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小贩,领导该问责
无语之爱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深圳市即将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不仅对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而且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以上现象,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城管打小贩,领导受牵连,这是深圳市即将颁布的法例传出的信号,似乎这意味着,在城管打小贩问题上,领导已不是过去的“旁观者”,或者是“劝架者”,而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者了。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此举是否能有效遏制城管打小贩恶行的出现,而城管打小贩,领导受牵连似乎就像孩子出事故,家长负有责任一样,领导究竟能不能成为像家长一样负有连带责任呢?有评论认为,城管工作人员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当牵连到领导。
从表面看,确实如此。但是,往深一层看,城管打小贩,追究领导责任其实有其根据所在。作为一名城管,其所作所为代表一个部门的形象和行为,更直接地说,是公权行为。一名城管敢于动手打人,就表明其是经过领导的默许和认可,似乎这就是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作为领导,默许自己下属动手打人,或者在平时工作中没有规定下属不能动手打人,因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实上,从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来看,绝大多数与领导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城管工作人员的录用,都是单位领导确定的。不管是集体讨论的还是少数人决定,从这些人员进入到城管队伍的第一天起,就已经与领导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另一方面,作为领导,对进入城管队伍的人员,不仅在进入时要严格把关,进入以后更要加强教育,避免出现诸如殴打小贩等方面的问题。既然出现了问题,就说明领导没有尽到自己应有的现职。在这样情况下,发生城管打小贩的问题,领导自然应当承担责任了。
与此同时,为了推卸责任,更多的领导选择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这也导致出事后“临时工”被作为替罪羊大量出现。作为领导,为了达到执法效果,试图以暴制错,导致更多的城管素质不一,因而,从制度和法律的角度,规范城管人员行为,并将其责任与领导直接挂钩,是完全应该的,也是符合司法要求的。
城管打人要严格问责,与一把手的“官帽”挂钩。不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一旦面对群众,其代表的就是政府形象,聘用员工出了问题,相关部门应当直接面对,首先应该向单位主要领导问责,毫不退避。不能出了事,便用“临时工”作为缓冲本部门和公职人员不良形象,舍卒保车。如此才能提升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度,逐渐消除“临时工事件”对政府公信力的不良影响。
我国《行政法》规定,无执法权者不能单独执法,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须有两名以上合格执法者在场,其他无执法权者可协助执法。“合格执法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执法证、有执法编号的工作人员。因此,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伤人、损物等执法后果时,都应追究执法单位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频繁发生的暴行为已经证明,某些城管系统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其执法者。除了暴力,似乎找不到更好的执法方式,而这些暴力引发的冲突,已经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主要诱因。毫无疑问,暴力执法已经太普遍,不能用偶然性来搪塞。现状之中的恶果,必定有根深蒂固的源头。
这种恶果很可能是因为,长期以来,有些地方政府、执法单位领导的默许、甚至鼓励执法者采用暴力手段,来对待不便于管理的群体,或解决棘手的官民争端。当社会矛盾无法通过说服得到解决,就动用暴力,这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处理争端的习惯思维。
表面上看,这种思维早已经被唾弃,文明执法几乎成为每一个官员的口头禅。然而,事实却是许多地方政府的官员和执法人员,置法律和正义于不顾,与那些行凶者比起来,这种放弃责任的政府官员令人厌恶,他们的纵容乃至推波助澜,成为暴力执法屡禁不止的源头——在这样的思维指导下,我们不难想象,为什么城管出现在大街小巷与小贩武力对峙,而不是商谈成为主要方式。
当然,问题并不只出在城管身上,那些放弃了监督和管理责任的地方官员,以及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许更应该有所改变。他们对城管系统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如果他们宣扬的是和善而不是对抗,如果他们奖励文明执法而惩戒暴力,情形也许会好得多。
破解城管暴力执法的难题,已经成为不可拖延的要务。但是看起来,我们无法一蹴而就。因为,只有多数执政者改变了既往的态度,只有城管人员行为将其责任与领导直接挂钩,只有整个政府积极完善和推广宽容、和善的执政理念,一切才会往好的方向发展。
否则,无论改革多少机构,出台多少法令,躺在医院里的小贩、记者、甚至路人,都不会是最后一个被城管殴打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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