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训诫中心背后的公权违法(网络转载)
个人日记
事情曝光后,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做出了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由省公安厅、信访局立即对全省“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进行彻底排查,对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律取消。这样的应对,说不上有什么进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更是显得有些认识不到位。从法律上分析,如此有组织、有计划的设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往小了说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信访条例及有关行政编制法律规范;往大了说则是明目张胆地违反国家宪法、侵犯人权。
法治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乃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不是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法规和规章都不能设定针对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任何公权力机关都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翻遍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都没有非正常上访训诫的措施,更遑论将人关到固定的地方。而所谓的“非正常上访”,本身就是地方官员臆想出来的名词。就个案而言,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上访者关进训诫中心,如此限制人身自由犹同非法拘禁,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为过。
对于这种几乎所有环节都透露出违反法治、侵犯人权意味的现象,我们很难为当地的做法寻找可以谅解的理由,也很难相信简单的取消就能根治治理上的病症。其背后凸显出的大范围、普遍化公权力违法,应当受到更严厉、更彻底的追究。对此,河南方面虽表示“决不护短,决不遮掩”,但在应对舆论的措辞上,却表示“多数县市区已取消了较为固定的训诫场所”,只有“个别地方依然保留”。在彻底排查尚未结束之前,这种“个别”的判断依据何在?其究竟是一种普遍现象还是少数现象抑或是个别特例呢?
从以下信息中,人们更不难作出一些自己的判断。据称,2008年以来,“按照有关要求”,河南省就开始了对当地赴京上访者采取训诫的做法。2009年河南省公安厅、司法厅、信访局下发“河南省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规定对于赴京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各级可以按照“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置,“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如此超出权限违法出台文件人身自由的行为,难道不应该追究背后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此次事件,再度为公权力违法敲响警钟。在已有前车之鉴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这种公权力组团违法的恶性事情,更说明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公权违法的冲动就很难抑制。如果要建设的是一个法治河南,那么就请深入到事件背后,彻查当中的各个部门和人员各自的法律责任,从政法委到公安再到信访局,一个都不能放过。这样,才能还被训诫者一个公义,给公众以法治的信心。
文章评论
随遇而安
[em]e179[/em]
疏影
[em]e179[/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