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 我是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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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4日,陕西延安市洛川县中心街,如往常一样安静祥和,时不时经过几个行人。小男孩一手拿着一把比自己还高一点的扫帚,一首扶着一个簸箕。弯着腰,在地上扫着什么。路过三两个行人,看着这个勤劳的小朋友,还挺逗,有说有笑的离开。随后一个黑衣男子出现了,有些诡异但似乎又那么寻常,让一个小朋友嗅不到半点危险的味道。可那飞起的一脚还是重重的落在了他的身上。小男孩被踹倒了,一切是那么没有防备,男子那猛力的一踢像是踢到了一个足球,一个易拉罐,一个玩偶,总之不像是一个生灵。

13脚。那个男人朝小男孩的头部狠踹了13脚。我紧盯着视频数出这个数字的时候头微微的懵了一下,心想,那该有多疼。每一脚都抬得很高,蓄力,再踩下去,这连环的13脚能够把西瓜踩崩了,核桃跺碎了,把一个正常的良知之人的心踩的流血了。

可能是累了,男子不再去踩,随手抄起一旁的扫帚狠狠地朝男孩打去。我又数了一下,打了11下。男孩期间挣扎着爬起,继而被打倒,打到奄奄一息,不再挣扎不再动弹。扫帚断了,男子又拾起簸箕,瞄准,砸下去,8下,每一下都很精准,打在已经一动不动的小男孩头部。

随后,路边商店冲出来的店员们结束了这场人间炼狱般的景象,男子被制服,小男孩被送去就医。

经检验,小男孩颅骨骨折,但意识清醒,没有生命危险。已经送往西安的大医院接受治疗。施暴男子也已经被警方收押。忘了提,小男孩今年刚满3岁。我不知道他漫漫的人生路上还会多少次回想起这个场景,我只知道那一刻,他还会很疼。

消息刚在微博上发布出来的时候,媒体大V基本都清一色的把舆论的焦点搁置在了行人身上。因为施暴期间,不断地有路人经过,却没有人进行制止。这一点不禁让人联想到小月月事件当时给中国国民素质人情冷暖的会心一击,没错,这是值得批判的。可我今天不想思考这一点,因为我的愤怒集中在了更可悲的事情上。

据说,施暴男子曾经有精神病史,是一名精神病患者。

看到这个消息我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难道事情就这么算了么?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男子一旦确认真的患有精神病,这就不单纯是一件故意伤人的事件了。这件暴力事件的惩戒力度就会小不知道多少倍。为了更精确一点,我专门查了下我国民法和刑法中对精神病患者危害行为的裁定规定,基本可以概括为这样,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鉴定出发,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一.是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有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然有辨别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经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间或缓和期间出现危害行为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五.处于智力缺损状态,即无法完全拥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需要承担一部分刑事责任。

因为事件依然还在调查之中,我无从知晓事件中的施暴男子到底属于哪种精神状态,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亦或是“原谅”。可我不想再沉默了,我不想抱着一个所谓的冷静的头脑冷眼旁观,去等这件事水落石出了再去为谁叫好为谁谴责,为谁扼腕为谁欢呼,似乎永远只是一个附和者亦或马后炮,在伦理学上的电车效应里曾提到,无作为的袖手旁观,同样是一种不道德。所以我想作为一个敏感而多疑的人,来谈谈我的脆弱。

前几日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的事件还没有完全收尾,这一起暴打男童的暴力事件已经甚嚣尘上。难道暴力已经成了社会中的常态吗?当然不。那起事件中网民站在道德的角度上为暴力叫好,这次暴力事件中却又集体对施暴的精神病男子进行谴责。这说明了什么?我并不觉得这是舆论极化现象所带来的悲哀,反而是一种启发民智的力量。这说明了网民们叫好的不是暴力本身,而是惩戒的理所应当。被打女司机几次别道的后果都不堪设想,以往的交通违章记录更是罄竹难书。在法律没有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继续肆无忌惮的时候,出来了这么一个施暴者,在违法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惩戒,于是乎将民间舆论与法律至于了一个对立面。反观此次的这起事件,暴力不再是惩戒的工具反而成了施暴的砝码,一个三岁的小男孩,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幼小的生灵就这么被鞭挞,关键还是毫无理由毫无借口的被鞭挞。我想只要是一个正常人,谁能不心里淌血眼力流泪,谁不想惩戒这么一个丧心病狂的施暴者。可无奈,法律跳出来了,精神病患者不同于常人,他的作恶是无意识的无法控制的,不能一并而论,一并定罪。这样一来,公众又怒了。

好像我把矛头指向了法律,不,我可以很肯定法律没错。因为法律阻止了任何形式的暴力,因为法律分情况讨论了错误的任何目的,因为法律杀夫烹尸的农妇李彦才能被喊刀下留人保全一命——李彦之前遭受了长达三年非常人能想象的家庭暴力。法律是一个国家能运行的根本保障,是一个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于情于理于公于私,我们身为公民,不可以去对抗法律。因为我们在此讨论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想让公民过得更好,生命财产更有保障,生活得更幸福。如果我们为了一个点,一个燃起民愤的着火点,为了一个法律的瑕疵而去抨击整个法律系统,是错误的,是不理智的。

我们不可以把法律至于对立面去对抗,但同样,我们不可以不去质疑。

任何一个社会体系都是在发展中成长起来的,而成长的过程必定是伴随着一次次查漏补缺的镇痛的,法律系统亦是如此。

韩国电影几次戳穿法律的软肋。《辩护人》对何为国家何为民主的申诉,《素媛》和《熔炉》对儿童性侵事件的残酷白描,都像一记又一记重拳捶打着国家法律的心脏。也促使着韩国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满意度的不断提高,这点当然是值得借鉴的。现实问题的本身是残酷的,是不忍直视的,可我们又不得不去面对,不得不去承认,这确确实实的发生。我们要面对的,也是法律要面对的。我们要做的,就是监督和督促法律去做的。

回到这起事件本身,精神病患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保护,理应区别对待。但这个区别对待在我的理解里应该是没有歧视,没有戏谑,没有欺辱和谩骂,让他们有尊严的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一样沐浴阳光,一样享受这个社会的庇护与关爱。但可怕的是,当生活上的弱势群体成了法律上的特权群体,当缺陷成了免罪金牌,我觉得这是一种莫大的悲哀与羞辱。我无法想象,该通过什么方式去释放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民,一个正常的人的愤怒。

借用一句话,当我们为顾全大局而考虑所有借口所有理由去解决问题的时候,本身就已经毁掉了最好的方法。

无论如何,只求那一句,恶人必将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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