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李天一律师的公开信

个人日记

  写给李天一律师的公开信
张律师,您好。
       关于李天一案,我有这样的想法和你探讨---也就是我要重点再提受害人的身份问题。据有关权威专家发声,同时公诉人也是这样的意见,就是,不论受害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就是是卖淫女,只要当时违背了卖淫者的意志愿望,都不影响其对受害人实施强奸的认定。 当然我也认同这样的司法解释。但是仔细推敲,法律让卖淫女钻了空子,甚至可以说卖淫女践踏了法律,给法律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因为,在卖淫女或者说性工作者在社会上确实存在这一事实面前,有了违背卖淫者的意志愿望都以强奸论的司法解释,那么性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想随心所欲的加价就加价,达不到目的就告客人强奸,最后落得一个卖淫者成了受害人最终还是一个赔偿损失的结果。多有几个性工作者去这样告,这种行为,是不是践踏了法律?具体到李天一案,是不是要考虑到受害人的特殊工作,公诉人如果认同受害人的特殊工作,那么她本身就是服务行为,作为是工作,总要讲一个职业道德。这样理解,受害人和嫌疑人就只是一种利益上的纠纷了。如果公诉人认为受害人不是特殊工作,那受害人深更半夜还在陪男人喝酒,最起码她是知情这这里是不健康的地方!受害人不是赚钱心里驱使着她,她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退一万步讲说,她拒绝不去,李天一不会杀了她,如果是烈女,杀了也不从!李天一假如是在大街上看见一个美女,不问青红皂白,拉上车实施暴力强奸,不论他是不是未成年,枪毙他一百次都是轻的了!!作为李天一案的辩护律师,您的辩护意义在,要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而不是为了给嫌疑人开脱,同时辩护人也要充分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天一案的现状是言论一边倒,我坚持客观原则,李天一案中情节符合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强奸罪要件应该判决强奸罪,受害人的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或者是卖淫罪也应该依法惩处。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受害人就让现实中一些所谓的受害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此外,李天一罪该万死他都有请辩护人的权利,您律师去为他当辩护人是您的职业!还有一点,案件情节如果是在大街上拉一个良家妇女强奸性质肯定不一样!如果是我的妹妹或者我的女儿去从事这样的职业,要不我无话可说,要不我打死她!如果李天一强奸的是我的良家妇女的妹妹,我也唯有相信法律。
    律师大人,如果我是受害人,我也会请您,我相信您的公正,更相信您的工作态度和职业责任!

文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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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李老师得罪谁了?他用自己的歌声给曾经的一代人美好的记忆,他的名因他的专业,他的优秀,这有错吗?他成名几十年,有几次负面新闻?为什么这么多的网民如此的抨击他?这些发泄式的评论毁的不仅是一个家庭,更是人们心中的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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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陪酒女就是不好,但是陪酒女也有赚昧心钱的,杨某某难道不是赚黑心钱的,还要把未成年的弹进监狱,她晚上睡觉做不做梦哦,一会白领,一会处女的,真是不知道羞耻的,和酒店的商量好了才告的状吧,未成年的强奸成年的陪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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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造弄人,悲叹人生,天一聪慧过人,但心浮气躁,心智不全,加容易义气做事,容易被人利用,容易被设局。如果能好把持自己,不至于再误入歧途,若是生非,难辨是非,伤痛父母心。父母虽有教育之过,不至全民置于李某全家死地,这是人累不不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