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产损失和实际资产损失的区别
1.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一、 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只能专项申报,向提供证据资料年度扣除.
它的特点是:
1.损失金额逐步变化,金额不具有确定性.
2.损失估算是否合理,需要大量证据支撑观点,否则无法确认.
3.未实际处置,在资产负债表反映,体现为"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一旦符合法定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二、实际资产损失
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两种.
它的特点
实际处置,真实发生,年度固定,具有永久性,非暂时性损失,金额具有确定性.判断标准简单,损失在利润表中反映,体现为"资产减值损失".
三、区别
(一)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如: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就无法转让处置,这些又并非是纳税人 的原因引起,新《办法》对此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
(二)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补确认年度的认定(法定损失不追溯,实际损失可以追溯处理)。
(三)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旧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取消了退税,税务机关白白占用税款的时间价值! ),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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