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也可以立法?
自以为是
从今天开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了,“常回家看看”被写进了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属于违法。
对此,我很纠结,不知道该喜还是该忧。一个伦理道德问题需要依赖于立法来维护,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民族的倒退?
自打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一个法制度社会,”“建设一个法制国家”的说法或者是呼声之下,很多传统的美德被抛弃,各种各样的法规、制度、标准如雨后春笋似的蓊蓊郁郁,似乎只要法制健全了,世界就清平了,乾坤就朗朗了。实际情况是,比雨后春笋更加生机勃勃的假冒伪劣、伤天害理、道德败坏、禽兽不如……一切的一切不仅没有被抑制,并且底线还在不断地被突破,以至于执法者无可奈何之下,不得不再三再四地创新执法手段,或者干脆敷衍了事不作为。这,无不更加凸显出法律的无能为力。
虽说这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造成的尴尬,但我想问的是法律什么时候健全过?不仅过去,现在,直到永远,法律都不可能健全,并将永远落后于现实。我以为这样的尴尬和无奈还将继续下去——因为法律是人编写的,你永远不可能把所有的可能性都设想到,并且形成法律——直到人们提起法律就会觉得烦、累、腻歪、恶心的那一天,才会觉得,建立一个法律社会,远不如建设一个公理社会重要,让道德伦理的评判高于法律的审判,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成为民族、国家、社会的第一追求。
所以,我很纠结。
既然“常回家看看”都可以被写进法律,那么,与之同理的“父母在,不远游”,“盖此身发 ……岂敢毁伤”,“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是不是都应该立法呢?如果需要,那就恢复“丁忧”,重塑“烈女”好了;如果不需要,何必非要单单对“常回家看看”立法呢?
所以,用法律评判道德,让法律做为伦理的靠山,不妥!
因为——
法律会践踏良知——法律没有禁止的,我就可以做,没有什么对与不对!在法律地位高于道德伦理地位的社会环境里,人会学坏!
法律是不公平的——男人强行与女人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哪怕这是一对夫妻;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什么都不算,哪怕二人是陌路相逢。
法律只认证据不管道义——如果你没有能力获得证据,尽管你是受害者,你也只能祈求舐伤自愈。
法律玩的是文字游戏——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它只代表制定法律的那些人的利益。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的是在面对法律的时候,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保护的不是正义——一个人杀了人,是否定罪如何定罪先要查查他是不是精神病,如果是,就这样;如果不是,就那样。与其费尽周折地判定杀人者是不是有神经病,不如调查一下死者是不是该死,这会简单得多。
法律也不保护受害者——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发落,难道未成年人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比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小很多?
……
知道了吧,这就是法律,它用冰冷无情残酷地约束着人性的温暖,用破损疏漏残忍地制约着圆满完美,它可能被熟稔的技巧所玩弄,也可以被突破一点不及其余……
法律永远都不可能感动人,而人是需要在感动中学会向善的;法律永远只会按程序办事,而灵光一闪或者本性天然的东西更能让人动容……
所以,当“常回家看看”都可以被写进法律的时候,我就担心,这会不会是一个新法规一哄而上的开始——相比之于我们民族历史上无数优秀的经、传、铭、记,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几年中,被抛弃的传统美德实在是太多太多,需要通过立法进行维护的东西也就太多太多,当一个底线被突破后,紧随其后的就是稀里哗啦了。
作为法律,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我不知道“常回家看看”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多长时间是“常常”?回家一次看几眼?要不要玩四圈?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父母岳父母公婆是否属于被看的老人?谁来监督……哎呀!麻烦死了。
“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法律,是法律凌驾于道德伦理之上的开始,基本上相当于对伦理作用的强奸!等到伦理也要被法律丈量的时候,这世界上人性也将不复存在。
我现在希望的是,不希望看到听到有人触犯这项法律,更不希望有人主动成为有幸的“第一人”,最希望的是,让“常回家看看”这项法律成为“废物”。
文章评论
暖阳下的懒猫
俺滴神啊!明天就回家看看!
铭心
唉,我也是不经常回家看看的 不知不觉的,已经严重了,犯法了[em]e110[/em][em]e117[/em][em]e128[/em]
Kitten
像我这样的也不知道咋判?
云中月
一看新规定,亲啊!应该给我颁奖,[em]e113[/em]
云
这就是中国"[em]e179[/em] "
宁静致远
立法的背后,是亲情的冷漠;亲情冷漠的背后,是功名、效益的追逐;功名效益的背后,是缺乏人性的管理体制。 弘扬传统的礼、孝、仁、义,传承美德才是根本。立法治标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