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主要知识点

个人日记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6%
1.风险的含义
广义:盈利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狭义: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构成要素
①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实质风险因素)、人的因素—年龄 无形风险(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②风险事故:风险事件 ③损失:直接损失(实质损失)、 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
④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P3
3.风险的种类—P4
①按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不可控性、周期性、共粘性)、社会风险(盗窃、玩忽职守)、
政治风险(投资和贸易)、经济风险(生产和销售); ②按风险标:财产风险(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人身风险(收入能力损失、额外费用损失)、
责任风险(疏忽和过失)、信用风险(经济和贸易);
③按风险性质: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没有获利的可能)、
投机风险(有损失又有获利的可能); ④产生风险的社会环境:静态风险(自然力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如雷电、地震、火灾、爆炸)、
动态风险(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的变动,如人口增加、资本增加)
⑤产生风险的行为: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如地震、洪水、经济衰退)、 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如火灾、爆炸)
4.风险的特征
①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产生结果。(总体的必然性、个体偶然性)
②风险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 转移。
③风险的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④风险的可测性:概率与统计。
⑤风险的发展性:风险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5.风险管理的含义
①含义: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②对象(风险)、主体(个人、家庭、组织)、 ③基本目标: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损失前目标、损失后目标)
④演变:最有影响力的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20世纪70年代进入国际化阶段、突出变化是购买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的融合。
⑤风险单位:一次事故损失的范围。
6.风险管理的程序—P8
①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对风险判断归类、鉴定,(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
②风险估测:在风险管理基础上,数据分析、定量化、提供科学依据。 ③风险评价:在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价基础上,全面考虑、评估比较、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环节。
⑤评估风险管理效果:技术适用性与收益性的分析、检查、评估。
7.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
①控制型风险管理的技术—P9 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 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底限度;
A避免(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相当高或处理的风险的成本大于效益时的采用、
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很消极)(恶劣天气主动停止运输业务)
B预防(定期体检)
C抑制(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安装自动防火设备)
②财务型风险管理的技术—P10
A自留风险:主动自留、被动自留
B转移风险:财务非保险型转移(保证互助、基金制度),财务保险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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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定义
①法律角度:一种合同行为;
②风险管理角度:风险管理方法、风险转移机制;
③经济角度:意外事故损失和经济保障的有效的财务安排。
2.保险的要素
①可保风险的存在
纯粹风险,意外的,大量保险标均遭受损失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
大多数保险标不能同时遭受损失,现实可测性(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概率)。
②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风险的大量性:风险分散的要求,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 风险的同质性:同质风险,种类、品质、性能、价值大致相近。
③保险费率厘定:公平性(保险费与风险状况相适应)、合理性(保险公司利润不能太高)、适度性(保险费能抵补损失和费用)、稳定性(短期内相当稳定)、弹性原则(长期根据实际状况适当调整)
《保险法》规定保险费应当报保监会审批。 ④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保证履行赔付和给付义务,根据法律和业务需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基金。—P14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以内的责任)、
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
总准备金(风险损失超过期望以上部分)、
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费和利息积累起来,将来给付或退保提取的资金)
3.保险特征—P15
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经济保障活动,货币)、 商品性(等价交换,直接表现——个别保险人和个别投保人的关系,间接表现——全部保险人和全部投保人的关系)、 科学性(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
4.保险与相似制度
①保险与社会保险
A共同点:同以风险存在、人的对象、数理基础、建立保险基金
B区别:经营主体、行为依据、实施方式、适用原则、保障功能、保费负担
②保险与救济。区别—救济是社会行为。保障主体、资金来源、可靠性、保障水平。
③保险与储蓄。区别—保险是互助行为。消费者、技术要求、受益期间、行为性质、消费目的。
5.保险的分类
①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全面性、统一性)、自愿保险
②保险标:财产保险(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人身保险(人寿、健康、意外伤害)
③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P20
6.保险的功能
①保险保障功能:财产保险补偿功能、人身保险给付功能。(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功能)
②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运用(保费收取和给付的时间差)
③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保障、提供就业、社会减震器)、
社会风险管理(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社会关系管理(社会润滑器)、社会信用。
7.保险的产生与发展—P25
①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基本原理的国家。
(仓储制度是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汉模拉比法》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②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制度是萌芽,体现损失分担原理)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劳合社最初组织),形成于英国。
③“黑瑞浦”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相互保险制度)
现代火灾保险来自伦敦(差别费率),巴蓬是现代保险之父。
④人身保险是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汇集而来。
哈雷编制生命表是人寿保险发展的里程碑。
⑤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1855年英国开办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⑥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
