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的扶持政策

个人日记

工商:登记不收费 处罚不罚款

    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作社从事农、林木、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从事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金融政策:优先试点农村资金互助

    来源: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2009年上半年,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
    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
    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贷款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
    优先选择在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



    其他政策: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为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

    来源: 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并逐步增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并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山东出台优惠政策 畅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一端连着百姓的菜篮子,一端连着农民的利益,春节临近,山东省交通厅出台优惠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流通通道畅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其他农产品如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都不属于鲜活农产品的范围。在绿色通道上,对不同省市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受统一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对整车并核发装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降低一个车型减征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收费站路口车道按实际车型输入,出口车道对符合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降低一个车型收费。全国从未发放统一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各地目前执法的绿色通道通行证无效,凡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不以绿色通道通行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证明,必须凭装载货物或货单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指定车道通过收费站。凡明显违反装载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公路收费站要设置明显的绿色通道指示标志,开设一条车道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指定通道。对超限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要记录驾驶员、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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