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秘密的解密制度

暖流赏评天地

 本文来自美国参考雾谷飞鸿  发表于 2014-06-12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秘密,尤其是在国防与外交领域。但是现代化的国家立足于公民社会,国民参政不仅限于选举时的一票,更重要的是对国家事务有发言权,因此需要最大程度地限制国家机密的定密范围,特别是要有明确的解密制度,绝大多数国家秘密都应该及时解密,不能让人民永久蒙在鼓里。

在美国司法领域里,第一次明确地承认国家秘密具有免予供证的豁免权是在1953年。当时最高法院在审理一桩军机失事死者遗孀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件时,推翻了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原告要求的文件属于国家秘密,因此政府有权拒绝提供。尽管原告得到一笔可观的和解金,但是多年后解密的文件显示,当年的所谓国家机密,不过是军方飞机发动机检修维护中的故障与疏漏记录而已。

美国在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该法对免予公开的秘密予以严格的定义,对政府部门的定密职能加以限制,特别是将有资格申请政府机关公开某项信息的范围扩大到所涉及的当事人之外,是国家秘密与信息自由之间博弈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信息自由法虽然对九类包括国防与外交等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作了狭义的解释,但是在解密问题上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后来是由一系列的总统行政命令加以规定,这当中的第一个是尼克松在1972年3月发布的第11652号总统行政命令。

在该命令中,尼克松要求联邦档案总监(Archivist of the United States)对所有保密已经超过30年的文件加以审核,决定是否解密。除非特别审定,所有新的秘密文档都将在定密之后的30年自动解密。尼克松还在命令中强调,对那些一再滥用职权过度定密的官员要加以惩罚。两年半之后,这一处罚落到了他自己头上,他企图以行政特权为理由拒绝交出有关水门事件的白宫录音带,最终在面临国会弹劾的情况下黯然辞职。

尼克森之后的几乎每一位总统都发布过有关保密制度的行政命令,尽管这中间发生了9/11等重大事件,美国还卷入了多场战争和海外军事行动,但是总的来说,这些命令都进一步放开美国的保密制度,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

其中克林顿总统在1995年发布的12958号行政命令规定了8类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保密信息,包括军事计划、外交与情报活动、核设施和易受攻击的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至于保密期限,则除非经过认定需要延长的之外,在原始定密之后的25年将自动解密。与外国政府或政府间机构签订的条约协议当中,如果其中的保密条款受到该命令的25年保密年限的影响,则要求国务院与缔约国政府或机构进行磋商。

克林顿总统的该项行政命令特别说明,政府机构只能拥有和管制在其管辖范围内产生的信息。因此,对于那些不处于政府控制范围的信息,理所当然地包括民间机构的信息资料,除非是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有明确法律界定的,司法机关也没有权力禁止它们的公开传播。

美国一直是依靠行政部门制定法规,包括以颁布总统行政命令的方式来保守国家秘密,而国会则从来没有就此专门制定过相关法律,相反倒是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上面做过许多努力。再加上从总统以下的所有行政部门都在顺应时代的要求,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因此不断地扩展了人民的知情权利。

每天早晨,美国总统和少数制定外交政策的官员都会收到情报处(Directorate of Intelligence)关于国际局势的分析报告。这是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情报处于2002年举办的情报分析50周年展(中央情报局网站)

每天早晨,美国总统和少数制定外交政策的官员都会收到情报处(Directorate of Intelligence)关于国际局势的分析报告。这是中央情报局情报处于2002年举办的情报分析50周年展(中央情报局网站)

文章评论

如月

【点评】保密,在整个中国的意思早已变得非常淡薄【这或许是好事,但民众保有保密意识应该是全社会的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