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伦理的竞争是丛林竞争
不默而生
廖保平
要说人背,河北的马某就挺背的,在前往考点参加该省公务员四级联考的途中被泼了身的墨汁,只好就此完成面试。“考得不理想”自在情理之中。据称他以笔试第二名进入面试,一同进入面试的还有另外两名考生。 从种诸多细节来看,此次“墨攻”为竞争对手所为的可能性极大。不过,这已经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2008年贵州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曹某在笔试和面试中均取得第一名,接下来就是参加体能测试,眼看公务员的大门即将向他打开,竞争对手却把他骗出去将他的脚打坏,这样就无法顺利完成体能测试了。类似的事还有很多,甚至就发生在你身边的人身上。 无论是“墨攻”还是“脚攻”,只是恶劣的程度不同,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谋获取自己的利益,对他人的人身骚扰和伤害,起因无非是竞争,类似的事情,并非只在公招中可见,在很多竞争领域,我们都能看到,情形更为严重的都有。比如,在官场里,为了升迁的竞争,雇杀把竞争对手干掉者有之;在商业里,企业与企业为争夺市场,策划陷害竞争对手者有之;在教育里,为了升学录取,冒名顶替对手者有之。 物竞天择,人类走到现在,就是与其他物种竞争的结果,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就会缺乏效率。个人的成长,国家的发展,都有赖竞争,这也是经济学者最为赞赏的东西,鼓吹竞争十分起劲。但是类似以上所举的竞争,有利于出老千、使暗器的下三滥手段人时(甚至于己也不利),官场、商业、教育……都被抹了黑,损害而不是增进公共收益,逆社会总福利的而为。 对此种采用了卑劣手段的竞争,往往被称为“恶性竞争”,在我看来,这实是“文明人”遮羞的说法,本质上是尚未进化好的野蛮竞争,而文明人自当提倡文明竞争。 竞争之所以被社会接受认同,能增进公共收益而成为文明竞争,是有前提的:一是规则正当公平,二是竞争主体有内在约束。前者可以称为制度正当,后者可以称为伦理自觉。制度正当意味着规则公正,让人坚信并愿意参与竞争;伦理自觉意味着参与竞争的人,尊重规则和对手,无论在桌上还是桌下,都不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这个竞争一定是野蛮混乱的。 制度无正当性,竞争无公平可言自不待言,竞争伦理的缺少,卑劣手段的使用者在竞争中胜出且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看似无关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但其做法会被学习模仿,看谁比谁更混账,竞争秩序只能走向下滑线,规则因之丧失正当性。还是拿公务员考试为例,不断暴出“量身定制”的事件,就是对规则公正性的篡改,把标准的尺子进行拉长缩短扭曲变形,以适合自己所用。而竞争者不择手段的互相攻击,则是个人伦理的崩溃。剥蚀掉人心里最基本的良善,这才是最为可怕的东西。 竞争无处不在,竞争又如此野蛮生长,社会呈现出来的总体状态将是社会真乱,人心真坏。“乱”是因为规则不管用了,或是被恶规则所替代,“坏”是人内心的伦理倒掉了,自行其是,毫无底线,里里外外都失序,用人们平常的话来表达就是“真黑”、“乱套了”。 表面上看,竞争一件很具体的事情,谴责也具有针对性,但在竞争社会里,屡屡失序的竞争现象已经给我们提了醒,我们对契约精神有多么可怜的信仰,对用拳头说话有多么顽固的认同,对窝里斗有多么的娴熟运用,对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有多么精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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