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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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一、术语、代号
(一)术语
1、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2、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3、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的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5、强电磁流: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6、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式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7、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8、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9、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10、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11、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砼基础、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12、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1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14、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
15、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16、冲击接地电阻:按通地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17、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
18、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导电部分,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
19、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20、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 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21、直流接触: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2、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23、配电箱: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
24、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25、隔离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26、安全隔离变压器:它是专门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二)代号:
1、DK—电源隔离开关。
2、H—照明器
3、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M—电动机
5、N—中性源、中性线、工作零线。
6、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7、PE—保护零线、保护线。
8、RE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9、T—变压器
10、TN—电源中性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11、TN-C—工作零线与保护变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12、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13、T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14、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流中性点接地点。
15、W—电焊机。
本规范共十章,256条,其中强条25条。
二、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条件:“规范”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相关部门审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
(相关单位是指安全、技术、设备、材料、施工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临时用电方案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内容:
⑴现场勘测;
⑵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⑶进行负荷计算;
⑷选择变压器;
⑸设计配电系统:
① 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② 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③ 设计接地装置;
④ 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⑹设计防雷装置;
⑺确定防护措施;
⑻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不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只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三、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 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 电气设备试验、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 定期检(复)查表。
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现场主管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归档管理。“电工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项目经理每周审核认可。
四、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和防护
外电线路主要指不为施工现场专用的原来已经存在的高压或低压配电线路。
1、 高压:凡电压在1000V以上者。
2、 低压:凡电压在1000V及其以下者。
3、 安全电压:50V、42V、36V、24V、12V、6V。
4、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水平安全距离和防护。
见192页4.1.2条
外电线路电压(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500 |
最小安全距离(m) | 4.0 | 6.0 | 8.0 | 10 | 15 |
当达不到4.1.2条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并应悬挂醒目警告标志。防护设施材料必须采用木、竹或其它绝缘材料搭设,警示标志必须昼夜醒目可见。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安全距离应不小于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KV)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最小安全距离(m) | 1.7 | 2.0 | 2.5 | 4.0 | 5.0 | 6.0 |
防护设施应达到IP30级,即其缝隙能防止Φ2.5mm固体异物穿越。
当防护设施搭施好后,没法施工时,应按下列三条措施实施:
① 向建设单位发文,由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协商,线路停电后再施工,如果不行。
② 向建设单位发文,由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协商,将线路迁移到安全距离外再施工。
③ 上列两条均实施不了,坚决拒绝冒险作业。
5、见192页:4.1.3条,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与外电线距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 <1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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