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电商案唐突庆南今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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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电商案唐庆南今日提起上诉
[京衡网南昌9月6日消息]今天上午,辩护律师在南昌看守所会见了唐庆南,审核签署了上诉书,已经交南昌市中级法院。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太平洋电子商务被判传销案,今天正式启动。唐庆南同时签署了三份给二审江西省高级法院的申请书,《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解除精彩公司冻结的11.7亿现金发回客户申请书》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律师也已经一并交一审法院转递。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唐庆南,男,1967年生,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董事长,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原判案号:(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定罪和量刑,改判上诉人无罪;
2、对原审错误《审计鉴定报告》全部重新委托有鉴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鉴定。
3、因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争议大,我一直作无罪自辩,要求二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彻底查明案情。
8月30日判决的南昌市中级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罚金刑4000万元。该判决根本定性错误、基本事实不清、判决基础证据虚假并违法无效,开庭审判后八个月方才下判不采纳重新鉴定申请系违法的。太平洋BMC模式,完全是合法的新型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受到全国676万经营商户的长期检验和一致肯定,自原加盟网购,原判完全错误理解这一新型经济经营模式,我的罪名不能成立。现特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公开审理,依法改判我无罪。
本案的判决,主要差错出现在概念理解错误、真相认定错误、证据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上。导致了最后实体判决的错误。现分别陈述如下。
一、本案公安立案和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原审程序违法主要五点:1、公安机关侦查立案程序错误。在原省市两级公、检、法一致研究不构成犯罪、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运营一年,经营模式和经营方法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出尔反尔重新立案,没有任何新事实依据。2、检察机关检察起诉程序违法。南昌检察院先同意无罪撤案,现又同意起诉,自相矛盾。3、法院超审限严重。2012年11月30日起诉,12月28日审理完毕等待判决,一直到2013年8月30日才判决,一审长达九个月。刑诉法规定最长延长审批也不能超过六个月。一审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检察院建议延长两次。这是直接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检察院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建议延长。4、这葆华案当庭裁定中止审理,其他被告应该先行判决,而没有理由为了等他恢复审理一直拖着。特别是两个无罪被告一直被延长无辜关押。5、依法应当进行的重新审计鉴定没有进行。该鉴定所有被告人都提出异议,律师一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法院对违法无效、不真实、涉及13亿元认定的严重错误的《审计鉴定报告》,拖了八个月没有进行重新鉴定。并凭借这个根本没有证据效力的鉴定为依据,作出了完全错误的判决。使一审判决失去了基本的事实证据的基础,将盈利7000万的公司,违背事实真相,违背公安已经查封11.7亿现金近6亿房产这个铁的事实,仍然说精彩公司亏损了13亿,基本事实不清。
