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维权”之民族信仰—中国参战老兵草根律师杨焕龙的论文
个人日记
【前 言】
中国参战老兵“依法维权”维护的不仅是参战老兵本身的待遇问题,维护的是“国家荣誉”,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的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共同信仰﹙国家荣誉﹚。“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保卫祖国﹚走到了一起,”,只要你曾经是一名军人就会记得这句理想的誓言,是部队这座大溶炉将我们聚集到了一起,从此我们“战友”相称,我们曾经把最年轻的青春年华献给了部队,就是为了维护我们中华民族的共同信仰﹙国家荣誉﹚,中国参战老兵“依法维权”是中国现代政治体制下公民人权问题的典型代表。
【政党与法】
《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阐明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而《党章》中却忽略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和捍卫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和捍卫者,因此中国共产党《党章》把应将捍卫“国家荣誉”定为中国共产党人首要职责,应该把国家荣誉列为中华民族的信仰,其次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荣誉”和“经济建设”这两个中心。但今天这个社会把“国家荣誉” 拋在一边,偏向追求“拜金”主义,这与《党章》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直接关系。
【社会与法】
现今社会“拜金”主义似乎占据了我们工作、生活的全部,“国家荣誉”却被视若无睹,国家荣辱被看作与大家无关的境地。假如一个国家的人民将国家荣辱置之度外,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执政党失去了信心。参加中国历次战争幸存的参战军人对新中国的和平、繁荣和国家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赢得至高无上的“国家荣誉”; 然而这一切似乎已经被这个社会彻底忘却了,中国参战军人的“依法维权”甚至被地方政府推向了对立面,将昔日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荣誉”的人民功臣﹙参战老兵﹚定为了维稳对象,事至今日还有我们曾经一起卫国共生死的战友在狱中含冤蒙罪。可我们的政府和执法机关总在执法中知法犯法,用强制的手段在执﹙知﹚法犯法。法不是用政权强压出来的,法是顺行民意道德理论长期总结出来合乎道理的成文和不成文法,用强权镇压出来的社会稳定局面是暂时的,只有公平正义执法才能取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此本人作为法律的专注者特别撰写此文章与曾经一起卫国共生死的战友探讨一下有关“依法维权”的话题: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也就是说我国的“法”是以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我国以《宪法》为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我们各地的政府和公安机关却履履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国有无数参战老兵含冤蒙罪,他们到底有无犯罪大家你我都心知肚明,几乎每一位参战老兵若为维权蒙罪的,出狱时都将成为功臣般得到全国参战老兵的慰问与电贺,智者都能想象他们到底有无罪过。试问在中国“权”总大于“法”吗?
【参战老兵依法维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然而,这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却一直被各地政府视若一纸空文,《条例》明确规定: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又有多少地方将按《条例》规定落实到位了呢?《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可又有多少地方的政府与官员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呢?更不用说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本款规定总括了本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方针的国家与地方的财政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中央财政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的优抚款未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可由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捐助落实解决。但是又有多少地方政府为抚恤优待对象而作为了呢?最近云南开远市的参战老兵自发组织了红色乞讨,我觉得是在自行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是在依法自食其力地向社会接受乞讨捐助,同时也是给不作为的地方政府在敲响警钟。
参战军人的政策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肯定;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伤害给予的补偿;是对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政策。与今天的劳动所得和其他收入(如退休金,其他劳动收入和福利收入)无关。同一历史时期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义务和权利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在政策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
有关《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问题,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在民发〔2005〕84号文件最后已经阐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民发〔2005〕84号文件中也有错误的存在,文件中强调优抚对象自身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与今天党和人民给予的优抚待遇不存在相互抵消关系。也就是说保卫国家与公民的穷富毫无关系,无论你贫穷还是富有,只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有义务保卫国家。义务和权利都是对等的,你为国家作出了义务,党和人民就给予你优抚待遇。参战老兵的优抚待遇就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的“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参战老兵的依法维权是正义的,两参退役老兵的优抚待遇未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是当地人民政府的不作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地方民政部门是责任单位,如果因优抚工作遇到疑难问题,应当由地方民政部门向上级反映请示解决,而不可以把退役军人的问题推诿出去,退役军人有权向地方民政局提出相关请求,依据《宪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权对地方民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复议或诉讼。