⑦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华人保险最早是张宝顺行。
我国保险法1985年颁布。 ⑧保险深度:反映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保费收入/ 国民收入 保险密度: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人均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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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含义
含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2.保险合同的特征
①有偿合同:必须支付保费。
②保障合同: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③双务合同:相互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④附合合同: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只能取舍决定,无权拟订。 ⑤射幸合同:保险公司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⑥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以诚信为基础。
3.保险合同的种类
①按合同性质: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和人身险合同中疾病津贴、医疗费用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各类寿险合同)。 ②按标的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画古玩保险,均按保额赔付) 不定值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
③按承担风险责任:单一风险合同(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风险合同。 ④按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对比:
1.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多保险金额。
3.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按实际损失赔偿。
⑤按保险标: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⑥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属于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是二次风险纵向转嫁)
4.保险合同的要素 ①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当事人:保险人(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提供损失赔偿)、
投保人(交保费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哪个的、接受损失赔偿)、 受益人(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确定收益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②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③内容
A保险条款:
按性质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按当事人约束程度(法定条款、任意条款)
B具体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指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
一般分为四种类型:不承保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的生效条件是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投保人对保险标享有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算的价值。
——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一般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
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7.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10.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5.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与构成
A订立: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提出保险要求的行为是保险要约)(保险合同最终承诺人—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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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形式:保险单(正式书面的凭证)、暂保单(我国有效期30天)、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同等法律效力,简化的保单) 保险协议书是其他形式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C构成:投保单(要保单,重要法律文件、表格形式)、
批单(背书、协商修改变更保险单的单证,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6.保险合同的效力
A成立: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就合同达成的协议。(不意味保险责任的开始)
B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我国零时起保制—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约定未来某一日零时)
(生效条件—交纳保险费)
C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
D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合同无效)
(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7.保险合同的履行
①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A如实告之(我国询问告之)、
B交纳保费(基本的义务、合同生效的前提)、
C防灾防损、
D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不通知,危险增加造成的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F损失实救的义务、
G提供单证的义务(材料)
H协助追尝的义务(第三者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对第三者请求追偿的权利)
②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8.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P52
①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的变更。(当事人、关系人的变更)
②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地址、职业、保险期限、保险价值等
③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中止两年后没有恢复终止)
④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
A自然终止(合同期满、最普遍)、
B 完全履行责任而终止、
C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遇到特殊情况)
D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E因解除而终止(约定、协商、行政、裁决)、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
(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双方都不得解除)
9.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①解释原则
A文义解释原则(文字含义、上下文解释)
B意图解释原则(尊重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图)
C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
D批注优于正文
E补充解释原则
②解释效力
A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解释(保监会)、仲裁解释(仲裁机构)
B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专家学者无权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的具体应用做司法解释
责任保险的诉讼费和仲裁费有保险人承担。
③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1.最大诚信原则
