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训诫中心背后的公权违法(网络转载)

个人日记

        前有北京上访黑监狱,今有河南上访训诫中心,名称虽然不一样,侵害上访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性却如出一辙。只是这一次,公权力部门直接出手,按照上级的精神,逐级设置,俨然一套正规有序执法机构,让人不得不佩服:原来违法侵权也可以这般正规

  事情曝光后,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做出了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由省公安厅、信访局立即对全省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进行彻底排查,对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律取消。这样的应对,说不上有什么进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更是显得有些认识不到位。从法律上分析,如此有组织、有计划的设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往小了说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信访条例及有关行政编制法律规范;往大了说则是明目张胆地违反国家宪法、侵犯人权。

  法治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乃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不是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法规和规章都不能设定针对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任何公权力机关都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翻遍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都没有非正常上访训诫的措施,更遑论将人关到固定的地方。而所谓的非正常上访,本身就是地方官员臆想出来的名词。就个案而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上访者关进训诫中心,如此限制人身自由犹同非法拘禁,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为过。

  对于这种几乎所有环节都透露出违反法治、侵犯人权意味的现象,我们很难为当地的做法寻找可以谅解的理由,也很难相信简单的取消就能根治治理上的病症。其背后凸显出的大范围、普遍化公权力违法,应当受到更严厉、更彻底的追究。对此,河南方面虽表示决不护短,决不遮掩,但在应对舆论的措辞上,却表示多数县市区已取消了较为固定的训诫场所,只有个别地方依然保留。在彻底排查尚未结束之前,这种个别的判断依据何在?其究竟是一种普遍现象还是少数现象抑或是个别特例呢?

  从以下信息中,人们更不难作出一些自己的判断。据称,2008年以来,按照有关要求,河南省就开始了对当地赴京上访者采取训诫的做法。2009年河南省公安厅、司法厅、信访局下发河南省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规定对于赴京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各级可以按照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置,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如此超出权限违法出台文件人身自由的行为,难道不应该追究背后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此次事件,再度为公权力违法敲响警钟。在已有前车之鉴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这种公权力组团违法的恶性事情,更说明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公权违法的冲动就很难抑制。如果要建设的是一个法治河南,那么就请深入到事件背后,彻查当中的各个部门和人员各自的法律责任,从政法委到公安再到信访局,一个都不能放过。这样,才能还被训诫者一个公义,给公众以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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