二、单位经营行为,被错误地当成个人传销行为
太平洋网的所有经营行为,都是通过精彩生活公司进行。所有的合同、保证金、结算、款的收支、对外宣传,网站运营,都是公司行为进行。精彩生活公司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依法纳税。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否定精彩生活公司的法人人格,将这样清楚的单位经营行为作为我个六人的个人行为,认定行为主体错误。
三、将返利折扣差别,错误地理解为十六个传销层级
传销的层级,是指人的互相控制,和保证金的层层收取和递交。太平洋网的所有保证金,都直接进入精彩公司的账户,每个会员都有自己的“电子钱包”分户账,每天都可以审核自己的钱有多少在账上,还可以购买多少东西。因此,很清楚所有会员都是平等独立存在的,根本没有十六个层级。《判决书》第10页、11页,清楚地表达了太平洋网的这个所谓“层级”,是根据购买消费额和各人保证金的多少来区别对待折扣率,分成16种不同待遇。就象买房子,98折、97折、96折、95折,可以搞出各种不同的折扣优惠差距。这种差距,没有任何人之间的从属控制的功能。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同太平洋网进行结算,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控制。这同传销的层级,完全不同。法院错误地将16个折扣率,错误地认定为16个层级,基本概念完全搞错。这是本案基本性质定性错误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对PV计算直接延用了检察院的错误指控数据
检察院的指控直接来自于审计鉴定报告的不实错误数据。一审法院全盘继承了这一传了三道的错误。《判决书》第11页说:“经鉴定,购买太平洋网所经销的9万种商品来获得1000PV,平均要花费97635元。”以此证明会员都只能用交保证金享受折扣。同时说:“经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通过纯消费获得渠道商资格的人数为137人,仅占12万渠道商的0.11%”。这一错误论断,粗暴地漠视了所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
1、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向江西精彩公司调取的数据表明完全通过自然消费完成1000pv的有1800人,消费总共完成订单数量3000余单,由于大多数商户选择了交纳保证金加同时消费的模式,已经实际返还保证金的人,有3万多户。我已经当庭陈述,也可以客观查账核对。但公安查封公司账册后,没有统计鉴定这一数据。只是断章取义地说只有137人。
2、公诉人用“平均数”来测算出消费9万元才能获的1000PV的结论,已经在法庭调查中被律师驳斥根本不是事实,计算方法荒谬。《起诉书》原说:“消费获得自然1000pv在太平洋网站上消费平均要花费97635.54元,要是选择自己充话费平均要花费61万余元”,法院则仅取用了前说平均值。其实这个交易笔数是不能平均的。因为最大的业务量是电信充值,而利润是最少的,用平均值当然会产生基数巨大才能获利的假像。消费者充100元话费,消费电信实收97元,网上卖98.5元,只有1元多的利润,所对应的PV积分自然比较少(0.2pv)。这一业务,大大稀释了其他商的利润率。这是选择了利差最小的商品和服务。太平洋网有2千多万种商品,交话费只是众多消费中量大利薄的电商服务特例,不具有现代高消费特征。如果消费价值较高的商品,比如买五粮液酒10箱(每箱六瓶,一瓶网上只卖398元约2400元)给渠道商,市场上卖520元,有1000多元的利润,一箱的利润就达到了100pv,十箱就有2万多元利润值,就能达到1000pv。而消费额只有24000元。一般人购买几次就能够实现返利。
因此,认定只有137户是通过消费进入渠道商行列,一违背有3万多户已经合格进入的事实,二违背消费每天在不断增加后期会有更多人通过消费进入渠道商的必然趋势,三违背了商品利润估值的科学性,平均数根本不代表PV真相。
五、将退还保证金13.8亿错误地理解为推广返利
《判决书》第12页有两段自相矛盾的话:“经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精彩公司账面反映已返退保证金30.37亿。其中货币资金形式返还13.14亿,归还贷款形式返退17.22亿。”很清楚,这是认定为合法保证金13.14亿退回,没有任何传销嫌疑。但是《判决书》后面又说:“经鉴定,截止4月9日,精彩公司应发放返利14.52亿,其中消费返利6567万,推广返利13.87亿。消费返利仅占4.52%,推广返利占总返利的95.48%。”这里,法院直接将退还保证金13.87亿行为,又用“推广返利”来偷换概念,理解为是传销的“返利”。