①告之:披露和陈述
投保人告之(无限告之、询问告之),我国是询问告之。
保险人告之(明确列明、明确告之)
②保证:承诺和担保。
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对过于和现在、承诺保证是现在和将来)
默示保证(未在保单中列明、具有和明示保证同等效力)(海上保险—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行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 ③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释权与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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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禁止抗辩)—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主要约束保险人。
④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误告—告之不实、漏报—告之不实、隐瞒—有意不报、欺诈—虚假告之
⑤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P62
投保人故意不告之(不赔不退保费),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告之(不赔但可退保费)。
故意不告之,保险公司处罚5-30万罚款,工作人员2-10万罚款。
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A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
B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射幸性。
2.保险利益原则
①保险利益确定条件: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经济的利益(货币)
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财产抵押人、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保人、承租人,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保险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都存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
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但人身保险除外。
④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
亲密的血缘关系;特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 ⑤人身保险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存在,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3.损失补偿原则
①含义:质的规定(必须有损失)、量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赔偿方法(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免赔额(率)
③赔偿方法,绝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相对免赔额(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④损失分摊原则: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⑤损失分摊的方法:比例责任法(我国采用)、限额责任法、顺序责任法,—案例P 75页。
重复保险按比率分担。
⑥例外情况:
A定值保险: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
B重置成本保险(又称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
C人寿保险: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3.1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代位
①定义: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②前提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被保险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民事责任)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③行使对象:在实践中,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④行使范围: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追偿的款项大于赔付款项,超过部分归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受损财产有一定残值时,保险人部分赔偿,则受损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充抵赔偿金额)
3.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物上代位权 ①定义:指保险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支付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 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
③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物上的权利,物项下的义务。
6.近因原则
①含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②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案例P79页)
A单一原因造成—属于保险责任赔付。
B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赔付、
2.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可划分: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
无法划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
C多项原因连续发生:看前因是否是被保风险。
D多项原因间断发生:看新原因是否是被保风险。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 5%
保险销售—保险承保—保险理赔—保险客户服务
1.保险销售的环节
准保户开拓(首要环节)、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准保户的条件: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准保户风险:必保和非必保风险。 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高额损失优先原则,频率虽然不高,但损失严重优先投保。
2.保险销售渠道
直接销售渠道:直接人员销售、直接邮寄销售、电话销售(拨出与拨入销售)、网络销售。
间接销售渠道: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经纪人销售。
3.保险承保
①定义:是指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既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或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保险业务的要约、承诺、核查、订费的全过程。
(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是投保单)
②环节:核保(核心)、作出承保决定、缮制单证、复核签章、收取保费。 ③保险核保的主要目标:辨别投保标的危险程度。
④保险核保信息的来源: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提供的情况、通过实际查勘获取的信息 ⑤承保决定:正常承保:优惠承保;有条件地承保(免赔额和加费、除外责任)、拒保。
4.财产保险的核保
①核保要素
A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救火水源、消防队距离)
B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
C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 (易燃易爆物品、电压稳定、墙体牢固、放火设施、报警系统)
D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
E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F检查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
G调查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
②划分风险单位:按地段、标、投保单位。
5.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
①核保要素:死亡率要素和非死亡率要素
②死亡率要素:年龄(人寿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和性别、体格及身体、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 ③风险类别划分:标准风险、优质风险、弱体风险、不可保风险
