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惊爆:法院的“潜规则”是冤错案的真凶

个人日记

本人过去是一名执法者,现在是一名受害者。

       十多年来,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冤、假、错案的问题?除了公安局、检察院侦查人员主客观因素以外,法院人员对法律的偏面解读,从教育培训到法官办案,长期以来形成的“潜规则”是产生冤错案的根本原因、核心问题。

“潜规则”之一:法院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陈述人对某一事实连续作出两次以上相同陈述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即为认定这一“事实”的有效证据。也就是说一句假话只要连续说两次以上,或者这句话在侦查时被录音、录像就认定这一事实“客观存在”。1998年10月经侦培训班上请了一位副检察长授课:“如何固定证据?”他讲:“当侦查对象的嘴巴松动了,你就要马上做笔录,做一次笔录不够,还要换人继续笔录。或者在笔录时同步录音、录像。只有这样犯罪事实才能被固定。”我听了之后持否定态度,认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用方法来固定的。但是,万万没有想到法院有这一“潜规则”。检察院侦查人员公开告诉我:“即使是冤、假、错案,你也翻不了案”。他的底气从何来?依靠的就是这一“潜规则”。后来,我去问过几个老法官,他们回答:“没有办法,一直以来就是这样做的,法官培训时教师教的就是这种方法”。这种方法是产生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也是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原动力、助推器。法院只对案卷事实负责,而这一“潜规则"只要求案卷事实,不顾客观事实。把法律当儿戏的方法,严重违反我国《刑法》”依法、客观、公正“原则。若是这种错误的方法不被废除,党中央出最好的文件,下最大的决心也是无济于事的。试想按照法院“一句假话只要连续说二次以上就是真话”的理论作为定案依据实在是太害人了,我也做过多年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队长,你若想案件当事人面对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的压力把一句假话连续说二次以上,就是连续说二十次以上也是很简单的事情。关键是侦查人员是否要他说假话?你是代表国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在办案子?还是代表个人为一己之私想办假案子的问题?法院如此把关刑事案件让党和人民失望?让学习法律的人更失望?

    “潜规则”之 二:法院对申诉案件的新证据与《判决书》原证据相矛盾时一律予以驳回。理由是:原证据已经法院庭审质证,复查只对《判决书》的书面材料进行复查。这样一来就把大部分冤错案给驳回了,确保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准确率”。从此,冤错案永远不能得到平反。于是,出现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属上访、信访、申诉,甚至暴力犯罪,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法院理应成为社会安定的保护者,却成为一个”麻烦“制造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申诉过程中形式主义表现最为突出,一个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3个人,光是民事案件都来不及,哪里顾得上刑事案件。但是,形式上程序照走,不管新证据的证明力,时间到了给你一张《驳回通知书》。党中央反对“四风”,他们一手高调喊口号,一手继续弘扬形式主义,两手都要抓。人民法院害人民啊!!!

      1983年以来法院的队伍增加了5倍以上,为了提高法官素质人人需要经过培训,作为老师把这么善良、天真的方法教给你的学生用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每班多少人?每期多少人?每年多少人?受训的法官有审判权,长期以来形成一种“潜规则”,这种“潜规则”被侦查人员所利用。因为他们有单位指标的考核,各级领导、亲戚朋友的说情,金钱、美女、升官的诱惑或者已经收而不办面临丢官、坐牢的威胁。因此他们想尽办法,用尽手段,对被侦查对象进行刑讯逼供、指供、串供,若还不“老实”则做工作利用里面的犯人“修理”你,这叫坏人打“坏人”;对证人则非法拘禁数十小时,甚至上百小时轮流询问你,不让你睡觉,直到你“承认”才放你出去;对笔录采用“作文笔录”方式记录,“作文笔录”反映的是谈话人的意愿,而不是被谈话人的原意,但是要你被谈话人签名,强加于人。或者把证明无罪的证据抽出案卷。这一切都是为了符合法院“潜规则”的要求。当然,我不认为所有老师都会这么教,但是至少有人在教这么一种方法。导致多少无辜的人被“依法”枪决,多少人无罪变有罪、一罪变数罪,轻罪变重罪,甚至无罪变死罪,多少人因刑讯逼供致残,多少人因冤、假、错案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触目惊心啊!老师啊,你快醒一醒吧!!!

       实事求是是我党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我国“宪法”、“刑法”的立法之本,法院的“潜规则”完全违反立法原则,伤害了人民,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不安。目前,法院对于“凶手再现”、“亡者归来”的命案也很难纠正,那么,对于大量的其它冤、假、错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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