其实,根本没有两个13亿,就是同一笔钱。完全是同一回事。真相举例说明:渠道商自己先交500万保证金,以保证自己能够实现到这个消费额度。后来发展了其他人来一起消费,挂在他的名下(所谓区级省级代理就是这么来的),很多个别人向太平洋网交进保证金500万,抵足了这个渠道商的承诺消费额度,他就可以拿回自己原先预交的500万保证金。他是拿回自己的钱,同别人的保证金没有任何关系,这完全是合法行为,没有任何传销行为。因为别人的保证金,在他自己的账上,并没有被渠道商拿走。
这样13亿的错误理解,直接导致了基本定性的重大错误。因为如果是分掉了别人的13亿保证金,那当然是严重的传销。法院这一偷换概念,是从检察院《起诉书》这里继承的;而检察院的错误,直接来源于错误的中达会计所的《审计鉴定报告》。三个环节的失察,导致了案情认定的重大错误。
六、将盈利企业认定为亏损13亿的企业
《判决书》第13页说:“经鉴定,精彩公司累计毛利收入1.74亿,累计费用支出15.51亿,累计亏损13.77亿”。但是在后面第17页中又说:“公安机关冻结精彩公司涉案资产人民币11.48亿,广州安泰大厦1到24层加地下车库”(据了解现市值近6亿)。这个荒唐的自相矛盾的数据是怎么来的呢?同样来自于错误的《审计报告》和据此的错误指控。
《审计鉴定报告》出现了违反基本财务知识的难以置信的调账。中达所[2012]701号《鉴定报告》第3页说:“其招募诚信渠道商户的业务不产生经营性收入,”“返利支出4.16亿,该公司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借方)中,经鉴定,本中心将其调整计入管理费用”。第5页说,“将记入往来账中的已经支付的返利款13.6亿,调整计入管理费用”,“调整后,主营业务收入11.25亿,主营业务成本10亿;营业及管理费用支出14亿,调整后公司实际亏损13.7亿。”
一个30名员工的电子商务小公司,管理费高达14亿,这个天方夜谭数据是怎么来的呢?就是将会员交进的13亿保证金,收入做空,不作为营业外收入,而将归还保证金的行为,调整为13亿管理费支出。精彩公司累计收到客户的37亿保证金,原来做账科目,为暂收款、应付款,这是很完全正确的。中达会计所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对这一事实进行错误调账。如果法院是公正的,这种假鉴定结论,当庭可以否定证据效力。
这个保证金,公安机关理解为是不能用的。经过我的律师的当庭质证辩护,公诉人已经修正了这一错误,当庭表示保证金是可以使用的。而这些审计报告,就是听了侦查时,公安机关说的“保证金不能动用”的意见,进行错误的科目调整,从而得出了公安定罪需要的“巨额亏损13.7亿的结论。律师一致指出了这个错误,法院查明了这个真相,但是没有否定这种显而易见的错误鉴定,反而作为错判的证据。一切都建筑在“经鉴定”上。这样13亿的完全背离真相的错误判决,直接构成了基本事实不清。
七、诚信公开宣传全国客户长期检验,被错误认定为虚假宣传
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要有虚假宣传的特征。所以法院为了对我定罪,作了这一认定。但是可惜,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可以支持。《判决书》第13页说,精彩公司利用媒介和互联网进行宣传,打着省钱的旗号,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发展会员。14页又说,“骗取的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但是这些认定都是无中生有的。省钱是事实,盈利是事实,三年来那么多人自愿加人购物,且都是精明的商人,都在网上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我骗得了吗?说我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公司模式基本制度和经营状况大肆进行虚假和欺骗性宣传。不符合事实。
首先,精彩公司的宣传无论书面和口头都只有一套内容,而这些内容都公布在太平洋网上,让所有人可以反复查阅。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布,没有另外的一套宣传内容。网络公示的可以反复比较研究讨论的特性,意味着不可能隐瞒真相。
其次,这些宣传多数通过中央电视台、江西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推广,这些宣传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公开进行的,所有的宣传都是实事求是,没有虚假及夸大的成分;如果指控唐庆南虚假宣传,央视这些媒体岂不成为了帮凶和同案犯。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些内容存在虚假和欺骗的成分。
第三,公安查明,该公司没有任何限制客户进行控制性宣传的任何行为。公司敞开接受考察,全部如实介绍。没有误导性控制性培训。
第四,所有商品和价值都公开、明示,假一赔十。既没有欺骗消费者,也没有欺骗渠道商。同传销犯罪,没有货品,骗人头费,或者质次价高,以物为幌子骗钱的特征,完全不同,完全是现代电子商务的公开化交易特征。
八、严重虚假不真实的《审计鉴定报告》具体问题