(体检是医生提供体检报告是一种核保查勘结果)
6.保险理赔
①含义: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保险理赔并不等于支付赔款)。属于责任但不能确定索赔,保险理赔具体期限是60天。
②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重合同、守信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③寿险理赔的流程。
接案:保险人接受客户的报案和索赔申请的过程。(五年内不行使而失效)
立案(正式处理的过程)、初审、调查、核定、复核、审批、结案、归档。
寿险立案的条件—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寿险理赔计算的编制单证—《理赔计算书》《理赔案件处理审批表》 寿险合同宽限期出险,理培扣除所欠保费后,给付保险金。
④非寿险的理赔流程: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代位求偿。
(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且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给付权归,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审核保险责任—保险蛋是否有效)
7.保险客户服务
A内容:提供咨询服务、风险规划与服务管理、接报案、查勘与定损服务、核赔服务、客户投诉处理服务 B财产保险客户服务:制定方案、重点落实、特殊服务(气象信息、防灾防御)
C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寿险契约保全服务
D合同内容变更、行驶合同权益、续收保费、保险关系转移、生存给付。
8.“孤儿”保单服务
A孤儿保单是指因为原营销人员离职而需要安排人员跟进服务的保单。
B包括:孤儿”保单保全服务、“孤儿”保单收展服务、全面收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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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产保险 10%
1..财产保险的概述
①定义
广义: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狭义: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
②财产保险的特征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风险事故、损失多种多样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关利益,必须用货币衡量。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产生: 财产保险(人与物的关系)、人身保险(人与人的关系)
量的限定:有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 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都存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
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但人身保险除外。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依据为保险价值,客观依据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时间、空间、航程(P104)
工程保险—工程期,海上运输保险—仓至仓条款,远洋船舶航程保险—起运港到目的港。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损失补偿、重复保险、比例赔付、代位追偿
③财产保险的分类—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2. 企业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P157)
①标的: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
②险别:基本险和综合险
③财产分类:
(一)可保财产
1、会计科目反映—例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代保管财产等
2、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反映—例如房屋、机器设备、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二)特约可保财产
1.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金银、珠宝、古玩、堤堰、桥梁、码头等
2.需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三)不可保财产—非一般性生产资料的财产、很难鉴定价值的财产、违法、暂时无法承保、应当投其他险症种的财产。
④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基本险保险责任+洪水、台风、冰凌、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3.基本险综合险均可承担的保险责任 :停电、停水、停气的损失;为抢救标的或防止蔓延,造成标的的损失;必要和合理的费用
(二)责任免除 地震、电器使用时间太长着火,本身的损失不赔。
(三)特约责任,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双方协定附加。
⑤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P161)
(一)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
保险金额:按照帐面原值确定,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确定
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1)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2)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帐面余额确定
(三)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确定
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期限(P162)
(一)保险费率—主要影响因素: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
(二)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⑦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P163)
(一)赔偿金额的计算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
(二)施救费用的赔偿, (损失全部赔偿的,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标按比率赔偿的,相同比率赔偿)
(三)残值处理(损失后残余部分,协议作价归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具体情况,比率扣除)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五)对原保单的批改(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如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我国按比例承担)
3. 家庭财产保险
①含义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类型: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经济补偿,到期还本保险储金、保费交纳方式)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②保险标的范围
(一)一般可保财产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固定装置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
2、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固定装置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金银珠宝)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 (固定装置设备、室内财产)
(二)特约可保财产(代管财产、家中农业机械、农产品等)
(三)不可保财产(金银珠宝、货币票证、无线通讯工具)
③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P167)
(一)保险责任(共有6条)
(二)责任免除(共有10条、故意行为)
(三)特约责任—包括盗抢责任、管道破裂及水滞责任以及第三者责任、家电安全责任等
④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P169)
1、房屋及附属设备、装潢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保险价值: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金额(成本价、购置价、市价、评估价、借款额及其他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3、室内财产:保险金额(分项目确定或按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占比)
