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陈述:自知在劫难逃百感交集
个人日记
审 判 长:被告XXX,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庭上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 告 人:谢谢法庭,首先我想讲王XX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没有滥用职权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对我有关贪腐的指控是不实的,王XX叛逃在美@国 领 事 馆滞留一天影响恶劣,之前我不该情绪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实在是很粗暴的。但我决没有想掩盖11·15案件,没有企图造假搞虚假证明。
被 告 人:我绝没有逼走王XX的意思,一个巴掌能打出一个叛 国 者?现在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他给谷XX私下写的被我收走的信里面,说到暗恋开来、情感纠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徐X对我儿子留学的资助,我失察少教,难辞其咎,我有责任,作为父亲,子不教父之过,我对他受助的机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X和谷XX尼斯房产的事,我现在也不知晓,我对该房产概不知情。与我有关的关于尼斯房产的证据,只是说“十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X、谷XX,谷XX只是给我提起了几句,我当时只是点了头微笑了几下”,其实对这个情节我没有印象。对于工程款一事,实际上这个事情我早已在脑子里也没有印象,上级 机 关早已明确500万元的工程款是拨给大 连 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经到省 府上班,且王XX也两次明确告诉他该工程的请款去找李某某,我认为此款的运行过程我已经讲清楚了,此款我没有直接的管辖权,怎么可能既不询问又无嘱咐,还当着王XX在电话里毫无避讳地明确要贪占此款。不符合常识,王正刚说当着我听到了电话,而谷XX的证实和他不相同。唐XX3次送钱的事,子虚乌有,十年前他就是个投机倒卖、假话连篇的人,我不想对他的证言再作评论。过去16个月,办案部 门 工 作 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被 告 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现在深陷牢狱之灾,百感交集,也只剩余生。我也想对谷XX说,我最近听别人说你收了很多钱,的确是不应该的,但我也听说,你收的钱里边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强调起 诉 书对我贪 腐的指 控,是严 重 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对不起党 和 群众。王XX 叛 逃 有责,但不是我逼走他的。这次审 判历时五天,让控 辩 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 央搞 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 国 司 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在看 守 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谢谢!
审 判 长:(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后)本次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评议,择期宣告判决。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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