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海学院学生重修重考暂行规定(试行)

个人日记

 

 

 

为加强教学的过程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取消补考、缓考制度,实行重修重考制度。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均应重修重考,重修以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也可申请随下年级插班重修,学校一般不统一安排重修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因下一年本学院各年级都没有开设相应课程无法重修重考,则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另行组织重考,学生需自修。

四、已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得再申请重考。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课程均不得重考,须随下一级学生重修。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重考,采用重选重修。

、重修重考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与正常课程的要求相同,不得降低标准。

六、每学期开学初为重修重考课程的注册时间,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注册。已离校学生应根据有关通知,到二级学院办理重修重考注册手续,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重考。

七、学生毕业当学年不及格的课程(不包括重修课程),允许其在毕业前进行第二次重考。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重修重考仍不及格者,毕业当年没有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可在下一年参加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如达到毕业要求可获得毕业证。

九、除安排2011级高职生毕业前大补考外,其余年级不再安排毕业前的大补考。

十、重修重考不收取学生费用。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籍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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