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八病,即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大韵、小韵、旁纽、正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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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病之说,是针对齐粱体的五言诗中要避免的声律缺陷而言的。
四声八病,是齐粱时期沈约、谢朓等提出的。四声,指平上去入四种声调。八病,是指诗歌创作中声韵搭配不当带来的八种弊病。八病之说,本着“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的原则,是针对齐粱体的五言诗中要避免的声律缺陷而言的。唐代近体诗是在齐粱体诗歌的基础上产生的,探讨八病与唐代近体诗的关系,对于诗律理论来说,很有必要。特别是在唐代格律诗成熟之后,再看齐粱时代的八病说,对它就会有一个更全面深刻的认识。
四声八病,是齐粱时期沈约、谢朓等提出的。四声,指平上去入四种声调。八病,是指诗歌创作中声韵搭配不当带来的八种弊病。八病之说,本着“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的原则,是针对齐粱体的五言诗中要避免的声律缺陷而言的。唐代近体诗是在齐粱体诗歌的基础上产生的,探讨八病与唐代近体诗的关系,对于诗律理论来说,很有必要。特别是在唐代格律诗成熟之后,再看齐粱时代的八病说,对它就会有一个更全面深刻的认识。
平头。《文境秘府论》说:“平头诗者,五言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平头诗句如:“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芳时”与“提壶”相对,同用平声,故为病句。近体诗中,若五言一联的第二字与第七字同一声调,就违背了平仄对立的原则,同样是诗病。但第一字与第六字都是可平可仄之处,此二字同声,却是律句允许的,不算作诗病。
上尾。《文境秘府论》说:“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上尾诗句如:“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楼”与“齐”相对,同用平声,故为病句。近体诗中,除首句入韵式外,其余各联,奇句的句脚均为仄声,偶句的句脚均为平声,根本没有同声的可能性。但在首句入韵式的首联中,出句必须与对句的尾字同声。这后一种情况《文境秘府论》也不认为是病,所谓“唯连韵者,非病也”。可见,在非押韵的诗句中,近体诗也是讲上尾的。
蜂腰。《文境秘府论》说:“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蜂腰诗句如:“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君”与“甘”同声,“独”与“饰”同声,故为病句。近体诗中,此种诗病,不会出现在五言的「平平平仄仄」和「仄仄仄平平」句式中,却在「仄仄平平仄」和「平平仄仄平」句式中出现,这都是两种常见的平仄句型。可见蜂腰之说,并没有被唐代格律诗所接受。
鹤膝。《文境秘府论》说:“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言两头细,中间粗,似鹤膝也。”鹤膝诗句如:“拨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阙。浪蹙飞船影,山挂垂轮月。”“渚”与“影”同声,故为病句。近体诗奇句句尾,只要求用仄声字,没有上去入的区分,并不认为鹤膝是一种病。尽管如此,不少诗人还是在每首诗的奇句句尾上采取四声递用,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唐人对齐粱诗律鹤膝病的尊重和沿承。
大韵。《文境秘府论》说:“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律’、‘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除非故作叠韵,此即不论。”这是说一联十个字中,除了叠韵字外,都不能用与句尾韵字相同韵部的字。大韵诗句如:“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鹂”与“枝”同为支韵,故犯病。这条规则的设立,是为了突出句尾韵字的音响效果。从声韵变化的角度上看,用意是好的,但如果每一首诗都要这样做,就未免太束缚思想了,所以不为唐代诗律取用。不过,唐代诗人还是在诗句中尽力避免或少犯大韵病,以求诗句音响的和谐动听。
小韵。《文境秘府论》说:“小韵诗者,除韵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为犯小韵病也。”小韵诗句如:“搴帘出户望,霜花朝漾日”“望”与“漾”同为漾韵,故犯小韵病。这条诗病与大韵近同,不过要求更为严格,要在一联之中做到每个字都不同韵。这对于作诗来说,同样难以做到,因而不为近体诗取用。
旁纽。《文境秘府论》写作傍纽,说:“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病句如:“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鱼”与“月”同为双声字,故犯旁纽病。旁纽病,是在一联或一句之中不得用同韵母字的要求之外,进一步提出的一句之中不能用同声母字的规定。在诗作实践中,这一条同样也难以做到,故为近体诗律所不取。
正纽。《文境秘府论》说:“正纽诗者,五言诗‘壬’、‘衽’、‘任’、‘人’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如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人’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除非故作双声,下句复双声对,方得免正纽之病也。”正纽之病,是说一联十字之中,用了声调不同而声母相同的字。病句如:“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家”与“嫁”声韵全同,尽管它们有平声与去声的不同,还是犯了正纽病。正纽的规则,可以视作对旁纽的补充,即使两字声调上有差异,也不能弥补它们所犯的双声病。这同样也不近情理,故为近体诗格律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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