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真实幸福生活

个人日记

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一夫多妻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也扩大了。目前,合法的一夫多妻婚姻多存在于伊斯兰教国家当中,中国于1930年正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一妻多夫制(Polyandry)是一种仅占世界婚姻总量1%的奇特婚俗与家庭制度,在我国,至今还保留在藏族、珞巴族、门巴族以及一部分纳西族中。


一妻多夫制:一个女子同时与几个男子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与一夫多妻制都被认为是人类婚姻的例外形式,并不是普遍流行的。一妻多夫的主要形式有:①有血缘关系的几个兄弟共娶一妻,一般由长子出面迎娶,以后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实;②朋友共妻。这种  一妻多夫制婚俗主要流行于印度南部和中亚一带,其形式多为依次同居,不是联合同居,所生子女或依次先后各归其夫,或归母亲所指定的父亲。


一妻多夫制: 一妻多夫制除起源于群婚这一因素外,发展到现代,还有重要的经济原因。中国西藏门巴族的一妻多夫制主要是兄弟共妻,其形成原因主要由于农奴制度的压迫,兄弟共妻不分家,才能有力量应付繁重的“乌拉”差役。朋友共妻也是与经济原因有关的。一妻多夫制主要在我国西藏的门巴族、珞巴族和藏族中存在过。印度也存在有一妻多夫制,但与西藏诸族的一妻多夫制有些不同。其形成原因,一说与原始人广泛流行溺婴有关;一说在阶级社会中,与保护财产不被分割有关;有的还认为可能与男子经常外出,妻子需人照顾,或婚后不育等有关。 ——摘自《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
 



一夫多妻制: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婚姻制度。
这一制度,是多配偶制的通常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位丈夫,即:一妻多夫制,一妻多夫制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故而出现了“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现象。


生物学
一夫多妻制:一位雄性与多位雌性有比较稳定的性关系,但那些雌性只与这一位雄性有性关系。


历史因素
一夫多妻制,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最初择妻范围多限于姊妹,进入阶级社会后,性质改变了,择妻范围更广。


经济因素
一夫多妻制或纳妾制,大多盛行于古代文明民族中,也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只有男性中富有和拥有不错的政*治权力,才能支持多位妻子。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以纳妾为主要形式的多妻制,并以妻妾的多少作为财产和地位的象征。
 


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现代大多数社会认同,但一夫多妻行为依然常见。
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区,妻子不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帮助他挑选和他身份地位门当户对的人选。
另一种现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现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过不断的离婚和再结婚,允许伴侣经历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关系。


伊斯兰教国家如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等。 泰国也是一夫多妻,还有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们的妻可能是寡嫂与后母)。而在一些法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也同样存在“一夫多妻”现象。比如印度、美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大多集中在西亚和非洲,主要信仰都是伊斯兰教。


非洲

现今的非洲大陆,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摩洛哥、索马里、南非等国依然实行一夫多妻制。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夫多妻制在非洲也开始成为争议性的话题。像突尼斯这样的非洲阿拉伯国家很早就从法律上取消了一夫多妻制,而贝宁这样的黑非洲国家前几年也宣布取消了这一落后的制度。近代以来,一夫一妻制渐成主流,而非洲国家中支持一夫多妻制者依然普遍。塞内加尔曾被西方认为是民主制度实行得较好的国家,但仍然坚持一夫多妻制。塞内加尔总统瓦德2000年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但却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并认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传统”。


美国摩门
在美国,19世纪兴起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教徒(摩门教徒)实行一夫多妻制。摩门教徒与上帝“新立下的永恒誓约”,信徒应多娶妻,以便“不断繁衍并为世界添补人丁”,认为只有奉行一夫多妻的人才能进入天堂。
 

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  印度1夫37妻
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准经文中。



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规定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制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在遭受主流社会诟病和打压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摩门教领导层摒弃一夫多妻传统,试图融入美国主流社会。而一小部分拒绝改变的多妻制家庭迁居至犹他州与亚利桑那州边界,建立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部落。


此后,教会宣布停止实行多妻制度,不过还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
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的边界地带。


日本韩国
古代日本皇室及贵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
韩国亦有一夫多妻制,在李氏朝鲜时代,等级森严,两班贵族不能与中人、平民或贱民结为夫妻。等级高的男性只能纳等级低的女性为妾,她们所生的子女亦承袭母亲的阶级,对亲生父亲及父亲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视为主人侍奉。妾生之女多数亦会嫁给官*员为妾。
除了极少数例子,如李氏朝鲜中宗李怿在位期间,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郑兰贞(被封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为正妻。
 


大马印度
马来西亚是首个伊斯兰国家废除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他们在1990年代停止让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但对于已有四位妻子的男人,他们的夫妻关系并不受新法例影响。马来西亚允许穆斯林最多娶4个妻子,条件是第一个妻子同意并证明经济状况能够养得起更多老婆。但尽管法律许可,只有约10%的穆斯林组建了多妻家庭。2006年,马来西亚政*府提出了新“家庭法案”,取消了要求每个妻子都得到公平待遇的条款,降低了组建一夫多妻家庭的门槛。此举引发该国对一夫多妻制的热烈辩论。有女权组织认为,如果维持一夫多妻制,就必须对妇女权益有更多保障,比如给予第一个妻子留在或离开多妻家庭的权利。马来西亚吉隆坡,48岁的尼桑木丁阿沙里和他的4个妻子,以及24个孩子在一起。他是一个名为“兄弟会”的一夫多妻俱乐部成员。


而另一群马来西亚伊斯兰女性则在2011年成立“千依百顺妻子俱乐部”。成员为了取悦丈夫,在俱乐部里学习性教育等课程。她们认为,这将有助于减少社会问题,如不忠、离婚和家庭暴力等。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维查耶纳加尔国王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印度米佐拉姆邦的农村住着一户堪称世界上最大的家庭。67岁的家长齐奥纳查纳共娶了39名妻子,并有94名子女、14名儿媳妇以及33名孙子女。齐奥纳所属的教派允许教徒想娶多少老婆就娶多少,而他是这个教派的首领。


但印度的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深入人心,妇女出嫁时要附带昂贵的嫁妆而且随时有可能被丈夫休掉,甚至男性可以把妻子进行买卖租赁,因此女性的地位在印度非常低下。
 


然而,尽管法律上的“一夫多妻”不被承认,但在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等异化现象仍然比较常见。在珠三角等地男女性比例长期失调,很多工厂区内的多妻同居也很普遍。


港澳地区
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一直沿用《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规定。
直到港英当局在1971年颁布了《婚姻法》,才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一夫多妻”被取消。


但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鸿燊,他原有一妻一妾,而八十年代中期又公开了二位姨太太。


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
 


台湾地区
“一夫多妻”在台湾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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