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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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几个问题

 

1、同条件养护试块


       相对于标准养护试块而言,同条件养护试块是指混凝土试块与其混凝土结构在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方面基本一致,它反映了结构实体的实际养护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湿度、温度等气候变化情况,因此,用它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实际强度,是比较恰当的选择。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第7.1.3条指出:“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而第10.1.3条又指出:“(在结构实体检验中)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经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同条件养护试块的作用有二:一为反映结构构件混凝土的实体强度;二为判断是否达到施工混凝土强度工艺要求(如拆模条件,保温条件等),是混凝土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


2、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入模处)随机取样制作,而不是在搅拌机取样,更不允许在专门为其制作的试件中故意改变施工配合比,严禁为成型试件而单独拌制混凝土,其试块的留置应按见证取样的方式,标准试件为边长15cm的立方体试块,以测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每组试件由3个试块组成,取自同盘混凝土。


3、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养护


       同条件养护试块按规定要求留置,待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所对应部分的适当位置,并采取与之完全相同的养护方法。


4、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数量


       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数量应根据其作用确定,当考虑是用于施工期间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时(如控制拆模),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本检验批所对应的混凝土工程量,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第7.4.1条来确定;当考虑是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时,此时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而不是各配合比的混凝土),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的重要性确定,所对应的应是整个工程而言,而不再是检验批。一般来说,不宜少于10组(是按统计方法评定的基本条件),且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时,有足够的代表性),不一定要与标养试块的数量一致,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5、同条件养护试块由于受到施工现场温度、湿度等各种养护条件的影响,无论是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的(如控制拆模的),还是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其龄期不能定为28d。


       5.1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如控制拆模的):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3.4条,“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保证其表面棱角不受损坏”,一般来说,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时,即可满足以上要求,而第4.3.1条指出“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在这时,可以根据资料和经验,来推定达到养护时间,将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试验室试压,其混凝土强度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这个养护时间可作为拆模时的龄期。


       5.2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附录D,在每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此时所对应的龄期即为同条件养护试块的龄期,同条件养护试块要送去试压。


6、同条件养护试块的验收


       当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后,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分别由3个试件所得的强度值确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6.1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6.2当3个试件的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6.3当一组试件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的差均在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6.4当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强度代表值按以上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1.10,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符合要求,混凝土强度应判定合格。具体评定可按统计方法和非统计方法来进行。
标养试块由于是在标准条件下养护的,其试验结果是对不同组合的混凝土强度进行对比,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结果是对组分、养护条件共同影响下的强度对比,两者概念上有差别,不应将标养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混合评定。


7、不合格处理


       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块,或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法定鉴定检测。经检测,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条件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来源:安徽建筑  作者:朱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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