4、特约财产: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⑤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P169)
1、 期限:保险单约定其保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日止。
一般家财险多为1年、3年、5年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最长期限为20年,
2、保险费率:一般家财险(考虑时间、地理位置、财产性质制定相应的费率表)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5、6-10、11-20年分别计算)
⑥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P170)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装潢:比例赔偿方式。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 (二)室内财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按第一危险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不考虑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同财产保险
(四)残值处理:同财产保险
(五)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同财产保险
(六)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同财产保险
(七)重复保险的分摊:同财产保险
4.机动车辆保险
①概念
定义: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我国财产保险业务最大的险种。(分为基本和附加险),火车、自行车不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辆损失险(P173)
(一)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7条)
(二)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1、风险免除(8条)
2、损失免除(12条)
(三)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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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车购置价(保险合同签定地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税。)
2、实际价值(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减去折旧金哦的价格,最高折旧不超过新车购置价)
3、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四)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1、免赔的规定(保险公司10日内结案)
(1)规定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超过免赔额(率)时,全赔不做任何扣除。
绝对免赔—超过免赔额(率)时,赔付要扣除免赔额(率)部分。
(2)按责免赔:20%(全部责任、单方责任)、15%(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5%(次要责任)
(3)事故累进免赔:二次事故5%免赔;三次事故开始,每次增加10%,最高不超过25%。
2、赔偿处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P122。
3、施救费用的分摊
4、残值处理
5、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P180)
(一)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仲裁或诉讼费用(不超过一定比率)
(二)责任免除
1、伤害对象的限制(3条)
2、损失原因的免除(9条)
3、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6条)
(三)赔偿限额
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四)赔偿处理—为连续责任制—P125
④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P184)
附加险为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的附加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7种)
(二)第三者责任的附加险(4种)
(三)车损、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的共同附加险
(四)车损、全车盗抢险的共同附加险
(五)所有基本险和附加险的附加险
⑤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P187)
(一)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 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 3、按期续保
(二)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比率10%,上年已经享受,再增加10%,最高不超过30%。
(三)确定“无赔款优待”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多辆车,分别计算;案件未诀不享受;1年期内所有权转移,不享受。
5.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①定义: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
②特征:
1.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3.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
(性质—财产和责任上,范围—海上、陆地、空中,种类—主客观,形式—静止、流动)
4.合同变更具有自由性 5.保险期限具有空间性 6.保险的国际性
③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P192)
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方式,一般可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④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P192)
(一)保险期限
起:签发保单和运离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存储处所
止:目的地收货人第一个仓库或存储处所;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15天为限 。
(二)保险费率,主要考虑因素:
1.运输方式:直达运输、联运、集装箱运输
2.运输工具:陆运、水运、空运
3.货物的性质: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特别易损货物。
⑤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P193)
具体赔偿处理方式
1、赔偿计算:起货价加运杂费按保险金额确定方式计算赔偿;
2、货物损失和施救保护费用:分别、比例赔偿
3、向第三者索赔及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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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除残值:
5、索赔时限:180天
6.责任保险
①定义:以被保险人依法或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②特征: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1、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 2、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单独责任险 2、其他险的组成部分或作为附加险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
直接:被保险人 间接:第三者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1.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的直接损失
2.相关的诉讼、争议处理费用
(六)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合并赔偿限额。
4.免赔额:绝对免赔额。
(七)责任保险的赔偿,保险人拥有处理责任事故的参与权,赔偿条件不仅要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取决被
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7. 信用(保证)保险
①定义: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保险人应权利人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②特征:
(一)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 1、商业风险 2、政治风险
(二)强调损失共担:保险人、被保险人
(三)风险调查困难
③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P204)
(一)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承保批发业务,3—6个月短期商业信用)
