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后该办的十件事
个人日记
1.到民政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2.档案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3.办理预备役登记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1)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2)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30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4.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 (镇)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5.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现在,地方职工都有“五险”,即法定的五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现在,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只有退役医疗保险,未来还会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后如何与地方“五险”接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6.自愿报名参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7.支取或者划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军队人员依据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对尚未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已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对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对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
8.残疾抚恤关系的转移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人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9.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换发地方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地方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颁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员转业退伍证明、有关身体条件证明、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10.高级士官办理其配偶、子女随调手续
2010年3月29日修订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这里的“随军家属”,在高级士官复员、转业安置时,需要办理随调手续,解决其户口、就业、社会保障、就学等问题。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由地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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