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妇控诉: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个人日记
我已花甲,于2011年3月14日在全国双文明城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诉前夫在离婚前隐匿财产官司被(2011)张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诉讼中,从法官给我的被告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所提供的证据中不难发现它们不真实,例如由该行提供的被告1997年10月5日填写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个人卡)开户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据表明该信用卡申请后第四天就开始交易使用,开卡保证金上印章有假,加盖的转讫章与同期同业务凭证上不同等,为此我于10月20日依法提出申请对十份证据就其文书印章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努力,法院终于同意鉴定。鉴定受理后近半年即2012年4月18日法院给我一份通知说“本院决定以扫描取样方式进行鉴定”,扫描件如何进行文字及印章形成时间鉴定?这明显与鉴定常识相悖!
2012年4月24日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人员仅仅能在银行事先准备好的8本传票中进行选取扫描,并无法取到证据中97年10月7日盖有“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信用卡部业务公章” 的样本(注意印章内容就很可疑),难道一套有关鉴定的造假材料已经制作完成?但因为是假的,所以还是有漏洞,没有再仿造几份盖有这个印章的其他单据,以致于提供不出来。
当我2012年4月28日书面表明“要求进行鉴定”并于5月初向苏州市、张家港市委领导蒋宏坤、徐美健、法院张玮院长等反映相关情况后,5月17日下午在法院做“质证笔录”的我拿到5月10日法院成文的通知:“终结该鉴定”;我随即在21日送终结司法鉴定异议书给陈法官;29日突然接到18日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无疑是枉法匆忙的决定!
法院一方面不判断明显有问题的证据,不强制要求离证据更近的被告提供新的佐证材料,视我提交的新证据于不顾。进入鉴定过程后,法院还完全迎合银行掩盖其作假痕迹,直至枉法匆忙决定“终结该鉴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与银行方有无串通造假,法院有无不公已是不辩自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如此默契地刻意隐瞒真相的事情就发生在张玮院长(5月18日他向市人大常委会请辞)离任前一两天,被告妻子在外扬言说:“已经全部摆平了”, 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其中的问题,难道被告妻子所言是真的?是否还有经济违法以及腐败行为与本案有关?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张玮院长你觉得跷蹊吗?
在法官给我的(被告提供)主要证据:此5000元“信用卡保证金”存单,我方判断似假?要求对此存单上盖有“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信用卡部业务‘公’章”进行“印章形成时间鉴定”,当中国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卞新伟专家向银行主管人员要盖有同样印章的其他凭证作比对样本时,银行说没有,这显然就是伪证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印章颁发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单位要派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但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官却对此存单上的印章不作任何判断。如是私刻“中国银行印章”该当何罪?? 又是谁给了枉法者的胆 ?
如果没有假, 张家港支行应该根据法院调查令有义务拿出该信用卡(8447290055181003)开户起至1999年底前的真实交易明细,而不是提供那张余额不等的(休眠)交易明细!
如果没有假, 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在鉴定专家面前为何拿不出与五千元存单上相同时期和相同印章的其他凭证呢?
如果法院是公正的,他们为什么不判断明显有问题的证据?
如果法院是公正的,为什么不强制要求离证据更近的原告提供新的佐证材料?
如果没有猫腻,在进入鉴定程序半年为何进展甚微?
如果没有猫腻,法院为何设障使鉴定专家两次到张家港支行无法取到原件?
如果没有猫腻,法院为何枉法匆忙终结鉴定?
如果没有猫腻,法院为何匆忙枉法裁判?
2012年6月14日我们已经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2012)苏中民终第1430号),同年8月9日由〈徐辉〉法官进行主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可是,苏州中院至今还没有答复??
我要求进行鉴定,以科学捍卫公正,还我公道。请海内外网友给予转帖讨论、评判。希望得到大家支持,谢谢!
文章评论
天若★有情
姐,这种人渣 真是沒心沒肺 应该受到人民法律制裁!!支持你[em]e185[/em]
天若★有情
姐,这种人渣 真是沒心沒肺 应该受到人民法律制裁!!支持你[em]e185[/em]
天若★有情
中国的法律是建全滴,但有些权管人士是黒心滳,需要姐姐有耐心去争取你应该得到的收获。法律还是公证的!支持你!![em]e185[/em]
落業/飄飄
这种人 应该受到人民法律制裁
落業/飄飄
祝友开心 幸福 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