)要求医生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3)要求医生按照国家法定诊疗常规进行诊治的权利;有停止治疗、转院治疗或请求外院专家会诊的权利,但应当提前告知医生并签字确认。(4)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代替行使相关的知情同意权利。
2、患者的义务:(1)据实告知医生疾病症状及与诊治疾病有关的其他情况。(2)服从治疗,遵从医嘱的义务,如正确煎药及服药、饮食及禁忌、适当锻炼、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等。(3)及时告知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身体的变化情况,以便医生调整处方。(4)尊重医生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医生人身安全。(5)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五)、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1、医生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中医特点进行自主诊断并开具中药处方。(2)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患者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确保达到诊治的效果。(3)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医生的义务:(1)治疗疾病,减轻痛苦,维护患者健康。(2)解释说明与履行知情同意原则 。(3)保守患者个人隐私。
 
(六)、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病情较重、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就诊需由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七)、由于危急重症的复杂性,医生无法做出能否完全治愈及治愈期限的承诺。

(八)、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对策:治疗中可能发生如下一些风险,有些不常见的风险可能没有在此列出,具体的风险根据不同患者的情况有所不同,患者可与其主治医生讨论有关治疗的具体内容,如果患者有特殊的问题可与其主治医生讨论。

1、因受多种因素,如患者疾病严重程度、病史、个人体质差异、单位或家庭支持情况、合并症、治疗周期、积极性、配合程度、休养等的影响,可能导致疗效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甚至无明显效果。
2、治疗过程中,由于疾病的自然进展有可能出现病情和症状的复发、加重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疾病均属正常现象,非治疗本身所造成。
3、患者在服用中药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诸如_______________ 等现象,这是属于正常的药物反应,非处方错误导致。
4、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生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不遵医嘱,对煎药、服药、饮食起居、锻炼等规定不遵守,可能导致治疗无效甚而病情恶化。
5、患者未经医生同意,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同时诊疗,可能导致治疗无效甚而病情恶化。
6、患者病情危重,医生已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仍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
7、特殊风险或主要高危因素:根据患者个人的病情,可能出现以下特殊并发症或风险: _______________
   
8、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

上述潜在风险是由于不可抗力以及患者自身的因素等而引发,并非是由于医生的过错导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由患者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和意外,医生将会以高度的责任心,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努力减少风险和意外。但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及个人体质的差异,意外风险不能做到绝对避免,且不能确保治疗完全成功,可能会出现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及其他不可预见且未能告知的特殊情况,敬请理解。

(九)、主治医生陈述:
 
我已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解释过此知情同意书的全部条款,我认为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已知并理解了上述信息。(由主治医生填写标注)

主治医生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地点:

二、患者知情选择:

1、我的医生已向我解释过我的病情及所采取的治疗方法,并已就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向我进行了详细说明,还解答了我关于中药治疗的相关问题。
2、我同意医生给我采取中药治疗,并授权医生根据我的疾病变化情况对中药处方做出调整。
3、我理解中西医的差异,中医有其独特的诊断及疗效评价标准。
4、我理解任何治疗方法都可能存在风险,我了解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效果及预后等情况,并知道由于受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个体差异的影响,可能发生医疗意外及存在医生不可事先预见的危险情况。
5、我并未得到治疗百分之百成功的承诺。
6、我理解我如果不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可能影响治疗效果。
我已认真倾听和阅读并了解以上全部内容,我做以下声明(由患者或其委托人或监护人填写):
我 _____ (填“同意”)接受该治疗方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治疗风险。并授权医生:在发生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人的生命安全,医生有权按照医学常规予以紧急处置,更改并选择最适宜的治疗方案实施必要的抢救。
 
患者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地点:   

如果患者本人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请标注原因_______________,并请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签名:

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地点:

三、备注。
 
1、本知情同意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确认后,代表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2、本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

                                                                      
附二:

                         中医非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历号   

一、医生告知:
 
(一)、疾病诊断 :

1、患者主诉:现病史(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情况);既往史(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个人史(出生地及长住地,生活习惯及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等);婚育史(婚姻及配偶健康状况);月经史(女性病人的月经情况);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类似或遗传疾病)。  
2、医生采用望、闻、问、切四诊合参的结论: 
(1)中医病名:
(2)证候特征:

(二)、治疗措施:

