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医在线: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供参考)

个人日记

案例一: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医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身无分文的夫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肖志军作为丈夫,妻子手术有决定签字的权利,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有效的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医务人员的义务包含了为病人治疗疾病,消除病痛的义务,病人有接受医生治疗的义务,在此案例中,这些都没有见到。这就显示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医生和肖志军都应该遭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案例二:某医院接到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

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

·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不能获得支持的:

1、对于迫于贫困或其他压力下的自愿应该禁止,器官移植技术不能只为有钱的强势人群造福而给弱势人群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伤害。而且他涉嫌了器官买卖或者是变相买卖,虽然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虽然是自愿,但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允许。

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他是属于活体捐献,且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

4、个人的付出不可能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毕竟个人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案例三面对病人,是否继续抢救?医生A说:只要病人有一口气就要尽职尽责,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医生B说:病情这么重,又是高龄,抢救仅是对家属的安慰。医生C说:即使抢救过来,生活也不能自理,对家属和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是,病人长女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儿子说:有希望抢救过来固然很好,如果确实没有希望,也不必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并对医护人员抢救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提出一些疑义。

1、医护人员履行了治病救人的职责,毫不懈怠地为这位高龄患者抢救了三天两夜,分明已尽到了责任。至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这表明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病情难以逆转。

2、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即病人自主呼吸停止,无感受性和反应性,诱导反射消失,脑电波平坦,进入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状态,并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者,就可宣布死亡。这位患者基本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医护人员如实告诉病人家属不能再改善其生命质量,取得家属知情同意,仅采取支持疗法或撤消救护措施而放弃对病人的抢救,是符合生命伦理学观点,因而也是道德的。但在谈话中应注意方式,切忌简单、生硬。

3、如果医护人员向病人家属讲明真实病情、表明态度后,而家属执意坚持继续抢救,医护人员仍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因为人们的传统习俗和心理状态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需要长期努力。

案例四:患者李某,,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五: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1. 从生命价值论而言,孙某的外在价值,即对他人及社会的价值很低,而内在价值其生命及健康也已基本不能保证,是没有做放化疗的必要的。从生命神圣论而言,孙某有活下去的权利,只要病人要求,医生必须为其救治。

评价:若非病人本身有要求做放化疗以延长寿命,家属及医生不必作出此选择。

2. 以功利论角度看,此选择的结果是孙某有较大希望得以存活,虽然有外观功能上的缺损,但总体结果是利大于弊。况且,身体外观可以通过后续治疗得到改善,功能可以通过训练及机体代偿等得到弥补,即使外观及功能都不能有所改善,至少9岁孙某可以活下去;以义务论看,医生救人性命乃是天职,此行为是对的。

评价:此选择综合看利大于弊,应被采纳。

3. 此选择结果优于前一选择但相对的风险也大,无论从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及生命价值论哪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在改进型手术成功率较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证生命。若是医院能够请来别的医院有经验的医生或让患者转院至有经验的医院,能保证手术成功率不低于或接近于常规手术,则可以选用此方案。

评价:在无法保证手术成功率的情况下,此选择不应被采纳。

案例六:患者陈某,男,19岁,大二学生。他到医院请求为他进行输精管扎结术,并说这是经仔细考虑后决定的,而且还在当地的精子库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担以后万一后悔想改变初衷的风险。医生拒绝为其进行手术,并解释:你年纪很轻又没有结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对医生的拒绝极为不满。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结合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析?

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

因为绝育是用手术终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目的在于保证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治疗某些疾病。绝育术直接关系到受术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因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实施绝育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进行。

案例七:美国研究人员随访400名贫穷的患了梅毒的非洲美国黑人,以观察他们的疾病是怎样发展的。在50年代,青霉素已经普遍使用,而且价钱并不昂贵,但是研究人员也不对他们采用青霉素治疗,而是给予安慰剂。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能观察到不用药物梅毒会怎样发展。该项研究揭示了梅毒发病、发展、病理机理和预后的一些本质问题,为后来的梅毒治疗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临床第一手材料。请对这个实验作出伦理判断,并进行伦理分析

总体评价:这是一项严重违背人体实验的伦理原则的实验,应该受到谴责.

第一,违背了受试者权利至上的原则.在有有效物的条件下,为了得到梅毒发展的客观发展资料而牺牲受试者的身体健康.第二,违背了知情同意权.没有告知受试者实验全部信息.

