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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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威建通字〔2013〕36号
信息来源: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6/5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0]8号),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关于在城市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威建发[2012]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预拌砂浆行业监督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和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初审工作,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预拌砂浆企业资质和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预拌砂浆合同备案制度。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供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实行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携带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到市质监站办理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未办理产品合格证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砂浆。
(五)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对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配备及运行情况、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到位、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等方面。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砂浆原材料进行抽检,每年一般不少于6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在规定范围内组织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市建委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
(二)新选址设立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应首先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建站工作,市质监站负责对建站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预拌砂浆的生产线(生产线应包括砂烘干输送筛分分料除尘系统、原料筒仓部分、计量系统、搅拌系统、成品料输送、包装系统、气动系统、电脑控制系统),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生产场所30亩以上,专用运输车不少于5辆,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移动筒仓不少于30个。
2.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企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
4.机制砂加工、预拌砂浆生产及包装区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
5.企业试验室经市质监站备案,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试验环境及设备能够满足原材料的常规检验及砂浆各项性能检验的需要,采用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市质监站联网;试验室主任应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试验室主任及试验人员应持有试验人员培训合格证。
6.具有检测机构出具达到要求的原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三、强化预拌砂浆生产应用的质量保证措施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施工单位应认真按标准规定做好进场检验,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严禁不合格砂浆用于工程。
(三)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严把质量关。
(四)设计单位应按要求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等级、品种及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图纸审查报告时明确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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