1、针灸:
2、拔罐:
3、推拿:
4、刮痧:

(三)、患者应该了解中西医之间的差异,作为国家正式承认的合法医学,中医有一套自己独特的疾病诊治及疗效评价标准,其诊断是以望、闻、问、切等四诊诊查疾病证候及病因,其疗效是以证候改善、主观不适症状消失、生存质量提高及寿命延长等为标准的,患者不能以西医的诊断和生化指标数据来评判中医的诊疗效果。
 
(四)、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1、患者的权利:(1)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和对医生采取的治疗方案做出同意与否的表达的权利,当病情不宜告知患者本人时,其亲属应当提前告知医生。(2)要求医生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3)要求医生按照国家法定诊疗常规进行诊治的权利;有停止治疗、转院治疗或请求外院专家会诊的权利,但应当提前告知医生并签字确认。(4)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代替行使相关的知情同意权利。
2、患者的义务:(1)据实告知医生疾病症状及与诊治疾病有关的其他情况。(2)服从治疗,遵从医嘱的义务,如饮食及禁忌、适当锻炼、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等。(3)及时告知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身体的变化情况,以便医生调整治疗。(4)尊重医生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医生人身安全。(5)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五)、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1、医生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中医特点进行自主诊断并确定治疗原则与方法。(2)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患者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确保达到诊治的效果。(3)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医生的义务:(1)治疗疾病,减轻痛苦,维护患者健康。(2)解释说明与履行知情同意原则 。(3)保守患者个人隐私。

(六)、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病情较重、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就诊需由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七)、由于各种疾病的复杂性,医生无法做出能否完全治愈及治愈期限的承诺。

(八)、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及对策:治疗中可能发生如下一些风险,有些不常见的风险可能没有在此列出,具体的风险根据不同患者的情况有所不同,患者可与其主治医生讨论有关治疗的具体内容,如果患者有特殊的问题可与其主治医生讨论。
 
1、因受多种因素,如患者疾病严重程度、病史、个人体质差异、单位或家庭支持情况、合并症、治疗周期、积极性、配合程度、休养等的影响,可能导致疗效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期望值,甚至无明显效果。
2、治疗过程中,由于疾病的自然进展有可能出现病情和症状的复发、加重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疾病均属正常现象,非治疗本身所造成。
3、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等治疗过程(中、后),有可能出现局部及沿经络、神经传导的肌肉等软组织酸、麻、胀、肿、痛及偶发刺痛等现象。
4、针刺治疗过程中,个别患者有可能偶然出现晕针现象,如突然发生头晕、目眩、心慌、恶心,甚至晕厥等情况。如果患者随意变换体位,有可能造成滞针、断针、以及其他软组织与脏器损伤。
5、拔罐治疗后,有可能会出现皮肤瘙痒、表皮脱落,并且有潮红、紫红、紫黑、暗红等色印、色素沉着,甚至出现水泡、血泡等,均属正常情况。
6、刮痧治疗过程中,个别患者有可能偶然出现“晕刮”现象,如头晕、面色苍白、心慌、出冷汗、四肢发冷,恶心欲吐等。刮痧后1~2天内,刮拭部位可能出现疼痛、痒、虫行感、冒冷、热气或皮肤表面出现风疹样变化等现象。
7、各种原因引起的骨质疏松,可能会在正常的治疗过程中造成骨折,或者摔伤致骨折。
8、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生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不遵医嘱,对饮食起居、锻炼等规定不遵守,可能导致治疗无效甚而病情恶化。
9、患者未经医生同意,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及非医疗机构进行同时诊疗,擅自采用其他治疗方案或调试、使用任何理疗仪器及设备等,可能导致治疗无效甚而病情恶化。
10、特殊风险或主要高危因素:根据患者个人的病情,可能出现以下特殊并发症或风险: _______________                                                                        

11、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
上述潜在风险是由于不可抗力以及患者自身的因素等而引发,并非是由于医生的过错导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由患者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和意外,医生将会以高度的责任心,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努力减少风险和意外。但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及个人体质的差异,意外风险不能做到绝对避免,且不能确保治疗完全成功,可能会有某些不良后果,及其他不可预见且未能告知的特殊情况,敬请理解。
 
(九)、主治医生陈述:
 
我已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解释过此知情同意书的全部条款,我认为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已知并理解了上述信息。(由主治医生填写标注)
 