本案的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一审中被律师全面质疑、漏洞百出的错误鉴定。这些鉴定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不科学,不能反映本案真实情况,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鉴定报告不具备真实性。
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不是第一次对精彩公司的财务账册做司法鉴定了。南昌市公安局早先曾对同一事实,做过几次鉴定,鉴定结论均为有盈利,健康,企业无罪,而这次突然认为有罪。对同一事实作出的鉴定竟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而根据的财务基础数据没有任何变化。鉴定出尔反而前后不同。因此此次鉴定结论同数据没有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
南昌市公安局2010年撤销案件时,已经进行了审计鉴定。那一次认定为无罪。 该案相同事实南昌市公安局曾做过的前几次鉴定所依据的是同一财务账册。这次认为有罪,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鉴定机关,都无法自圆其说。完全是根据领导需要,来编审计结论。
(2)鉴定报告不具备客观性。
本案鉴定人不能保持独立审计,受公安有罪推定意图指挥,将一个盈利1亿多的公司,通过错误科目调账,鉴定为亏损13亿。这个互亏企业居然有11.7亿现金和6亿房产可以让公安冻结。这是这个鉴定意见错得最为离谱的地方。鉴定机构是受到办案机关先入为主的影响,有罪引导,作出迎合性倾向性结论。被直接写进起诉书作为指控依据。这些《审计报告》,就是听了公安机关“保证金不能动用”的意见,进行错误的科目调整,从而得出了公安需要的巨额亏损的结论。公司不但没有亏损,相反已经盈利1亿多。直到公安立案,查封现金就达11亿,电子商务保留结算账户中留5亿多,房产近6亿,公司根本没有亏损。这种鉴定直接违反了会计准则中“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要求。
(3)鉴定报告不具备完整性,断章取义。
本案鉴定报告中2011年、2012年的年度会计鉴定数据缺失。 鉴定书第1页明示鉴定的资料和数据不完整。“无法确认2007年到2010的经营成果”(《补充鉴定情况说明》第2页)。“由于不断更新,数据覆盖无法确认商城订单数据,无法确认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在鉴定结论中又没有声明保留,被公安机关直接采用。直接违反了“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审计原则。
(4)鉴定报告不具备专业性科学性。鉴定不科学,概念不清
公安机关选择了不了解电子商务和直销财务特征的审计鉴定人员,业务不熟。当庭质证作证时,一个主要鉴定人说明自己没有参加,只是签字。而具体的审计人员又说不清楚为什么调账的理由,更说不清BMC的基本概念,对电子商务结算方法毫不知晓。一是对“客户保证金”的性质,不具备审计的基本知识。二是对PV返利积分业务模式不熟悉。三是精彩公司的营业模式特殊,会造成公司每天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变化极大,而且是早期大投入建立交易承诺,每天产生真实消费获得折扣利益,后期产生利润。而鉴定报告却是以正常企业审计的“年“为单位做出的。在鉴定此类流动资金变化巨大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时,应当至少以月份为单位来计量。
《补充鉴定情况说明》最后一页中说:“应支付返利2.2亿,其中消费返利738万,推广返利2.16亿,推广返利占96.7%”。这一结论同样被公安、检察机关采用,作为指控依据。以证明精彩公司就是靠保证金来返利的,因此是传销公司。其实,精彩公司根本就没有“推广返利”的概念,只是退还本来就是客户自己的保证金。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返利。达到消费积分,返还客户自己的保证金,同时享受消费PV返利。而鉴定人员这一基本的概念根本没有搞明白。也没有具体听取精彩公司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即被告的说明。违背了基本的事实。
(5)鉴定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根据证据规则中对鉴定结论的鉴定事项必须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鉴定结论回答的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回答的问题,而不是案件性质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象层级有没有,不是提取电子数据鉴定人所能够明白的。他只是相当于公证人的客观提取,而没有作出分析结论的专业知识。层级有没有,基本的区分,是一种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鉴别。是按业绩区别返利比较,还是按人头结算返利比例。这不是数据审计人员、财务人员,能够解决的,是按合同、协议、规则、实际结算方法来确定的。
