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责任
个人日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 附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附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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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发 文 号:建市[2015]3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3-06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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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工程签字怎样做的好 2015-7-13 07:55 阅读(303) 转载自土木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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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签字指南
一、监理人员签字的意义
监理人员的签字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意义。监理人员要签好字,首先必须清楚地明确个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必须充分掌握工作的要点和关键,适宜地提出意见、建议或决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记录进行全面、客观、准确、适宜的评价,以使建设各方及上级部门通过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记录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对建设项目做出合乎实际的评价。因此监理人员的签字非常重要。
监理人员的签字,与其个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有关,也和具体的记录要求有关。为了指导监理人员正确地签好字,特编制本指南。
二、监理人员签字指南
1、核实情况类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监理员核实情况)
要求监理员核实已经进场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水电供应情况、场地准备情况等,以证明承包人现场已具备分项工程开工的实际条件。对这类情况的核实,监理员应按照承包人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提供的数据到现场逐项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意见。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已对承包人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附件所列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水电供应情况、场地准备情况等进行了现场核实,核实结果证实开工报告中提交的XX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或完全不相符合,或者说明哪些情况相符、哪些情况不相符)。
●核实承包人索赔基础资料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已对XX记录表提供的记录进行了现场核实,结果与XX记录表相符(或不相符)。
2、证明情况类
●证明施工放样情况
监理员应该对施工放样报验单提供的记录进行证实,以供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判断。这项工作的作用主要是证明承包人是不是完成了相关的施工放样工作,采用的方法和取得的数据是否属实,有没有编造的情况等。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证实承包人确已完成了XX工程的施工放样工作,采用的施工放样方法及取得的放样数据真实有效。
●证明分项工程的检验情况
承包人按照规范要求对分项工程进行系统的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因此,监理员应该首先证明承包人是否确实已经完成了分项工程的自检工作并取得了相关的检测结果,以供专业监理工程师决定。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证明承包人确已完成了XX分项工程的自检工作,所有取得的自检记录结果真实有效。
●中间工序检测记录的证明
监理员应证明承包人是否按规范确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完成了中间工序的检测并真实地记录了检测结果。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证明承包人确已完成了XX工序的各项检测工作,采用的检测方法与规范规定的方法相符,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落实工作指令要求的证明
当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要求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工序、工艺、设备等进行完善时,承包人应按工作指令要求逐项进行落实。监理员有义务证明承包人是否按工作指令的要求完成了相关的工作并保持了相应的记录。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证明承包人于XX时间内完成了XX工作指令中要求的XX工作的现场处理/或补充完善工作,提交的记录真实可信。
●证明试验记录的真实性
监理员参与承包人的试验过程,应证明承包人的整个试验过程是否真实,取得的试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证明承包人确已完成了XX试验工作,取得的数据真实可靠。
如果没有太多的签字空间,则监理员的个人签名同样证明承包人确已完成了XX试验工作,取得的数据真实可靠。监理员对签名确认的结果负责。
3、审查类签字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审查了承包人关于XX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查结果认为本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行(或不可行),可以(或不可以)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同意(或不同意)按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果不同意,还应提出具体的要求,说明为什么不同意。
●审查施工放样结果
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我审查了承包人关于XX工程的施工放样记录,所有放样记录计算正确(或不正确),精度满足(或不满足)XX规范中XX条款的规定,施工放样结果能够满足规范的要求,同意(或不同意)按此放样。
●审查开工报告
建议专业监理工程师使用这样的签字:我已全面审核了该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所有附件资料和记录,根据监理员现场核实的情况,结合材料试验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签署的相关记录,建议同意(或不同意)该分项工程开工。
●审查试验检测报告
如果是标准试验报告,例如: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同意(或不同意)在XX工程部位使用本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提供的配比,实际施工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配合比。
