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的日本“独霸中国”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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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后,鉴于国内局势四分五裂,军备整顿毫无起步的现实,国民政府只得一面签订“塘沽协定”,以延缓战争;一面争取外援,引入列强势力制衡日本。遂有1933年财政部长宋子文的欧美之行。宋子文此行,先是与美国签订5000万美元的“棉麦借款”与《中美航空密约》;然后出席世界经济协会,参与签订了旨在稳定银价的《四年银协定》;最后,还与国联达成了技术合作协议。次年,宋子文又谋划向国际银行团贷款。①
对宋子文此行的用意,日本政府洞若观火。作为回应,1934年4月17日,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部长天羽英二,在记者会上发表非正式谈话,声称:“中国如果采取利用别国排斥日本、违反东亚和平的措施,或采取以夷制夷的排斥政策,日本就不得不加以反对。”欧美各国不管是给中国“名义是财政方面或技术方面的援助”,还是“提供武器、军用飞机,派遣军事教官,发起政治借款等等”,都“将产生离间中国和日本以及其他各国的关系,反对维持远东和平与秩序的结果。”那么,“日本不能置之不理”。此即所谓“天羽声明”。②
按照这一声明,中国即沦为日本的“保护国”,不得借助外援抵御日本;欧美各国亦被禁止插手中国事务,须承认日本为东亚唯一霸主。“天羽声明”因此被称为“亚洲门罗主义”。日本此举违背了《九国公约》的规定:中国实行“门户开放”,各国“机会均等”。
次日,获悉“天羽声明”内容的蒋介石,在日记中自问道:“我国宜如何发奋图强,以雪此耻也?”
“天羽声明”发表后,其独霸中国的立场,立刻招致国际舆论及欧美各国的谴责与批评。为平息事端,4月20日,天羽英二又发表了第二次声明,表示日本“无意侵犯中国的独立和权益”“无意损害第三国的权利”,尊重《九国公约》,只是反对“各国在任何形式上采取导致扰乱东亚和平与秩序的行动”。③
日本政府则将以上两次声明,均解释为天羽英二的个人行为,并将其翻译成较为和缓的英文转交各国政府——事实上,早在“天羽声明”发表前四天,首相广田弘毅致驻华公使有吉明的电报,就已经披露了声明内容,语句如出一辙。而天羽英二在发表第二次声明时,也说之前的谈话,是“外务大臣在议会上发表的演说要点”。④
日本政府此一时期的行动,也正是对“天羽声明”的实践。如中美“棉麦借款”,即被广田弘毅指示,有计划破坏,最后仅完成很小一部分。⑤有行动背书,日本政府的口头解释,自难消除“天羽声明”的负面舆论影响。
不过,相对中方明确地声明“主权与其独立之国格,断不容任何国家以任何藉口稍予损害”,与他国关系“断不容任何国家以任何藉口稍加干预”⑥,欧美各国政府的反应并不特别强烈,如英、美两国,均仅照会日本政府,表达对“九国公约”的关切,希望日本恪守其自愿签订的国际条约。⑦
事实上,“天羽声明”所警告者,并非列强,而是国民政府,其目的在于威胁宋子文等人推行的“亲欧美路线”。蒋介石非常清晰地接收到了这种威胁讯息,所以,他并未因日本受列强谴责而欣喜,反在日记中判断道:“倭寇受列强打击以后,其行动必一面引诱,一面准备,侵略必加厉也。”⑧
作为因应,蒋介石决定加速“促进俄倭冲突”。蒋认为,日本若不能消除对中国反日立场的疑忌,就不会发动对苏战争。故而,极有必要“对倭说明以华制华之谬见,与以夷制夷之诬妄,及以华制夷之得计。”——所谓“以华制华之谬见”,是指日本支持各种反蒋势力颠覆国民政府的活动;所谓“以夷制夷之诬妄”,是否认日本长期以来对中国“联外制日”外交的指责;所谓“以华制夷为得计”,则是提醒日本,要解决作为其最大心病的苏联问题,必须先与中国建立协作关系。所以,经过一番布置,1934年12月,蒋介石以“徐道邻”为笔名,公开刊文《敌乎?友乎?》,论述日本侵华难以灭亡中国,以及中日合作的必要性。
注释:
①杨公素:《中华民国外交简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01—208页;②③④《天羽声明与欧美各国之反响——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资料选译(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文丛》,燕山出版社1992年,第250—278页;⑤⑥宋志勇:《<天羽声明>与日本对华政策》,《历史教学》1990年;⑦《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1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第90页;⑧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三),193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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