主治医生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地点:   

二、患者知情选择:

1、我的医生已向我解释过我的病情及所采取的治疗方法,并已就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向我进行了详细说明,还解答了我关于中医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等治疗方法的相关问题。
2、我同意医生给我采取中医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等方法治疗,并授权医生根据我的疾病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3、我理解中西医的差异,中医有其独特的诊断及疗效评价标准。
4、我理解任何治疗方法都可能存在风险,我了解中医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等治疗方法可能出现的风险、效果及预后等情况,并知道由于受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个体差异的影响,可能发生医疗意外及存在医生不可事先预见的危险情况。
5、我并未得到治疗百分之百成功的承诺。
6、我理解我如果不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可能影响治疗效果。
我已认真倾听和阅读并了解以上全部内容,我做以下声明(由患者或其委托人或监护人填写):
我 _____ (填“同意”)接受该治疗方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治疗风险。并授权医生:在发生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人的生命安全,医生有权按照医学常规予以紧急处置,更改并选择最适宜的治疗方案实施必要的抢救。
   
患者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地点:   
如果患者本人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请标注原因_______________,并请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签名:
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与患者关系: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地点:

三、备注。

1、本知情同意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确认后,代表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2、本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
 
附三:

后注:

 
在知情同意书方面,西医有相对完善的一套制度,主要集中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方面,尤以手术为甚,因为手术是西医做得最多的一个项目,所以关于手术方面的知情同意书非常齐全完整。中医在知情同意书方面很缺乏,尤其是体现中医诊疗特色的知情同意书几乎是一个空白,目前关于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治疗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市面上倒是有一些,但关于中药治疗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市面上尚未见到。中医界大多采用西医的知情同意书,难免“水土不服”,因此,制定符合中医自身特点的知情同意书很有必要,也是一个艰难的尝试(因为前无古人,只有西医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可以参考)
 
在现代社会,尊崇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在医疗界,则是患者至上, 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生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等,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上述信息,否则就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医生的治疗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害责任。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医患矛盾突出,不仅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同时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之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90%以上的患方在诉讼中均提及医院告知不完善的问题,很多纠纷是由于医患之间沟通不够造成的,在医疗事故鉴定中,90%以上的患方都提及告知不足的问题,在法院判决书中,多有因告知不足和病历书写缺陷的存在而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制定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应尽量做到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医疗知情同意书中的“免责条款”是医生的一个“护身符”,但这只是一个相对“护身符”,而非绝对“护身符”,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是不能通过协议商定而免除责任的,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仍需承担责任。关于免责事由,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中,《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从两者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一)、(二)、(三)项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二)、(三)(五)项意思相同。从两部法规的级别、效力来看,《侵权责任法》要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前者由全国人大审核通过,属于法律,而后者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属于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的免责条款是制订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法律依据,俺在撰写《中药治疗危急重症患者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时力求遵循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七)由于危急重症的复杂性,医生无法做出能否完全治愈及治愈期限的承诺”和“(八)、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对策”中,第(七)和第(八)中的第6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中“(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雪嫣恩师曾对俺说过:“我们广济老人,每天治疗的患者,都是肿瘤,癌症,白血病。事实上都是很危险的。一个不小心升天了,我们广济老人就要打官司了”,“肿瘤、癌症、白血病”等疾病确实很危险,按目前的医疗水平看(以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为准),均无良法,所以知情同意书中列出这两条很有必要,可有效避免医疗纠纷。其二,第(八)中第1、第8条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医疗意外,体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第8条“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是属于法律、合同、协议等拟定过程中的常用格式,俗称“兜底性条款”,其法律意义是:“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其三,第(八)中第2条、第7条则属于临床并发症的免责事由。其四,第(八)中第4条、第5条属于患者的过错导致的可能后果。
   
俺草拟的知情同意书是一个通用版,针对所有疾病证候,基本的条目已列出,但不可能列出所有特殊细节,如遇特殊病人,医生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加一些条文。雪嫣恩师指出:“这篇文章,至少能让天下中医,有个参考。大纲都有。细节就让那些临床工作者,慢慢补充就行”。希望中医界及关心中医发展的各位同仁戮力同心,完善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从而为中医生存与发展保驾护航! 

顶礼恩师!