1.赊销信用保险(国际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
2.贷款信用保险 (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
3.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金融机构对自然人的贷款)
(二)出口信用保险(进口商的商业风险,进口国的政治风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期180天内,货物为初级产品和消费品)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超过2年, 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没有固定格式的合同)
④保证保险的种类(P206)
(一)合同保证保险
是指因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1、供应保证保险 2、投标保证保险 3、履约保证保险 4、预付款保证保险 5、维修保证保险
(二)忠诚保证保险
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由雇主投保,以雇员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经济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一、农业保险
①定义: 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两业保险)
②特点:(一)地域性 (二)季节性 (三)连续性 (四)政策性
③种植业保险
1、农作物保险
(1)生长期农作物保险:齐苗到收获前,我国有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烟叶、甘蔗种植保险
2、林木保险
(1
④养殖业保险
1、畜禽养殖保险
(1)牲畜保险
(2)家禽保险
2、水产养殖保险
(1)淡水养殖保险:疾病死亡不保
(2)海水养殖保险:疾病死亡特约
第七章 人身保险 20%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1、人身保险的定义
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事故:生、老、病、死、残
2.人身保险的特征
①人身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稳定(相对稳定性)、巨灾风险小
②保险标的的特殊性:生命无价、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分(次标准体) ③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一般无量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即可)。
(特殊情况,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险、以债权金额为限)
④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无价,双方约定。依据 :A、保险需求程度 B、投保人交费能力
⑤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性合同
⑥保险合同的储蓄性:均衡费率
⑦保险期限的特殊性:A.利率 B.通货膨胀 C.预测偏差
4.人身保险的种类
①人寿保险:生存和死亡为给付条件,占主导地位
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条件
③ 健康保险:疾病或意外事故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A.死亡保险:不定期死亡保险是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低廉保费大保障。(普通、限期、趸交)
B.生存保险(相同条款费率最低)
C.两全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储蓄性最强。纯保费有危险保费+储蓄保费组成
(二)年金保险
A.按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B.按被保险人数:个人、联合(两个以上)、最后生存者(两个以上至少一个生存,给付额不变化) 、联合及生存者(两
个以上至少一个生存,给付额随人数减少而调整)
C.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变额(按收益水平)
D.按给付开始日期:即期(合同成立后按期给付)、延期(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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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证:给付年金(无论被保险生存与否)和退还年金(少于总额,死亡返还)。
(三)简易人寿保险:(保费略高于普通人寿,失效率高)
特点:等、低、短,免体检, 保险金额最高限制。
防止逆选择,规定等待期或削减给付。
(四)团体人寿保险
①定义: 投保人为“团体组织”;被保险人为“在职人员” 。
②特征:
A风险选择对象---团体(性质、职工、人数、保额)(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75%人数参加)
B使用团单--- 1张总保单,每个被保险人1张保险证(共享保险的证据)
C成本低---手续简、节约佣金、免体检、避免逆选择
D计划灵活---条款及内容可以和保险人协商(限制—绝对数和参保比率要求)
E采用经验费率---理赔记录决定费率(上一年度该团体的理赔记录)
(保险金额采取统一的规定确定,目的消除逆选择)(非确定性计算保费的方法) (考虑因素,团体的地理分布,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
(五)分红保险 157
A.定义: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分设帐户、独立核算,较传统保险价格高。
B.主要特征: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客户承担一定投资风险;
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减少预定利率、价格较高)
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C.分红保险保单红利
利源:利差、死差、费差
红利分配:公平性、可持续性;不低于可分配盈余70%;有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两类。
(固定死亡率-分红帐户是生存金,盈余是保单资产高于费用率的那部分价值)
风险有投保人承担
(六)投资连结保险 158
A.定义:包含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资产价值;人身保险产品。
B.主要特征:投资账户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转换为投资单位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死亡给付:方法A--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较大者
方法B--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和
保险费---交费灵活(特殊规定保险费假期)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 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相当透明。
C.主要特点:
1、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基本责任—死亡、残疾、生存保险金,其他—豁免保险费、失能、重大疾病)
2、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3、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4、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5、保单价值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6、投资账户对应保单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或损失,都归该保单
7、每年至少确定一次保单保险保障
8、每月至少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七)万能保险 159
A、定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非约束性(经营管理的透明性)
B、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A方式:均衡给付(给付额因定)—规定最低风险保额。
B方式:随现金价值变化
保费交纳---在规定幅度内交费任意
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交费灵活的自由:前提是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
(收入减去分摊费用的累积是现金价值)(较高的退保费,避免保单过早终止)
三、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又叫“不可抗辩条款”
2年以后,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告之义务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适用:
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
(目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和主张合同无效权利限制在一定时期内) (二)年龄误告条款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1)2年内---解除合同,扣手续费,退保险费
