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题
个人日记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的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一) 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二)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 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四) 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上一年的12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建设部门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的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科目2: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知识及解决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
了解:工程质量及特性。
熟悉: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及影响因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掌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中应遵循的原则;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二、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了解:勘察设计质量及其控制依据;监理工程师考核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要点。
熟悉:勘察阶段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质量控制要点。
掌握: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控制。
三、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了解:施工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熟悉:施工单位资质核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依据和手段。
掌握: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见证取样送检;工程变更的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检验和不合格的处理。
四、设备采购、制造与安装的质量控制
了解:设备采购的质量控制。
熟悉:设备制造的质量监控方式;设备检验的控制和方法及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掌握:设备安装质量的控制;设备试运行的质量控制。
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了解: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术语和规定。
熟悉: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划分;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掌握: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
六、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了解: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不合格三者之间的区别;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
熟悉: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的成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七、工程质量控制的统计分析方法
了解:质量数据收集方法及其特征值;质量数据的波动原因;抽样检验的两类错误。
熟悉:控制图及应用;常用的抽样检验方案。
掌握:排列图、因果分析图、直方图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八、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了解:GB/T 19000—2000族核心标准的构成和主要特点;GB/T 19000—2000族标准中常用的常用术语(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产品、相关方、质量手册)。
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特征、实施程序。
掌握:GB/T 19000—2000族标准质量管理的原则、过程方法模式。
九、建设工程投资的主要任务
掌握: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
任务。
十、建设工程投资构成
了解: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国际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熟悉: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投资、静态投资部分、动态投资部分、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投资控制要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构成;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的计算。
掌握:建设工程投资构成;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的构成及计算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及计算。
十一、建设工程投资确定的依据
了解:企业定额。
熟悉:建设工程定额;建设工程投资的其他确定依据。
掌握: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
十二、建设工程投资决策
了解:可行性研究的工作步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国民经济评价与财务评价的主要区别;基准收益率的确定;敏感性分析方法。
熟悉: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现金流量;资金时问价值的计算;盈亏平衡分析。
掌握:财务评价指标的含义、计算及判别准则。
十三、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了解:设计标准的作用及设计标准化的要求,标准设计的特点、分类;设计方案优选方法。
熟悉:限额设计;价值工程及其主要工作内容。
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查。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了解:工程投标报价的计算。
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价格。
掌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了解: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工作流程。
熟悉: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措施;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的变更与估价;常见的索赔内容;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费用的支付。
掌握:工程计量的程序、依据、方法;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投资偏差分析方法。
十六、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了解:竣工决算与竣工结算的区别;竣工决算的VI~-;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结构。
熟悉: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价值的构成。
十七、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措施和任务
了解: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因素。
熟悉:建设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体系;工程网络计划与横道计划的优缺点。
掌握:进度控制的措施;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
十八、流水施工
了解:组织施工的方式及其特点。
熟悉:固定节拍、成倍节拍流水施工的特点和流水施工工期的计算方法。
掌握:流水施工参数的概念;非节奏流水施工的特点、流水步距及流水施工工期的计算方法。
十九、网络计划技术
了解:网络计划费用优化和资源优化。
熟悉:双代号、单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和绘制方法;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方法;工程费用与工期的关系;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方法。
掌握:网络计划时间参数;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确定方法;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的绘制与应用;网络计划工期优化的方法;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中的搭接关系。
二十、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实施中的监测与调整方法
熟悉:实际进度监测与调整的系统过程。
掌握: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横道图、s曲线、前锋线);进度计划实施中的调整方法。
二十一、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
了解:影响设计进度的因素。
熟悉:监理单位设计进度监控的内容。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了解:物资供应计划及其编制方法。
熟悉: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目标的确定方法;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施工进度计划实施中的检查方式和方法;物资供应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
掌握:施工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方法及其相应措施;工程延期事件的处理程序、原则和方法。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6年度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监理工程师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10 66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110 66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160 96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120 72
二、请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经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2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考试科目: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按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工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2]建建监字第21号)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 监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发生变化;
2、 监理工程师调换监理企业;
3、 监理企业名称变更;
4、 监理企业撤销、合并等。
为使变更注册人员了解有关手续,现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
一、 经本人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 原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 原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加盖“作废”章。
四、 现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 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收回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原《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送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
六、 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变更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变更手续并发放新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芾硖趵返确煞ü妫贫ū竟娑ā?BR;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一、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4、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二、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企业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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