案例八: 征求者是名老人。为女儿征求卵子的。他的女儿已经40多岁,去医院检查过,已经不能生育,医生告诉他,可以征求健康的卵子为女儿人工授精。老人称,他之所以不去医院征求卵子,而是到北大征求,是想看到提供卵子者本人,确定她是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请对这种做法作出伦理分析。

有助于解除不孕症患者的烦恼;4分实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伦理原则,包括生物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适应症、自主、自愿捐赠、双盲(4分)、遗传病等健康检查、禁止商业化操作(4分)以及医疗条件、医务人员的资格等。(4×4

案例九:有一位身患晚期肝癌、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七旬老工程师,和另一位年仅10岁、患急性甲肝的小学生,同时到一家医院就诊,要求住院治疗。但是,由于该院种种医疗条件的限制,只能收留一位病人。请问医生应该给哪一位病人开住院单?其医学伦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医生应该给10岁的小学生开住院单(1)。这是因为:

  (1)从生命质量看,小学生的生命质量比老工程师的生命质量高。七旬老工程师身患绝症,没有治愈希望,预期寿命短;而10岁小学生有治愈希望,能够恢复健康,预期寿命长。

  (2)从生命价值看,小学生的潜在社会价值比老工程师的潜在社会价值大。尽管老工程师曾为社会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由于身患绝症,年事已高,现已失去了继续创造社会价值的条件;如果治愈了小学生,培养其成才,将来将给社会创造很大的价值。(3)

  (3)从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来看,给老工程师投入再多的卫生资源,也无法使其康复,只会是浪费很多资源;而收治小学生,则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是对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案例十:病人孙某,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

  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3)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3)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3)

可见,医务人员尊重病人自主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1)

案例十一:一学生钱某以高热、头痛、颈项强直主诉入急诊室。体检提示脑膜炎。脑脊液检查表明是肺炎球菌性脑膜炎。医生将诊断结果告诉了该学生,并建议住院用抗生素治疗,遭钱某拒绝。试述医务人员应如何对待钱某的拒绝。 

答:医务人员应该首先判断钱某的拒绝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自主选择力

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下则视为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其拒绝无效。

钱某如果十八周岁以上,在排除无病理性选择力丧失的情况下,其拒绝有效。

钱某如果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医生应根据其病情等有关情况,灵活掌握。

如果钱某出现认知、记忆、情感、思维、行为等方面的障碍,即精神症状和神经体症时,则可判定其病理性自主选择力丧失(必要时可请有关医生会诊)。这种情况钱某的拒绝无效。

医务人员的对策:

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丧失,则其拒绝无效。而同钱某的家人、单位、监护人进行联系;由他们对入院治疗与否进行选择并按照他们的要求给予相应的治疗。

如果钱某自主选择力正常,则其拒绝有效。这时医务人员应设法搞清病人拒绝的真实理由,从而为病人提供对治疗措施更充分的解释并帮助其克服接受治疗措施的困难。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则应尊重病人的意愿,同时作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案例十二:孙某问刘医生:现在医务人员收红包,你是怎样对待的?”刘医生十分明确又坦率地回答说:其他行业也有红包现象,医务人员为什么不能收?‘红包能够表明我们的社会价值,有人送红包我也要。请谈一谈你的看法。

刘医生对于红包的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

医务人员收红包是医德不正之风的表现。其他行业的红包现象也是行业不正之风,不能以其他不正之风的存在,来证明自己不正之风的正确。

医务人员的社会价值是: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医务人员应利用防病治病这一特殊的职业手段,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地追求实现其社会价值目标,而不是在追求红包中实现其社会价值,追求红包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具体表现。

许多医务人员拒收红包,这是医德正气,受到社会广泛的褒扬,而红包现象却受到了严厉的谴责。

1.患者意愿和家属意愿不同,医生如何

答:1确定病人是否具有自主决策能力:a考虑年龄,我们建议18周岁以上才具有自主决策能力,而18周岁以下则不具有自主决策权;b精神状况是否胜任这种决策,是否有昏迷痴呆等病理精神障碍;

2遵循以下原则:病人本人和家属的意愿都应考虑。在病人具有选择能力时,病人本人和家属意见无法统一,侧重病人的意见;在病人不具有或者丧失决策能力,把决策权转移给其家属;

3当医务人员的最佳方案遭到自主选择能力正常的病人或者家属的拒绝时,则应该搞清楚拒绝的真实理由,然后有针对地做解释工作,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应尊重这一选择,同时做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

2.医务人员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医患道德关系? 

