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灯光昏暗,业主摔倒,物业担责,风险防范很重要!

个人日记


2014年1月,朱某到小区地下室车位取物,途经过道时,由于过道上方电灯坏掉,车库光线有些昏暗,而朱某年事已高,在途经过道时不慎被过道门槛绊倒受伤。小区保安通过监控发现朱某摔倒在地,立即与朱某家人取得联系。朱某在家人陪同下送医,经医院诊断,朱某为右股骨骨折,先后花去治疗费用3.1万元。


朱某家人认为,自己每个月都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在收取报酬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却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未尽到基本的管理、维护职责,对于朱某受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朱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修、保养、管理义务,因事发时光线昏暗,客观上导致行人通行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尽到一般人管理义务上存在瑕疵。此外,朱某作为成年人,在经常出入的小区地下车库,理应注意到进出过道上有门槛,但因自身未能充分注意,自身过错明显。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15%的责任,朱某本人承担85%的责任。


法官评案:物业对公共设施管理义务非无限


杜健介绍,其实在小区内发生摔倒受伤事件是很常见的事情,但由于发生的地点在小区内,业主往往会一味地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法官表物业对服务区域范围的公共设施在一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保障管理义务,但管理义务范围是有限的,并不能无限地夸大物业公司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划分责任。


物业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业主习惯通过言词抗辩,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这会导致业主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杜健提醒业主,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物业在工作中要做细,要有管理工作证据,这很重要!(摘编自《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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