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法

个人日记

1.       建设工程档案的表现形式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       按项目进展程度分类,应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的种类及每个阶段的档案文件内容包括:(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监理文件;(3)施工文件;(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3.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程序(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个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2)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档案形成、收集、整理过程中的职责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5.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归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6.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2)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3)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4)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概况;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3)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土地管理法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及分类(1)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是否有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2)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并有出让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年限(1)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2)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  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建设用地的种类: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与临时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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