(2)超过2年---不得解除合同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调整保险费:前---多退少补;后—多退少扣
调整保险金:实际给付额=约定保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
(三)宽限期条款
1、基本内容;1个月或2个月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 但要扣除所欠的保费
2、《保险法》有关规定60天,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额。
(四)中止、复效条款
1、基本内容:
定义: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应付保险费即中止
中止期间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即为复效
时间:中止期限2年,保单中止后2年内可申请复效
条件:A、复效申请和可保性证明
B、补交失效期内所欠保费加利息
C、保险人审查同意
后果:失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任。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中止期结束仍未复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交费未满2年的,扣手续费,退保费;(2)交费满2年的,退现金价值。
(五)自杀条款
1、2年内自杀,“不赔但退”,2年后自杀,“全额赔付”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2年,适用于死亡保险
注:计算自杀年限的另一个始点:自保险合同复效时起重新计算
避免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基本内容
适用: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保单项下的责任准备金。
内容:当保险单下已积累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交保费时,可以有4种选择:
(1)申请退保:退保金
(2)减额交清:保额减少,期限、责任不变(趸缴)
(3)展期定期:期限减少,保额、责任不变(趸缴)P163
(4)现金价值垫交:当现金价值不足,效力中止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交费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与退保率成正比。
(七)保单贷款条款
A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B贷款金额: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C归还: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D发生事故或退保: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E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即行终止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A定义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时,保险人自动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目的维持保险责任的效率。 B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
C垫交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D当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即行终止必须保单中有此条款,并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四、人寿保险的定价 P165
(一) 定价的基础
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以预定死亡率加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的是纯保费。
1、影响定价假设的因素
A、经济和社会环境 B、公司的特点,C、市场的特点 D、产品的特点
2、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费率厘定最重要的一环)
A、死亡率假设 国民生命表、经验生命表(保险公司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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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利率假设 C、失效率假设 D、费用率假设 E、平均保额
分红保单比不分红保单保守,利率敏感性假设使用当前市场利率。
(二) 定价的方法
1.营业保费法:A、纯保险费 B、附加保费,
2.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我国监管部门要求,双重模型。
A、死亡(生存)因素 B、利率因素 C、附加费因素,
优点:进行有限的计算
缺点:不能表明每个保单年度的变化。
3.积累公式法:资产分额定价法,试验保费联系公司利润
4.根据利润指标进行定价:现金价值计算,国际常用。
(三) 责任准备金
1、含义
因采取均衡保费,保险人还未履行的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保费计算P168
2、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过去法、未来法)
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也称修正准备金
3.其他概念
均衡保费:每年同一金额保费。
自然保费:所交被保险人当年死亡率的费用
早期:自然保费小于均衡保费。后期自然保费大于均衡保费
保险期间的长期性使得人身保险受外界影响:利率、通货膨胀、公司对未来的预测
人寿保险费三要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 预定费用率
在我们,影响死亡率的主要因素年龄、性别、职业、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定义:
构成要件:意外和伤害
致害物、侵害对象(致害物的客体)、侵害事实
(2.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三层含义:
①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 ②由此造成被保险人死或残 ③事故和结果有因果关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P251
(一)保险责任---意外死亡给付、意外残疾给付
(二)保险费率厘定---取决于其职业和工种,纯保费计算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
(三)承保条件---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无需体检
(四)保险期限---一般1年,最多3或5年;责任期限
(五)保险金给付---定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残疾程度计算P175
(六)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当年保费收入的百分比 (40%或50%)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可保风险分析P252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三个要件:
1、意外伤害(客观发生、保险期内)
2、死亡或残疾(生理死亡、宣告死亡;组织永久性残缺、机能永久性丧失)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诱因要打折)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按投保动因分 A、自愿(平等协商) B、强制(法律法规)
(二)按保险风险分 A、普通 B、特定
(三)按保险期限分 A、一年期 B、极短期(3) 多年期
(四)按险种结构分 A、单纯 B、附加
六、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及其特征
(一)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二)精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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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金给付
(五)成本分摊
(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七)除外责任 比人寿和意外伤害核保更严格,降低逆选择。
二、健康保险的种类P263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一)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
A、普通医疗保险:门诊费、医药费、检查费(80%)
B、住院保险:住院发生的相关费用(90%)
C、手术费用:负担100%的手术费用
D、综合医疗保险: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85%)
2、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为了控制医疗费总水平
A免赔额条款(单一免赔、全年免赔、集体免赔)
B比例给付条款(也称共保比例条款)
C给付限额条款
低于100元的部分,免赔;最多给付不超过5万元,给付限额;100元和5万元之间的费用,只给付80%,比例给付 口诀:“斩头去尾分中间”
定期给付型健康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
