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莲法师:《百法明门论》释(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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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乘瑜伽论中云”,大乘瑜伽论里是这样讲的,“随烦恼中九数”,随烦恼中有九个东西,哪九个呢?“谓覆、诳、谄、惛、沉、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这九个东西。“并是痴分”都算是痴的一分,都归纳在痴里面。“今对法中唯覆、惛沉、睡眠、恶作四是愚痴分”,如果依对法论所讲只有愚、覆、昏沉、睡眠、恶作才是愚痴一部分。“余五不同”,其余那五个不是愚痴的一部分。他提出另外的说法,“谓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他认为人的散乱心所,贪嗔痴都有,起了贪心要散乱,要去贪图什么,心就跑了;起了嗔心,要散乱,有人来找我,心头就不高兴,就散乱了;痴也要散乱,愚痴问题就解决不了,东想西想,心里没决定,也要散乱。“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谄诳二法贪和痴都有,去谄媚人家,去欺诳人家,总有图头,所以说是贪,那样子做,实在是很蠢,所以是愚痴。“失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一分”。念和慧都是别境心所,他本身就有好的和坏的,正念是该念的时候念;该念的不念,去念旁的,叫失念,失念并不是他不念,而是去念那个不该念的东西,所以还是个念,但是属于烦恼里。慧是判断,判断错误了就叫不正知,所以不正知是烦恼,但是它的体还是别境心所里头的慧。慧本身不管作用正确不正确,只要判断,就是慧,判断得好叫做正慧,判断错误了就叫恶慧。上面讲了各家的说法,他自己又作了个总结,“当知”你们各位读了这个注解,应该知道,“并是作论者意异”,都是那些造论的,他们的思想不同,“各说一义”各人说一个讲法。


  西国诸德并云。随烦恼中七是实有。谓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此七数,并别有体。问曰。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别体者,论有诚文。惛沉、掉举、散乱,三数而有别体,何以得知。解云为掉举数,论判是其贪分。若此数离贪外无别体者。贪不与嗔痴相应。若尔别有掉,不得与一切烦恼相应过失。既言掉与一切烦恼相应。故知掉别有体。掉既言是贪一分有别体。当知惛沈散乱亦言唯是痴分。故知亦有别体。而准对法文。但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一分者。则是实有。此随烦恼二十中。唯此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七数。谓是贪嗔痴分。其余十三数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并是假有。不定四数中。睡眠恶作亦言是愚痴分。亦有别体。谓睡眠用想欲为性。离想外无别体故。故显扬论言。梦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虚。故知睡眠是欲想性。谓是痴分。虽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欲想性故。当知亦是假立。恶作无文。但西国诸师相传云。或是慧。虽言痴分,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思是慧性。离思慧外无别体故。故知亦是假立。寻伺两数离思离慧无别性故,亦是假立。西国诸师相传云,无痴善根亦有别体。何以得知。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三是假有。谓舍不放逸不害。余是实有。故知无痴亦有别体。又云大悲用无痴善根为性。与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摄。故知无痴别有体性。问曰,若尔,何故对法论云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体。释论云。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决择者谓慧勇勤俱。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解云。无痴善根但对治痴。如无贪无嗔但对治贪嗔。别更无行相。对法论中就行相以释无痴。非谓无痴善根则是慧性。若从此义心所有法五十一中。三十是实有,余皆是假有。言三十是实有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八。加无痴。根本烦恼五。除不正见。随烦恼七。合此三十是实有。余是假有。


  作者又说“西国诸德并云”,西国就是印度,诸德就是很多大德,并云,都是这样讲,“随烦恼中七是实有”随烦恼中有七个是实有。哪七个呢?“谓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此七数”此七个心所“并别有体”,这七个心所都是自己有个实体。那么这里又有问题了,“问曰。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别体者,论有诚文。”说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四个烦恼心所另外有个实体,这还可以,因为从前的人造的论中有可以作根据的文字。“惛沉、掉举、散乱,三数而有别体,何以得知”, 惛沉、掉举、散乱这三个心所有独立的实体,又根据什么呢?从哪里知道呢?“解云为掉举数,论判是其贪分。若此数离贪外无别体者。贪不与嗔痴相应。若尔别有掉,不得与一切烦恼相应过失。”解答这一疑问就说掉举这个心所,许多论里都把他判定为贪的一分,要说这个掉举离开了贪之外,就没有别体,他就不得跟嗔痴两个相应了。照这样讲就该还有另外一个掉,这个掉不跟一切烦恼相应,这样说就有过失。论里说掉举是贪的一部分,贪另外的东西,叫掉举,他心里原来在想这样,一会为什么又想另一样呢?就因心贪另外一个东西,他才掉嘛,假使这个掉举,除了贪之外,就没有别的了,又有过失。他全部都是贪,贪又不能与嗔相应,又不能与痴相应,那么就应该另外有掉举,不能跟那些烦恼相应。说掉举光是一个贪,掉举就不能跟其他贪嗔痴相应,既然说掉举可以与一切烦恼相应,那就应该晓得掉举有一个独立的东西。如果掉举光是跟贪相应,就不能跟嗔相应了,许多烦恼他都不能相应,既然这个论里解释掉举是贪的一部分,但是又说他有一个特别的实体,他是贪的一部分,可以有另外独立的实体,那么嗔、痴烦恼的一分,也就都应该有实体。照这个理退下来,昏沉是痴分,散乱也是痴分,也应该有别体,“故知亦有别体。”“而准对法文”,按照对法论的文字做标准,论文说:“但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一分者。则是实有。”他既说了随烦恼里放逸是贪嗔痴的一分,又说是实有,那么昏沉、散乱也是痴分,所以昏沉散乱,也有个别体。但对法论的文又没有说昏沉散乱别有体,只说放逸是贪嗔痴的一分是实有,所以这两个说法有抵触。


“此随烦恼二十中”在论中讲的二十个随烦恼里,“唯此无惭、无愧、惛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七数。谓是贪嗔痴分”,这七个都是贪嗔痴分。其余还有十三种烦恼“其余十三数或言一分”,是别种烦恼的一部分,“或言依止”,依止就是有了那种烦恼它才产生,依止别的烦恼而起的,所以这十三个是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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