文章评论

妙幻

妙医真是有才华[em]e179[/em] ,以后法律方面的问题咨询,还请多多指教哦[em]e183[/em]

舒琰

大赞[em]e163[/em][em]e179[/em][em]e179[/em][em]e179[/em]

妙医(岐黄天使)

嗯,昨天(雪嫣)恩师在百忙之中看了俺写的文章,指出了不足之处,并修改、添加了一些。根据(雪嫣)恩师的旨意,俺写这篇文章,可以做到抛砖引玉的工作,集思广益。呵呵,由俺抛出这一块“砖(文章)”,以便引来各位同仁更多的“玉(有价值的批评与建议)”,希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共同完善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以不辜负(雪嫣)恩师殚精竭虑为中医谋生存与发展的一片苦心!谢谢各位![em]e100[/em] 顶礼恩师! [em]e196[/em] [em]e121[/em]

远上寒山

借鉴西医的诊疗经验来规范中医的诊疗行为、能确保中医将来的健康发展、中医要想建立自己的品牌需要规范的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的协议书来保证!

学如

费心了。中医人感恩有你。[em]e179[/em][em]e179[/em]

妙医(岐黄天使)

在知情同意书方面,西医有相对完善的一套制度,主要集中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方面,尤以手术为甚,因为手术是西医做得最多的一个项目,所以关于手术方面的知情同意书非常齐全完整。中医在知情同意书方面很缺乏,尤其是体现中医诊疗特色的知情同意书几乎是一个空白,目前关于针灸(拔罐、推拿、刮痧)治疗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市面上倒是有一些,但关于中药治疗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市面上尚未见到。中医界大多采用西医的知情同意书,难免“水土不服”,因此,制定符合中医自身特点的知情同意书很有必要,也是一个艰难的尝试(因为前无古人,只有西医方面的知情同意书可以参考) 在现代社会,尊崇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在医疗界,则是患者至上, 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生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等,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上述信息,否则就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医生的治疗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害责任。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医患矛盾突出,不仅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同时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之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90%以上的患方在诉讼中均提及医院告知不完善的问题,很多纠纷是由于医患之间沟通不够造成的,在医疗事故鉴定中,90%以上的患方都提及告知不足的问题,在法院判决书中,多有因告知不足和病历书写缺陷的存在而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制定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应尽量做到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医疗知情同意书中的“免责条款”是医生的一个“护身符”,但这只是一个相对“护身符”,而非绝对“护身符”,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是不能通过协议商定而免除责任的,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仍需承担责任。关于免责事由,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中,《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从两者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一)、(二)、(三)项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二)、(三)(五)项意思相同。从两部法规的级别、效力来看,《侵权责任法》要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前者由全国人大审核通过,属于法律,而后者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属于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的免责条款是制订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法律依据,俺在撰写《中药治疗危急重症患者知情同意书(征求意见稿)》时力求遵循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七)由于危急重症的复杂性,医生无法做出能否完全治愈及治愈期限的承诺”和“(八)、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对策”中,第(七)和第(八)中的第6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中“(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雪嫣恩师曾对俺说过:“我们广济老人,每天治疗的患者,都是肿瘤,癌症,白血病。事实上都是很危险的。一个不小心升天了,我们广济老人就要打官司了”,“肿瘤、癌症、白血病”等疾病确实很危险,按目前的医疗水平看(以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为准),均无良法,所以知情同意书中列出这两条很有必要,可有效避免医疗纠纷。其二,第(八)中第1、第8条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医疗意外,体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第8条“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是属于法律、合同、协议等拟定过程中的常用格式,俗称“兜底性条款”,其法律意义是:“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其三,第(八)中第2条、第7条则属于临床并发症的免责事由。其四,第(八)中第4条、第5条属于患者的过错导致的可能后果。 俺草拟的知情同意书是一个通用版,针对所有疾病证候,基本的条目已列出,但不可能列出所有特殊细节,如遇特殊病人,医生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加一些条文。雪嫣恩师指出:“这篇文章,至少能让天下中医,有个参考。大纲都有。细节就让那些临床工作者,慢慢补充就行”。希望中医界及关心中医发展的各位同仁戮力同心,完善中医治疗知情同意书,从而为中医生存与发展保驾护航![em]e100[/em] 顶礼恩师![em]e196[/em] [em]e121[/em]

妙过

[em]e179[/em] 用心良苦,随喜赞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