(二)疾病保险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
A、独立的险种,无须附加在其他险种上
B、有180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
C、保障程度较高
D、期限较长,且有宽限期
2、重大疾病保险
A、按保险期间分(定期、终身)
B、按保险金给付形态分,P182
提前给付型—大病提前给付,死亡保障剩余
附加给付型—死亡保障存在不变
独立主险型—单一保额
按比例给付型—比率给付,死亡保障存在不变
回购式选择型—大病给付后,死亡为零,回购死亡保障
(三)收入保障保险
1、收入保障保险的定义---补偿因病或意外伤害而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收入保障保险的特点
A、给付方式---按月或按周
B、给付期限---短期:身体恢复前的收入损失;长期: 全残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损失
C、免责期间---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不等,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低
3、关于残疾的界定:
A、完全残疾全残:全残给付金额一般比残疾前收入少一些,通常是原收入的75%-80%
①绝对全残;2-5年后仍不能完成任何教育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
②原职业全残:特定职业者
③收入损失全残;残疾而收入损失
④推定全残:短期难以判定,180天规定期限,定残期限,尚无好转征兆。
⑤列举式全残:保单中列明
B、部分残疾:给付额=全残给付×(残前收—残后收)/残前收入
(四)长期护理保险
1、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因年老疾病伤残需长期照顾的护理服务费用
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家中看护
2、长期护理保险的特点
A、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期限---1年、数年和终身不等免责期,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低。终身给付保单昂贵 (年龄越大,宜选择长期限)
B、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保费
C、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 可保证续保
D、长期护理保险的特殊条款--- 不没收价值条款,撤销保单时,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60天、90天、180后免交保费,豁免保费。
(保险费率提高,一视同仁,同等风险下) 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 3%
1.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特征 ①定义: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是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②法律特征: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A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B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于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D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三要素——买方、卖方、中间人。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①委托人不同: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
②代理权限不同:保险代理人—保险人授权的产品
③收入来源不同:保险代理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
保险经纪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佣金同时从投保人处获取一定的报酬
④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 因其疏忽、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保险代理人的权利: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最基本的权利)、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②保险代理人的义务:诚实和告知义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4.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
③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我国主要是指保险营销员。 (我国保险代理人员: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具备的条件: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办证—当地保险协会
4.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①保险代理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②保险代理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③保险代理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每增加1家,注册资本增加10万,达到200万限度可不增加。
④保监会在接受申请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⑤保监会应向获得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申请换发。
⑦设立后一定时间内必须指定报纸公告(10日内)
5.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和汇报
①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帐户管理情况的报告
③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第九章 保险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4%
1.职业道德的概念 ①定义: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代理过程中逐步行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社会道德的具体体现。
③职业道德的特征:鲜明的职业特点、明显的时代性特点、一种实践化的道德 表现形式呈具体化和多样化的特点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内容
基础;守法遵规、专业胜任。
①守法遵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中国保监会、保险协会、所属代理机构。
②诚实信用: 贯穿职业道德各个环节。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营销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③专业胜任: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学习技能,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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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客户至上:周到服务,维护职业形象、避免冲突。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营销过程中,提供的是一种顾问式服务,即站在客户的角度换位思考客户的保险需求 ⑤勤勉尽责: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 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⑥公平竞争:保险的竞争内容:服务质量、业务、价格,竞争与交流。
⑦保守秘密(对客户和所属机构)
3.行业自律组织
①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性的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协会),非官方社团组织。
②目的:签定自律公约和制定行业标准
③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一是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二 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则
④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纪律处分,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于1998年11月成立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
第十章 保险代理人员的从业操守 3%
1.主要内容:执业准备,执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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