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31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习题

个人日记

 

2014/8/31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修正案建筑法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P5)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作业。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局部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即可边、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第八条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暂行)》实施近五年来,对规范我省工程监理行为,促进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强化自我管理,提供工程项目监理工程质量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监理组织机构;

(二)      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三)      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

(四)      相关单位评价;

第七条  考评评分为四个等级

A等为优秀,

B等为合格,

C等为基本合格,

D等为不合格。

最终得分率上以加分,省级以上奖项加3%,市级奖项2%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行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单位巡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模式。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二个月自检一次,发现问题,持续改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每三个月对所属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落实监理单对项目监理工作的职责,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持续改进,提高监理单位服务水平。

对于上次监理单位巡查考评等级为A等的项目,可根据监理单位内部差异化管理原则适当减少巡查次数,但对所属各项目每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设领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办法,加强对按本办法评定为C等、D等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计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1、监理单位所属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机构)的检查考评中,一年内二个项目评为C等或同一个项目被评为C等;

1、监理单位所属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等,或者二个项目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大项其中一项为0分的。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应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计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1、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中,一年内一次评定为D等或二次被评为C等;

     2 、出现一次本办法第二章考评内容规定的四大项为0分,且被认定有监理责任的。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暂停其在四川省内的职业活动,须经再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4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

监理文件组卷指南

3.3  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应随机工程建设过程中同步形成,并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现场安全以及监理工作情况。

4 质量要求

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监理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4.2  监理文件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规定。

4.3  监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要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划改人签署。

4.4  监理文件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5.2  监理文件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分部、专业、阶段进行组卷,当文件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4 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一般宜按下列方式组卷,分为五卷;1.基本资料(第一卷);

2.项目监理资料的管理资料(第二卷);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第三卷);

4.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第四卷);

5.工程进度控制及合同管理资料(第五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0.2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人员。

2.0.16  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监督活动。

2.0.17 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工单原因造成合同工期的延长时间。

2.0.18  工期延误

由于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求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查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3  专业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质

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4.2.1  监理规划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编写,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列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写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9  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4.2.4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开始前由专业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列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与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题问题。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计划应满足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1.7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基水、电、通信等以满足开工要求。

5.1.8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5 专业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鉴定书。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实验室。

1  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实验范围。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6  对需要返工处理和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和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施工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处理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 ,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符合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运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行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审核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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