因此,《鉴定书》推广返利的概念,完全是杜撰的。返利级差等级,也是杜撰的。推广返利占96%比例,也是杜撰的。因为根本没有推广返利这一概念。层级实为按消费量大小确定各人的返利优惠条件的不同,被公安机关理解为人头传销层级。
(6)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关键性的证据,这些前后矛盾并违背基本财务常识的鉴定结论,明显受到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的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本案鉴定报告由于实在错得太离谱,公安机关给我和徐兴春看时,我们都提出了异议,指出审计结论完全错误,同以前的审计结论完全不符,保证金的性质理解和计算方法违背基本的常识。但是公安机关不记录,审计鉴定部门没有任何采纳,没有审核复议。连异议意见材料都没有附卷。
我在侦查机关告知本案的该鉴定报告结论时,就曾郑重地要求应由江西以外的中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我们各被告的辩护人在庭前、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也一再申请重新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其他有几位同案被指控被告和辩护人也当庭提出要重新鉴定。所以,恳请二审法庭能组织重新鉴定工作。我们已经在一审庭审之前,向法院申请调取南昌市公安局查封的2010年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的司法鉴定报告。法庭也已经调取。但是法庭在判决中仍然依据有如此严重问题的鉴定,进行错判。
九、公司收取保证后进行的增值经营行为被当成个人挥霍
《起诉书》指控“唐庆南收取渠道商和会员的巨额保证金被其个人控制、支配、并肆意挥霍”。《判决书》第14页完全采纳检察院的说法:“江西精彩公司所收取的巨额保证金被唐庆南个人控制、支配,除了用于保证金的返还和发放返利外,还有部分被唐庆南挥霍。”其中列举的有:1、放贷给刘辉800万,收回的600万给家里人私用;2、4.1亿让黃植南理财放贷,案发时还有7300万未还回;3、8000万给了广州商策投资公司;4、2500万给了广州精彩公司买了广州安泰大厦。
这些判决认定,都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对保证金予以理财投资是为了让企业沉淀资金能得到保值和增值。并不是我私人挥霍。我向刘辉个人的借款同公司无关,根本不是公司的资金。
第一,刘辉已经被法院审判后检察撤回起诉无罪。所谓通过他挪用企业资金的问题,刘的无罪已经确定。如果他真的帮助我在挪用侵占巨额单位资金,他不可能没有任何责任。2010年底到2011年初,我拿回家及还债的钱都是从刘辉个人处借贷,我那张农村银行卡都有详细记录,我个人从来没有从公司拿过一分钱进行消费。
第二,原《起诉书》指控唐庆南与刘辉“合谋”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借给刘辉,用于精彩公司的增资。而事实并非我一个人就决定了此次借款行为。在由唐庆南担任法人代表的精彩公司,任何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行为都是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同意后才能够实际实施,是公司行为而不是唐庆南个人行为。
第三,判决的4.1亿让黃植南理财放贷问题,根本不是我个人挥霍,完全是精彩公司为了保证金的保值增值,经过集体研究,进行的公司理财行为,所有的利息收入,都归公司;尚未收回的,是债权未到期,公安立案。并没有坏账。公司的保证金,公司有权进行经营调剂使用。这是合法经营权。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会计通则》相关规定,公司将合法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公司资金运作是合法的。
