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自助游的法律责任

个人日记

关于结伴自助旅游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一文

 (2010-05-22 06:27:38)
(转自 温岭登山协会 » 户外茶舍 » 大头兵)
    结伴自助旅游越来越受到年轻人们的欢迎,已成为城市年轻人们节假日放松休闲、回归大自然的好形式。结伴自助旅游,相比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俱乐部组织旅游、亲友旅游以及个人旅游等,具有很多优点,不但节省费用,而且增加更多的活动自由和探索自然、享受自然的乐趣,也是结识新朋友的好形式。从法律关系上说,结伴自助旅游也和结伴赶集、结伴逛庙会、结伴逛商店、结伴游公园等一样,都是有独立行动自由的人相互结伴进行的自愿活动。从法律角度上说,法律不禁止的既是自由。国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人们结伴逛商店、结伴赶集、结伴逛庙会、结伴游公园,也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人们结伴自主野外旅游。这属于公民的自由,这种自由仅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限。尽管如此,结伴自助旅游由于是去较远的野外活动,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自然就比结伴逛商店、逛庙会、赶大集、逛公园风险大一些。
    近年来,不断有在结伴自助旅游活动中的人身伤亡事件发生,引起“驴友”们对有关法律责任的担忧。特别是2006年11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的驴友“手手”死亡赔偿案件,判决12名同行人(被告)赔偿死者母亲等(原告)各项损失达到21万余元。这对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无疑是一棒打死。人们不禁要问:如果组织者以及参加者没有严重过错而法院竟判决巨额赔偿,如果该判决正确,如果全国各法院对类似案件都如此判决,法院是不是要扼杀自助游活动?这对社会发展绝对是无益的。所以,对该类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绝不应该都由组织者以及参加者无条件的承担赔偿责任;也无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假如结伴上街逛商店、逛公园遇到歹徒持刀抢劫,伙伴不幸遇害身亡,是否也应当由同伴承担赔偿责任呢?
    关于自助游活动的有关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专门、明确规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第 119、130、131条、)、“公平原则”(第4条)、“无过错责任”(第132条)等的原则规定;《合同法》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类似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关于侵权赔偿标准的规定等等。但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范,判决召集人以及同行旅伴赔偿,也应当是有条件的,决不是法官毫无限制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法理很简单,既然结伴上街逛商店、逛公园也存在风险,怎能保证自助户外活动绝对保险呢?
    一般而言,如果组织者或者自助游伙伴有以下情形,则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注:具有以下情形并不是必要条件或者充分条件,还可能由法院根据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规则、案件具体情形判断):
    (1)组织者以营利或半营利为目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如果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就应当承担更多的对参加者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有可能被比照服务合同判决承担义务。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引起诉讼,往往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组织活动,可能被判决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2)组织者以及参加者自身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会造成危害后果而积极进行该行为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从而发生了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作为组织者,目的地或者活动项目选择错误、计划不周、在活动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提示、鼓动或放纵伙伴们从事危险行为、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合理救助等等,都有可能招致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同伴,明知危险还参加活动、不服从指导和劝说而从事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危险、事件发生后不积极救助等等,有可能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事件的伤亡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危险的活动项目自愿参加、盲目冒险、不听从指导和劝告而冒险行动、没有采取合理的自救措施、自身素质缺陷等等,也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自己的一定损失,即:减轻或者免除相对方的赔偿责任。从已有案例来看,法院主要强调当事人的过错,主要依据过错分担赔偿责任。法院往往按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认定被告有过错而追究侵权责任,并且认定伤亡人也存在过错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时,也可能考虑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当然,法院在对各个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上,行使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缺乏定量的事实依据。法院要么因同情受害人,判决被告承担了更多的赔偿责任;要么从被告的实际赔偿能力考虑,认定受害人有较大的过错,从而减轻了组织者以及其他参加伙伴的赔偿责任。
    (3)组织者未尽应有的告知义务
任何户外活动都存在一定风险。这要求组织者在召集参加伙伴的过程中,应以适当形式告知本次活动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计划中尽量考虑到各种风险,并且准备应对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活动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示伙伴们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如果在活动前预见到危险而未告知,或者在实际危险环境中又缺少应有的提示,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4)组织规则不合理
结伴自助旅游,有时称为“AA制”,是分担费用、自担风险的活动。但有时因组织者的疏于考虑或为了省事,一个人收钱算账,最后向大家结帐。如不发生事故,也太平无事;假如发生事故引起纠纷,则容易被认为是组织者的营利活动。一旦被法院推定为组织者进行的非法营利活动,则容易被判决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组织者在组织规则上更合理一些,收费花钱更透明公开,可以由大家推选出管理财物的人,以消除误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为减少风险和避免纠纷,建议非营利活动组织者以及参加者注意:
    (1)明确活动宗旨:非营利性、团结互助、费用分担、自担风险等。
    (2)周密计划:选择恰当的旅行线路和活动内容、参加活动人员要符合条件、做好周密计划、准备应急措施等。
    (3)避免过错:组织者以及参加者努力预防风险、安全措施、及时提示、积极救助、奋力自救等,以避免过错。
    (4)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5)签订书面协议,人手一份。
    (6)活动透明公开、发挥全体成员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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