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课的用途
问;请说明以下应受天课的有哪里人?
答;真主在尊贵的《古兰经》中已经阐明了天应受天课的有八种人。“赈济施舍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贫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9;60)这是应受天课的八种途径;一,穷人;二,赤贫者;三,专征收天课的工作者;四,需要安慰其心者;五,无力赎身者;六,不能还债者;七,为主道工作者,八,途中断盘费贫困者。
问;什么人为穷人?
答;具备有最低生活标准,且其财产不足满限者。
问;什么人为赤贫者?
答;一无所有者。
问;天课的工作者是指的什么人?
答;是指由伊玛目委派他们向奔波穆斯林之间征专门收天课者,伊玛目按他们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天课。
问;《古兰经》中说“无力赎身者”是什么意思?
答;它是指需要资助,解除奴隶身份的立约者。
问;什么人为不能还债者?
答;是指债务缠身,无能还债者。
问;为主道工作者是指什么人?
答;是指被敌人分开者,即外出为主道奋斗者,然后与集体失联系,需要生计者。
问;途中断盘费者是指什么人?
答;就是指在家时是有钱的富裕者,但在旅途中断缺费用成为接济不上的旅行者。
问;需要安慰其心者是指哪些人?
答;他们是各部落的首领,穆圣为了安慰他们,使他们加入伊斯兰教并希望通过他们的信教使他们的民众也加入伊斯兰教,而穆圣给予他们一些天课。当真主使伊斯兰教得以强大时,再无求他们信教,取消了给他们施舍天课的教律,在穆圣以后的时代不再向他们支付天课。
问;按照你们的解释,允许受纳天课的对象有七种人,纳天课者是将天课施舍给一种人还是施舍给几种人?
答;纳天课者是将天课可以施舍给一种人或几种人也可只施舍给两种人。
问;是否允许将天课施舍给贫穷的异教徒?
答;不允许将天课施舍给贫穷的异教徒,无论他们是处于伊斯兰国家的地保也好和其它渠道也好,绝不允许将天课施舍给异教徒。
问;用天课葬送亡人,修建清真寺,盖学堂或修桥补道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如果把天课使用在这几方面必须要重纳天课。因为天课的根本是必须将天课施舍给“应受天课者”,而使用在葬送亡人,修建清真寺,盖学堂或修桥补道中不响应。
问;如果将天课交给学校负责人其论断是什么?
答; 如果将天课交给学校负责人时,当委托他将天课施舍给贫穷生,这样是许可的,但管理校务的人必须把天课交给他们,不得把天课直接用于学校伙食,也不得直接用于修校舍,也不得支付于教职员工的工资。
问;假使用天课买了一名奴隶,并将其释放,其天课成立吗?
答;不成立。
问;施课者将天课施舍给贫穷的亲属可以吗?
答;亲属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施课者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亲,祖父母,儿子和孙子;第二类是与施课者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堂兄弟,堂姊妹们,叔叔,姑姑,舅舅,姨姨及其他们孩子等。将天课不能施舍于第一类亲属,如果将天课施于自己孩子或孙子,孙女等这些晚辈,其天课仍不成立。或将天课施于自己父母或祖父母等这些高祖,其天课也不成立。
允许将天课不能施舍于第二类亲属,施舍给他们有双重的回赐,即履行天课的功修又得到了接续亲属的回赐。
问;当施舍时给应受天课的对象说明是天课,而这些人却拒绝接纳时,该怎么办?
答;象这情况无需说明是天课,只要他们是接受天课的对象,你自己举意是天课款,以赠金的形式送给上述有权接纳天课的几种人,同样履行了天课。
问;夫妇之间可以相互施舍天课吗?
答;大伊玛目主张不可以,而他的两位弟子主张;妻子可以将天课施于给丈夫。
问;将天课施于有钱者或其儿子可以吗?
答;将天课不准施舍给财产达到满贯富翁者或也不准施舍给富翁的未成年的孩子。将天课施舍给不够满贯的富翁者则可以。
问;贫民中还有不该给天课的人吗?
答;有。不允许将天课施于哈申族,即使他们是贫穷者,他们是阿里的孩子,阿拔斯,杰尔法。阿吉勒,哈里斯,阿布杜,穆塔里布等人亲属。
问;如果这些人需要帮助,该怎样帮助他们呢?
答;给他们捐款,但不能用天课和必定施舍的财产资助他们。
问;某人将天课施予他认为是应受天课者,然后发现此人是有钱人,哈申族人或是异常教徒或是盲目地将天课施予一位穷人,之后发现是父或其子,这种情况下,天课成立吗?
答;大伊玛目和穆罕默德主张;这种情况下天课已完成了,无须重纳。艾布·优素福主张;遇到上述情况时,必须重纳天课。
问;某人将天课施予他认为是应受天课者,然后发现他是一位奴隶或立约奴隶,请问三位教长是怎样论断?
答;众人一致认为,其天课不成立。
问;将天课施予一位身体健康,有收入财产不足满限的人可以吗?
答;可以。
问;假使出天课者将天课施济给国外的贫穷者可以吗?
答;天课的原则是施济给当地人,将天课施济给外地是可憎的,除非转移到有亲属或是当地更为需要的人。 |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