第四,8000万给了广州商策投资公司,是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是公司内用于经营的调动。《起诉书》指控“在江西精彩公司账户被公安冻结后,深圳精彩公司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江西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收取保证金和支付返利”。《起诉书》所指控的案情属实,然而导致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的直接原因,是公安机关不顾企业存亡,第一次错误侦查时,冻结了企业账户,全国电商客户无法结算。这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还有可能导致群体事件,因为精彩公司的全国有数万客户。精彩公司为了按约定退还渠道商的到期返利,而不得已转移支付,开展的自救行为。公安机关当时的冻结行为,已经被2011年11月11日的“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予以销案”的决定所否定,该冻结行为不具合法性。因此,这种为了公司目的的资金异地结算,完全合法并且可以理解。
第五,2500万给了广州精彩公司买了广州安泰大厦问题。这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增值投资。购买安泰大厦投入1亿多,房产现在已经价值近6亿。完全是公司正确投资行为,现在变成了指控我个人挥霍行为。这种认定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因此,所有对我挥霍的指控和认定,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十、公安监控经营期间的责任要被监控人承担
2011年7月,江西省政法委书面复函同意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协调有关部门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定性的请示》中书面同意:南昌市公检法等政法单位认定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撤销案件的正确决定。并报国家公安部经侦局同意,南昌市公安局2011年11月11日书面通知我们,正式撤销了该案。随后,南昌市公安局派出警察一直对精彩公司进行监控经营,警察在公司上班,每一笔大的开支,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监控人员同意。2011年11月11日以后,渠道商从1万多户发展到10多万户,保证金增加了11亿多。这阶段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也是公安机关的责任,怎么能够算到我唐庆南头上?如果认定犯罪,是不是公安机关进行了共同犯罪,或者帮助怂恿了我犯罪? 2012年全国消费者纷纷交购物保证金38亿,保证在太平洋及联盟90多家网站购物获得返利。现在什么都没变,南昌却要查扣老百姓的保证金。这样执法的社会效果是支持经济发展保护社会公平吗?
十一、BMC电子商务新模式是否构成传销,没有进行合法性鉴定
《判决书》对辩方的所有意见,没有一条采纳。对于律师一致要求的MBC模式是不是具备传销特征,法院的判决书第34页这样说:“对于被告人唐庆南、程芳英、徐兴春的辩护人提出的BMC模式鉴定性论证的申请,经查,BMC模式仅是一种电子商务模式,该模式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故以上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这一判决认定,直接同《起诉书》的指控BMC为骗局、《判决书》第10页认定以BMC为基本载体进行消费返利进行传销的认定,直接自相矛盾,等于自己掏空了自己的“本院认为”的基本逻辑体系。公安不会同意、检察也不会同意。
只要认为BMC不是欺骗消费者的传销模式,本案毫无疑问无罪。本案打的就是BMC模式官司。法院的论证直接出了问题,驳回申请没有道理。必须进行专家鉴定。
法院一方面否定了专家鉴定的必要,另一方面却用自己的不专业的逻辑,来论证BMC就是传销。《判决书》第35页从五个方面论证BMC就是传销。而这些论证全部违背了自己六天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第一,认为收了保证金才有加盟资格就是传销。如果这样,中国移动、阿里巴巴都是传销了;第二,认为有十二个级别,其实这是十二个折扣比例的区别,根本没有领导和层层收保证金的性质;第三,总积分返利虚假。其实,所有的积分都是有网上消费统计,每一笔都有商品。每一笔都有折扣明细。第四,说渠道商并不看中消费返利,只看中推广返利。其实太平洋网上吸引力恰恰在消费返利上。否则怎么在公司高管都抓光,全国风声鹤唳之时,这个网能够一直有人购物,维持运营到今天?他的消费获利每天在产生、增加。第五,说精彩公司巨额亏损。只有告后面的保证金吸引才能够维持。实际上亏损完全是错误故意搞错的审计的诬告,这个公司根本没有亏损,否则哪有11.7亿资金给公安查封?数亿在网站远营?近六亿的广州房产?这种认定完全是不顾基本的事实。
因此,法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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