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法院就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债务纠纷案中违反法律规定,对市法院终极裁定置之不理

个人日记


       沅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就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4)沅执字笫31一2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一-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位于沅陵镇迎宾南路的四间门面予以变卖。该院将四间门面以40万元的价格变卖 给买受人何兰。并在2006年12月28日为受买人何兰在国土部门办理了该四间门面(106`36平方)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经查明,沅陵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荗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的四间门面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40.3719元。
       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的四间门面,属非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变卖的财产,沅陵县人民法院凭什么将其四间门面变卖?即使,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与中国农业银行.沅陵县支行有借贷掋押关系,沅陵县人民法院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也没有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而是直接的就将四间门面卖给了买受人何兰。
       而且,在变卖的过程中,既不通知沅陵中草药开发研究所,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更令人气愤的是,沅陵县人民法院将大部分变卖款项分配给了案外人。
       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就沅陵县人民法院非法变卖该所四间门面一案,历经七年之久的申诉.上访,2011年5月5日,怀化市中院下达了(2O11 )怀中执字笫三号文,责令沅陵县人民法院对(2004)沅执字第31一2号民事裁定予以纠正,并要求沅陵县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处理,并将结果向怀化市中院报告,但是,沅陵县人民法院依然置之不理。
       2014年11月,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再一次向怀化市中院提出监督申请,得到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高度重视,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了(2014)怀中执监字2号执行裁定;"中院认为,本案执行的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的四间门面非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变卖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卖的财产,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该四间门面进行变价处理时未采取拍卖方式,而是直接予以变卖,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及买受人何兰缴纳契税日期来看,评估时间是在办理过户手续和缴纳契税之后,即先变卖后评估,评估报告报告没有送达被执行人,程序违法。
       怀化市中院指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监督理由成立,中院予以支持。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笫四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怀化市中院裁定如下;撤消沅陵县人民法院(2004)沅执字第31一2号民事裁定。将违法变卖的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的四间门面执行回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沅陵县人民法院无视上级法院裁定,把上级正确的裁定根本不当一回事,依然我行我素,一拖再拖,视法而不顾。
       像这样的人民法院执法,让人民不放心! 令人民寒心!

      
注;2011年11月23日湖南卫视公共频道就沅陵中草药开发研究所门面被非法变卖作了专题报道,题目;"医院门面莫名易主遭变卖" 

文章评论

竹林听雨

当初原告就该在起诉时申请保全,这样就谁也没有权利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