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妇控诉: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滥用职权-严重干扰司法鉴定程序

个人日记

 

我已花甲,又是当年政府的童工,是江苏张家港市的普通市民。张家港市是全国双文明城市,我于2011314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诉前夫在离婚前所隐匿财产官司之今末果。诉讼中,从法官给我的被告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所提供的银行内部凭证中目测到证据疑似有假,我于1020依法提出申请十项(文书印章形成时间)鉴定。 鉴定程序已有半年,2012416法院给我一份(通知)说本院决定以扫描取样方式进行鉴定 我要求鉴定,要用科学捍卫公正。424日当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卞新伟老师向银行人员要五千元存单上盖有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信用卡部业务公章同期印章的其他凭证时,银行说没有;我们认为其中有假。 如果没有假: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早该拿出材料自证清白!早该根据法院(调查令)拿出该信用卡(8447290055181003)的交易明细!银行应该有勇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检材原件和不同期的比对样本原件,而不应限制在与检材同天同本传票中进行扫描。同时又发现前夫在离婚前隐匿有(数百万)存在的四张银行卡并作为新证据交给法官。法官却说只搞鉴定,不接收新证据,并与本案无关。 如果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是公正的:为何不判断明显有问题的证据?为何不采纳我提供的新证据?在进入鉴定程序半年为何设障使鉴定专家两次到张家港支行无法取到原件?为何不为鉴定机构提供最有利于获得真相的方案?428我向法官提交鉴定比对样本几份原件,可在510法院给我一份(通知)说本院决定终结该鉴定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通知认定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持有异议,申请对相关凭证资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这一事实是不对的。原告提出的文书形成时间司法鉴定申请中,要求对10份证据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其中仅有7份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提供,其余均为被告当庭提供,且为原件。因此,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所认定的原告申请内容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本案鉴定过程中除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提取的比对材料外,还有其它7份比对材料,它们分别是被告于庭审时提供的2份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进行帐单原件,原告于2012428提供的2份用膳通知单和收据原件,以及3份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对这一事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却完全忽略不顾,且这一事实与能否鉴定利害相关,因此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滥用职权,严重干扰司法鉴定程序。

本案在进入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如何提供,全都是法官在操作,并且这种操作完全迎合银行掩盖其作假痕迹。首先,银行完全可以提供原件。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中,它们保存的资料在2030年时会进行销毁,银行也是这样操作的。试想,资料都可以销毁,却不能将原件提供出来作鉴定,这岂不是非常奇怪的作法?不合理的行为一定是有原因的,银行在怕什么?其次,司法鉴定中心明确提出过需要什么的的材料,以及如何提取材料,但法官却一改再改,最后变成了送什么材料由法院说了算,鉴定中心只有被动接受的份,法院的做法明显的违反程序规定。最后,鉴定是否终结本应该是由鉴定部门决定,在本案中却是由法院决定的,法院并不是司法鉴定部门,法官也根本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凭什么决定能否终结?难道本案的司法鉴定是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来做的?这是为什么?有什么内幕?被告妻子在外扬说:已经全部摆平了这是真的? 银行有关人员的信誉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已抛在脑后!他们展示的基本业务素质来源于他们低下的政治素质!

 我要求进行鉴定,以科学捍卫公正,还我公道。请海内外网友给予转帖讨论、评判。希望得到大家支持,谢谢!

 图片

在法官给我的(被告提供)主要证据:此5000元“信用卡保证金”存单,我方判断似假?要求对此存单上盖有“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信用卡部业务‘公’章”进行“印章形成时间鉴定”,当中国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卞新伟专家向银行主管人员要盖有同样印章的其他凭证作比对样本时,银行说没有,这显然就是伪证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印章颁发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单位要派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但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官却对此存单上的印章不作任何判断。如是私刻“中国银行印章”该当何罪?? 又是谁给了枉法者的胆呢 ?

文章评论

天若★有情

姐,这种人渣 真是沒心沒肺 应该受到人民法律制裁!!支持你[em]e185[/em]

天若★有情

姐,这种人渣 真是沒心沒肺 应该受到人民法律制裁!!支持你[em]e185[/em]

天若★有情

中国的法律是建全滴,但有些权管人士是黒心滳,需要姐姐有耐心去争取你应该得到的收获。法律还是公证的!支持你![em]e185[/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