【总 论】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空前文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作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国策提出并加以落实,使国家长治久安得到了重要保障。
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党把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定为实现共产主义甚为遥远。《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已明确阐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也充分说明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期间需要不断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让我们的国家继续强大起来,因此我们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要发展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做后盾,强大的国家更需要一个殷明执政党领导。而执政党更应将国家荣誉定作首项任务,带领国民竖立以国家荣誉为信仰,忠于职守,敬业爱国,而不是贪污腐败损国害民利己。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依宪治国是众望所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重大的违宪问题:“国家宪法日”北京爱国学者座谈会上巩献田教授认为,有两个主要的违宪问题迫切地需要正视和面对。第一、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的实际构成中工农兵的代表比例严重不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成了官员富豪明星代表大会,这是违反宪法的。第二、我国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复存在,这也导致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工农联盟名存实亡,这也是严重违反宪法的。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允许一少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忽略了先富起来的人有责任和义务抚贫济困,若长期任其发展下去,那逐步消除贫穷的担子还的落到国家的肩上,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私有化,离达到全民共同富裕目标只有越来越远,社会就会逐渐走向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将走向灭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工人有工会组织,农民却没有农会组织,国家历次行政机构改革总是忽略了农会组织。我国是农业大国,14亿人口中有13亿是农民,随着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变革,现今农民不仅只有以土地耕耘为职业了,国家行政机构改革撤销总工会成立工农联合总会势在必行。这样才附和《宪法》规定: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依法维权”是法治中国进程中依法行政的必然环节,中国参战老兵的“依法维权”是众多群体中的典型代表之一,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将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维一选择,中华民族有5000多年的历史和文化,历史的沧桑告诉后人只有国强才能不遭受世界猎强的欺压,因此我们中华民族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竖立以“国家荣誉”为民族信仰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国防力量建设,才能不受外来猎强的威胁和侵略,才能走向国家的繁荣富强。
【结束语】 走向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明确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要求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指出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就是执法为民。当然,意识到“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并不代表各级地方政府及官员就能把维稳工作做得更好,只能说是给做好维稳工作指明了一条路子。真正要践行“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的理念,还需要政府主动“打捞沉默的声音”,让被压抑、待纾解的情绪不会进一步淤塞社会心态,激化社会矛盾。具体说来,需要着力构建四种机制,即权益保障、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有了这四种机制,权利得以认可、尊重和保护,诉求可以经由有制度保障的路径通达于当政者和社会,利益纷争可在法治的框架下协调裁处,冲突才能化解,这才是从根本上致社会于和谐、稳定的良方。
公正是公平正义的复合词,公正是古往今来人们不断追求的理想目标。公平正义作为反映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一种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永恒主题,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坚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参战老兵维权就是依法维护利益的分配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参战老兵曾经为保卫国家作出了多于常人的牺牲和辛劳,今天我们依法享受不底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抚恤金待遇是党和人民给予我们的荣誉金或可称是补偿金,与今天的劳动所得和其他收入(如退休金,其他劳动收入和福利收入)无关。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召唤下我们一定要依法走向公平正义。
——编者按:这是一篇来自参战老兵草根律师的文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专家、学者、律师或是一介草根平民你都可以去主张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篇《论文》虽然不是出自专业学者之手,它可能够不上专业《论文》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但它若赶上了远古的科考制度时代,很有可能是一篇能中头名“状元” 的文章。请向往公平正义之士相互转发吧!若能传到习大大那里,就可能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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