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党员干部(十二不准)

个人日记

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 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 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 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 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 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 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 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 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 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 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 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 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 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 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 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 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 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 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 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 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 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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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 2013-09-12 07:58

文章评论

心香如兰

如果全国都能这样而且都能做到,那社会风气就更加纯净了,社会就更加和谐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