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诛心,诛心不法。

个人日记

 

       “法不诛心,诛心不法”,是在2300多年前的战国时代,由中国法家提出来的基本法治精神和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的意思是,对于一个案犯或一个案件的评判,是不能按照案犯做这件的主观目的的善恶、以及案犯的一贯的道德操守符合不符合社会道德主流来判断的,唯一的标准就是其行为本身,符合不符合当时的国家明文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具体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是后发制人的,只有具体行为出来后才能拿着法律这把尺子去衡量它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有一点就着这个“尺子”事先就制定出来了,并且宣示了天下。所谓法不诛心,就是说执法时不会考虑所涉当事人的人品善恶,目的善恶,只考虑你的行为是否恰当。具体来讲,如果国法规定凡是对公民的刑罚“必须经过”法院,那些“基于义愤杀人”、那些“为见义勇为踢折别人腿”的行为、那些抓住“小偷”剃发、挂盘、游街示众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了,都要受到刑罚的。

时下很多人按着自己的心性去评判一切事物,“打黑可以黑打”“见义勇为(超过必要限度)伤害他人可以不必刑拘”。总之,你要是“自己认为”是在打流氓,自己认为自己的目的是正义的,可以使用任何流氓的手段。在这里,人们是在“诛心”:猥亵妇女是可恶的,我就踢折他的腿!我在这打“猥亵妇女”的流氓,凭什么法律还要管我?可是静下心来想想,“他猥亵妇女”这个罪行的认定,完全是按照“见义勇为者”自己的心性当场认定的,这个认定过程“猥亵妇女者”既没有申辩的机会,也没有必要的法律监督的过程。而对他的制裁却是瞬间就实施了:腿被踢折。试问,4、5个强壮的大学生能不能把一个“猥亵妇女”的保安扭送执法机关那?能不能扣住他等待警察来处理那?踢折他的腿(实施私行)是唯一的选择吗?

“法不诛心,诛心不法”还有第二层意思,那就是:“执法者对官司案件的评判,是不能按照自己道德标准、按照自己心性好恶执法的,”其唯一的标准就是“依法决断。”

这句话,其实就是现代的“依法治国”的理论陈述。对世间万物、芸芸众生的评判要依法评判,其前提必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明文的法律”,就是所谓“法无明文不为法”。有了明文的法,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杜绝任意的评判和对法律的解释,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按照自己的道德标准、个人好恶随意执法。有了明文法律,人们就可以在处理任何事物之前就对照这个法律的尺子来判断哪些事能做,哪些事是不能做,是违法的事情。执法者随意执法,百姓在做事之前、之后,不知道是不是合法,在当今社会比比皆是,司空见惯,人们习以为常。这个怪事主因就是我们没有明确的法律尺度,凡事都要靠官吏、庶民依照心性去诛杀、考罚。比如,“和尚搂着美女在超市里购物被抓”“某地公安机关根据网上流传的一条视频将偷拍裙底的色狼抓获,希望被侵害的女生尽快报案”等等。

其实我们翻遍了刑法,也没有找到“和尚不许有女友”,“和尚搂着美女是犯罪”的这样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找不到什么是和尚以及和尚的法律地位、操守的规定的任何文字。这种抓人完全是执法者根据了个人的道德标准、好恶去抓了人,是用心去诛。其实也不单是执法者按照个人好恶去抓人,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根据自己道德、好恶要求警察去抓人”。试想,那位警官如果对举报者说“这事没有法律根据,我不管,”会是什么样情景?在人民群众的舆论海洋里(那些昏庸的官僚管这个叫舆情)他还能生存吗?那个大胆的说出“强奸妓女,要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法学教授的下场比就是典型的例子吗?(请各位看官注意:这个教授可没说强奸妓女无罪!!!他只是对比了强奸了一个在进行自己职业时候的妓女,和强奸了一个良家妇女两者之间的危害性的大小!!)。至于那个抓了色狼的传奇笑话,请大家自己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己去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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