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睢县妇幼保健院失职渎职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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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睢县妇幼保健院失职渎职
致人死亡 销毁证据 打伤死者家属
张明霞,河南省睢县西陵寺镇前赵村人,2013年4月9日零时30分入住睢县妇幼保健院分娩,入院时体检一切正常。上午11时推进产房待产,11时30分顺利生下一名女婴。17时40分,产妇突然死亡。
张明霞在正常分娩后,医护人员撤离下班。12时,家属发现产妇异样,昏睡不醒,质询医生,医生说:没有事情。午13时左右家属又给主管医生打电话,医生依然说:“没有事”。下午上班后,护士查房,才发现产妇大出血(这时产妇已处于休克状态)。院方为了止血,做了子宫切除手术(注:在病人休克的情况下,施行子宫切除,没有备用血源,这是绝对禁忌)。
15时40分,院方要求转院。家属积极配合,做好了一切准备。然而,两个小时过去了,院方却于17时40分突然通知:产妇死亡。
据院方解释,死因是:“羊水栓塞,多脏器损伤”。
对于院方的说法,死者家属表示不能接受,院方存在严重过错:
第一,玩忽职守,耽误病情。病人安全分娩后,没有采取有效的监护措施,发现产妇发病时间较晚,致使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病例显示,产妇从入院到死亡,没有监护、吸氧、血压测量,到病人失血休克后还未及时发现,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措施不当,抢救不力。院方在手术时,并没有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果出来时,手术已经完成),在病人失血过多处于休克的情况下,在没有输血的情况下,对病人进行手术,对病人是雪上加霜,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
第三,不负责任,消极治疗。病例显示,院方没有任何《抢救记录》,说明院方没有实施抢救。在病人病危的情况下,极力动员病人家属转院,浪费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产妇死亡后,院方竟又篡改病历,歪曲事实,将手术标本销毁。
以上理由均是不用采取任何技术手段、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采取技术措施,还可以找到其他证据。但是仅凭这些,就足以证明,该死亡事件应该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院方应负全部责任。然而,事故发生后,院方不是积极解决,而是在极力推卸和逃避责任,歪曲事实,恃强凌弱,制造矛盾纠纷,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伪造假象,转嫁纠纷责任主体。
4月10日,死者家属将该事件向县委进行了反映,要求:1、组成专家组查明真相;2、合理进行事故赔偿;3、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委成立由政法、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于4月11日开始进行调解。一天、两天、三天……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其原因是院方始终不承认过错,而是千方百计推卸责任。4月14日上午,工作组县政法委副书记付汝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孔德立等还在楼上开会,11时25分,十多个院内医务人员在一个凶神般的“光头”(医院保卫人员)指挥下,将死者冰棺强行抬至院外事先准备好的救护车上拉走,不知去向。其间,院方百十余人站立道路两旁,不准任何人靠近,死者家属上前说理被野蛮殴打,两人重伤住进了县人民医院。当时在场的有关领导却不去劝阻眼前打人的违法行为,当受伤家属跪求他们时,他们表现出的是冷漠而不是安抚,致使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4月15日早晨,院长付建堂纠集社会上一些地痞流氓继续对死者家属进行殴打,又致使一名死者家属受伤住院,而打人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
睢县妇幼保健院失职渎职,致使产妇死亡,又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打人、践踏人权、亵渎法律、制造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当前,死者家属感觉很无助,很气愤,他们呼吁各级领导和各界仁人志士主持公道,为死者、伤者讨一个说法。
附:
死者家属的质疑及医疗专家认定结论
1.产妇顺利分娩后,《医嘱》显示“Ⅱ级护理,可饮食”,与相关病历记载明显不符。
2.产妇分娩后,院方未采取任何措施(医嘱上可显示),如:监护、吸氧、血压测量,到病人休克失代偿后还未及时发现,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3.《长期医疗》护士无签字,证明未作任何治疗。
4.院方没有任何《抢救记录》,说明院方没有实施抢救。
5.家属发现病人休克后,及时向院方反映,院方未建立充分的输液通道,导致不能及时给药、给液。
6.据内部医疗人员透露,院方在无任何麻醉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子宫切除”,从切口到切除子宫已没有血液流出。
7.在无血源的情况下,贸然手术,这是绝对禁忌;况且,切除手术时,没有依据化验结果,等化验结果出来时,手术已经结束。
8.子宫标本体积增大,证明子宫收缩无力致出血。
9.《手术同意书》上诊断为“羊水栓塞”,这是完全错误的,应该是“失血性休克+子宫收缩无力或破裂”。院方诊断错误,最终失血过多导致死亡发生。
10.家属当日下午1时给相关医生打电话告知产妇病情,主管医生竞然说:完全正常,无大碍。由此延误了病情。
11.子宫切除前查血RT(血常规)结果未粘贴化验单上,其显示各项指标严重不正常(这是家属拿结果时发现的)。
12.《体温单》显示,产妇从入院到死亡仅对产妇测量一次血压(入院时测量:120/80mmHg)。
13.《产程记录》医护人员签字与相关上班人员明显不符(上午11点30分分娩,签字的是下午上班人员,有值班表、监控录像可查)。
14.产妇从休克失代偿到输血,间隔长达三个小时以上,主要原因是院方未提供足够的血样,无法配型,也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15.院方既然诊断为“胎盘早剥”,为什么无监护、无血压测量、无备血?
16.院方已承认,手术标本丢弃。可见,这是明显的毁灭证据行为。
17.产妇从入院到死亡,其家属未接到任何形式的病危通知。
18.院方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无《授权同意书》。
总之,在产妇入院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医护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视生命为儿戏,不能及时发现病人休克,未充分估计病情的严重性,无充分的输血通道,措施不力,诊断错误,导致产妇死亡。这不是简单的一般技术性事故,而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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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cav089 老同学 我们班长的 寇寇给你们记的加 2598六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