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动真格:六种官员必下岗,十种情况会调岗 !

个人日记

 “庸官”、“闲官”、“太平官”的日子马上不好过了,因为他们可能面临“下岗”的命运。


昨天,中办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中组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事实上,这一规定从7月19日就已经开始施行了。这项制度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在干部的组织管理上,实现“从严”。


该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该规定执行。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重点解决干部“能下”,六种情况必须“下”

《规定》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什么样的干部必须得下,通过什么方式下,下了之后能否再上来?规定中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今后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或退休。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有些干部长期“霸占”或任意延长职务任期。今后需要遵守相关职务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的要求,任内无作为或者干得不好的干部也要调整。


三是“健康原因”。因健康原因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职需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干部长期病假、病休,却仍享受原有待遇和职务的“好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四是“违纪违法”。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是“问责”处理。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7大情形领导干部会被问责,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此次又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包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等。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六是调整“不适宜”。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十种干部会被调整岗位

《规定》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言明官员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十大具体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裸官”等。


专家指出,近年来屡次发生的官员“艳照门”、“视频门”事件,特别是中纪委通报被调查官员的问题时屡次采用的“与他人通奸”表述,表明一些官员违背社会公德,“将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为官不为、庸懒散拖、裸官等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具有现实意义”


调整干部的程序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

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


2、提出建议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

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履行任免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6、申诉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干部是否称职并非只有上级说了算,还要听群众的意见。另需指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已经下了的,还能再上吗?

此次规定中明确,“能下”并非是一锤子买卖,如果表现好还能“东山再起”。


规定中说,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有评论指出,明确干部复出的时限,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对事业的负责,但要做到公开透明,取信于民。


谁来负责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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