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被非法拘禁“黑监狱” 打手将其“烙刑”获刑

个人日记


2015-07-20 09:20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2012年9月,访民王某等人进京上访时,被“90后”的星某等陌生男子非法拘禁,王某还被星某等人殴打,并遭烧红铁钳烫伤。记者昨天获悉,星某因构成非法拘禁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赔偿王某及另一名访民共计1.8万余元。

  非法拘禁访民“90后”男子被判缓刑

星某出生于1994年10月,现年21岁。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9月至10月间,星某伙同庞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张某的家中,非法限制上访人员王某、骆某等人的人身自由。王某等人在北京被拘禁的时间从一两天到20多天不等。

2012年10月24日至11月21日,星某在河北省蔚县吉家庄镇八里庄村庞某的家中,参与庞某等人非法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王某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曾遭星某等人殴打并被烫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2012年12月28日,星某被传唤到案并被羁押,2013年2月4日被大兴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认为,星某结伙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体罚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星某部分犯罪行为实施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星某能够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大兴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认为赔偿少被打访民上诉被驳回

一审开庭时,访民王某和骆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庭,王某向星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万元,骆某则提出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

因星某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成年,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出庭,他们都是大兴区人,称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作物,家庭条件较差,只能赔偿3000元,并认为另案处理的主犯应该多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后,查明星某参与非法拘禁王某的行为,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星某参与非法拘禁骆某的行为,给骆某造成经济损失为误工费2200余元。判决称,总计1.8万余元的赔偿,由星某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对于刑事部分,星某未上诉,检方未抗诉,很快生效。但王某称原判对其经济损失赔偿过低,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被告人

  不打访民自己会遭打骂

据星某供述,2012年9月,一位朋友说要给他介绍工作,内容就是呆着“看人”,每月工资2000多元。

他随后被带到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的一个出租院,负责“看人”的还有张某、庞某两个约20岁的年轻男子。院里的房屋很简陋,地上铺了很多床垫,还有一台电视机。

星某说,他刚到时,屋里有一个被看管的人,即安徽访民王某。此后,陆续有十几名访民被送到那里,访民都挤在床垫上睡觉。访民人数少时,他自己负责看守,访民较多时,张某、庞某就会一起看守。此外,张某、庞某等人还负责接送访民。访民被关的时间不等。

星某承认自己殴打、体罚过访民王某,并称都是受庞某指使的,“如果我不打,我就可能受到打骂”。他当庭称,自己那时年轻不懂事,没有法律知识,因此做了一些违法的事。他曾向被拘禁的访民道歉,希望得到谅解。

  >>访民

  被用烧红铁钳烙身折磨

此案中,访民王某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最长的。50多岁的王某是安徽省人,个体工商户。

王某称,2012年9月22日,他来京上访后准备买票回家,在北京南站被三名男子用面包车强行拉到王各庄村一个大院内,有包括星某在内的数名男子对他进行看管,他的手机、现金被没收。其间,星某等人对他进行殴打。

2012年10月19日,他被戴上头套转移到河北的一个村子继续关押。在那里,星某等人又对他进行了殴打,还实施了体罚和折磨的行为。王某曾对媒体记者说,看管他的人用烧红的铁钳在他身上烙。

2012年11月21日,王某总计被非法拘禁近两个月才被释放。当日,他因烧伤在右安门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属二度烧伤,对烧伤面积目测为3%。王某的肩部和后背留有烙伤后的疤痕。

访民骆某说,他在“黑监狱”也被打骂,曾看见王某被打。其他访民不听话,星某和同伙也对他们进行殴打。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