如果是普通砼(或砂浆)强度试验报告,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试验结果满足(或不满足)设计要求。
如果是后张法预应力张拉留置的砼试验结果,建议使用这样的签字:砼X天抗压强度满足规范(或设计)提出的强度要求,具备了后张法施工的条件。
如果是原材料进场抽检的报告,建议使用这样的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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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竣工验收施工及监理单位汇报材料 2015-7-13
节能、竣工验收、施工及监理单位汇报材料: 施工单位竣工汇报材料: 1、封面项目经理签字、项目部盖章 2、工程概况 3、设计变更及是否图审 4、材料复试情况及试块评定 5、功能性检查情况(包括垂直度全高测量、沉降观测等) 6、质量通病控制落实情况,须注明具体控制方法 7、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8、分户验收情况(注明检查项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9、工程质量投诉热点问题检查及处理情况 10、主要及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方式 监理单位竣工总结中需增加以下内容: 1、封面项目总监签字、监理部盖章 2、设计变更情况及处理情况 3、会议纪要、通知单情况及资料闭合情况 4、功能性检查情况(包括垂直度全高测量、沉降观测等) 5、分户验收检查情况(注明是否存在无法整改情况及处理方法) 6、质量通病控制情况 7、工程质量投诉热点问题检查情况 8、主要及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方式 节能专项验收施工单位总结资料 1、封面项目经理签字、项目部盖章 2、节能设计要求(外墙、屋面、门窗、车库顶板、冷桥部位等)及变更情况 3、工程实体施工是否与图纸相符、细部做法必须注明 4、保温材料质保书及复试情况(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必须具备)、 5、节能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自检情况及隐蔽工程自检情况 6、质量控制措施 监理单位节能专项验收总结资料中须增加以下内容: 1、封面总监签字、项目部盖章 2、节能设计要求(外墙、屋面、门窗、车库顶板、冷桥部位等)及变更情况 3、工程实体施工是否与图纸相符、细部做法必须注明 4、保温材料质保书及复试报告检查情况 5、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通知单数量及回复情况 6、节能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平行检查情况及隐蔽工程检查情况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增加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中需增加节能专篇;其中必须包括:设计要求、实际做法、有无变更、变更是否经图审,总体评价。 2、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中需增加节能工程内容:其中必须包括:设计要求、实际做法、有无变更、变更是否经图审、原材料质保资料及见证取样复试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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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基坑支护事故六种常用处理技术 2015-7-12 12:42 阅读(
“万丈高楼平地起”,做好基础工作是重中之重!众所周知,基坑工程很重要,也是事故多发环节,比如基坑支护出现问题,怎么办?小编给您支招,不过,希望还是别用到,永远只是“压箱底”。 一、支挡法
当基坑的支护结构出现超常变形或倒塌时,可以采用支挡法,加设各种钢板桩及内支撑。加设钢板桩与断桩连接,可以防止桩后土体进一步塌方而危及周围建筑物的情况发生;加设内支撑可以减少支护结构的内力和水平变形。在加设内支撑时,应注意第一道支撑应尽可能高;最下一道支撑应尽可能降低,仅留出浇筑钢筋混凝土基础底板所需的高度。有时甚至让在底部增设的临时支撑永久地留在建筑物基础底板中。
二、注浆法 当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防水帷幕桩间漏水,基坑底部出现流砂、隆起等现象时,可以采用注浆法进行固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一些大的工程事故都是由于在事故刚出现苗头时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造成的。注浆法还可以用作防止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破坏的保护措施。总之,注浆法是近几年来广泛地用于基坑开挖中土体加固的一种方法,该法可以提高土体的抗渗能力,降低土的孔隙压力,增加土体强度,改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1)注浆工艺按其所依据的理论可以分为渗入性注浆、劈裂注浆、压密注浆、电动化学注浆。 ① 渗入性注浆所需的注浆压力较小,浆液在压力作用下渗入孔隙及裂隙,不破坏土体结构,仅起到充填、渗透、挤密的作用,较适用于砂土、碎石土等渗透系数较大的土。 ② 劈裂注浆所需的注浆压力较高,通过压力破坏土体原有的结构,迫使土体中的裂隙进一步扩大,并形成新的裂缝或裂隙,较适用于象软土这样渗透系数较低的土,在砂土中也有较好的注浆效果。 ③ 注浆法所用的浆液一般为在水灰比0.5左右的水泥浆中掺水泥用量10%~30%的粉煤灰。另外还可以采用双液注浆,即用二台注浆泵,分别注入水泥浆和化学浆液,二种浆液在管口三通处汇合后压入土层中。 (2)注浆法在基坑开挖中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用途: ① 用于止水防渗、堵漏。当止水帷幕桩间出现局部漏水现象时,为了防止周围地基水土流失,应马上采用注浆法进行处理;当基坑底部出现管涌现象时,采用注浆法可以有效地制止管涌。当管涌量大不易灌浆时,可以先回填土方与草包,然后进行多道注浆。 ② 保护性的加固措施。当由监测报告得知由于基坑开挖造成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变形接近临界值时,可以通过在其下部进行多道注浆,对这些建筑设施采取保护性的加固处理。注浆法是常用的加固方法之一。但应引起注意的是,注浆所产生的压力会给基坑支护结构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注浆时应注意控制注浆压力及注浆速度,以防对基坑支护带来新的危害。 ③ 防止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当支护结构变形较大时,可以对支护桩前后土体采用注浆法。对桩后土体加固可以减少主动土压力;对桩前土体的加固可以加大被动土压力,同时还可以防止基坑底部出现隆起,增加基底土的承载能力。
三、隔断法 隔断法主要是在被开挖的基坑与周围原有建筑物之间建立一道隔断墙,该隔断墙承受由于基坑开挖引起的土的侧压力,必要时可以起到防水帷幕的作用。隔断墙一般采用树根桩、深层搅拌桩、压力注浆等筑成,形成对周围建筑物的保护作用,防止由于基坑的坍塌造成房屋的破坏。
四、降水法 当坑底出现大规模涌砂时,可在基坑底部设置深管井或采用井点降水,以彻底控制住流砂的出现。但采用这两种方法时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影响,即考虑由于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的下沉,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变形,所以应在周围设回灌井点,以保证不会对周围设施造成破坏。
坑底加固法主要是针对基坑底部出现隆起、流砂时所采取的一种处理方法。通过在基坑底部采取压力注浆、搅拌桩、树根桩及旋喷桩等措施,提高基坑底部土体的抗剪强度,同时起到止水防渗的作用。
当支护结构顶部位移较大,即将发生倾覆破坏时,可以采用卸载法,以减少桩后主动土压力。该法对制止桩顶部过大的位移,防止支护结构发生倾覆有较大作用。但必须在基坑周围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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