  1、社会主义医患道德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卫生经济关系基础上的、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以社会主义伦理原则为指导的友好合作型的医患道德关系。(1)

  2、要建立社会主义医患道德关系,医务人员应做到:

  (1)充分认识到患者的价值地位:他们是医务人员职业价值的唯一确定者;是社会对医务人员奖偿的资格发言人。(1)

  (2)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患者有享受防病治病、卫生保健和礼貌待遇;知情同意;保守个人秘密;监督防治;要求解释防治费用的权利。(5)

  (3)认真履行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1)

  3、医务人员自觉克服任何妨碍和破坏建立社会主义道德关系的思想和行为。(2)

3.动机与效果论

答:动机论:是认为道德评价只能看行动动机,只能以行为动机为依据的理论。动机论的代表主要是义务论者。在动机论者看来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出于一定的动机,并且受这一动机的支配。因此道德评价只能以行动动机为依据,至于行为的后果如何,是无关紧要的。

效果论:是认为道德评价只能看行为效果,只能以行为效果为依据的理论。效果论的代表是功利主义者。

关系:1二者是统一的:a两者共同构成一个整体行为。医学行为就是有医学行为动机和医学行为效果构成的,医学行为动机构成了医学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意识中思想中观念中的医学行为;而医学行为效果是客观的实际的方面;b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思想中的医学行为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能够变成实际的医学行为;同样,在实际的医学行为中,医务人员会形成新的医学行为思想;

   2二者又是对立的。a二者的属性不同:医学行为动机论是主观因素;医学行为效果论是客观因素b二者的善恶表现时常表现不一致:由于医学行为受复杂的主客观条件影响,对同一医学行为,有着好的动机,但是不一定有好的效果;好的医学效果不一定意味着好的医学动机;

4.中国传统医学道德的局限性

答:中国传统医学伦理的局限性:1受封建伦理糟粕的影响2受道教和天道承负,因果报应思想的影响3受佛教伦理思想的消极影响

5.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答: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1临终关怀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发展2体现了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的统一3是对医学中无伤原则和有利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6.论述医务人员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它继承和发扬了传统医学人道主义,具有一般医学人道主义的特点,它最能够体现医务人员的善性和奉献性。

它是实行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制约着医德规范和医德范畴;是医德评价的基本标准之一;能够体现出医务人员的基本医德品质;是进行医德教育和医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现实中扬善抑恶的需要。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这是对善人善事的褒扬,对恶人恶事的贬祛和鞭打。

总之,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医务人员才能够坚持医学为人民健康服务正确方向,才能够达到社会主义医务工作者的基本医德要求,从而有利于纠正医学行业不正之风,有利于形成优良的医德医风。

7.简述传统医学伦理学与现代医学伦理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传统医学伦理学也称狭义医学伦理学,它以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关系为研究核心,强调医务人员的个人品质, 把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作为学科理论的基础。现代医学伦理学也称广义的医学伦理学,它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增添了由于医学高技术化与医学社会化发展所带来、新的伦理方面的研究成果。两者联系在于现代医学伦理学是传统医学伦理学的扩展,是前者对后者的包容和发展,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内容和研究范围两个方面:

  传统医学伦理学    现代医学伦理学

内容:美德论、义务论    美德论、义务论和社会公益论

研究  医疗实践中       整个社会保健事业所

范围:的伦理问题       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8.死亡标准变化的道德意义是什么?

答:死亡标准决定死亡的判定问题,其最根本的道德意义就在于停止抢救生命在道德上的正当性问题;它的道德意义表现在:在判定死亡开始的时间上脑死亡标准比心肺死亡标准规定得更准确,更科学。从而为终止抢救提供了伦理学的依据;同时及时终止价格昂贵的抢救工作对于解决实际存在的严重浪费有限的医药资源的现象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并且为器官移植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伦理学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9.我国首次安乐死学术讨论会认为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应该有三个

、对象必须是患有不治之症并且已经临近死期的人:、病患者极端痛苦,且已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病患者主动提出安乐死的要求,或同意对自己实施安乐死。同时在程序上要经过医学伦理学委员会决定和一定的司法机关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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