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党领导
个人日记
我 我叫邢四清,行唐县南埌坝村人,中共党员。2007年1月11日,为维护集体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当时激请了三名派出所干警到场),支部三人被痞子砍伤,我重伤致残。公冀石鉴伤检字【2007】648号鉴定为重伤,石司鉴中心【2007】鉴字第496号鉴定为5级伤残。现腿不能行走,靠双拐支撑,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后遗症致使其社会交往贫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我找县有关部门两年多才给予答复意见。民政认为是斗殴事件,不是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而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樊新朝、张垠斗等多人赶到现场,手拿砍刀镐柄为达到强行阻止他人买树,以便他们低于市场价买树,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集体利益的梦想,恐吓、威胁、谩骂现场人员,声称卖树时谁敢吱声就抄谁的家。这就是破坏卖树现场秩序,扰乱村民团体正常经营活动,就是破环社会治安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制止就是维护社会治安。邢四清挺身而出的客观结果使歹徒的意愿破灭。集体财产未受侵害。符合民政部97年《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符合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项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行唐县民政局错误采纳了法院对樊新朝刑事判决书存在的瑕疵,其表现为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混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通过聚众闹事,给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实现自己某种无理要求的动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件事实是一方受伤群众都是手无寸铁淳朴善良的农民,另一方是以获得不当利益为目的的持有管制刀具的社会暴徒。法院却将案件定性为斗殴,认定保护集体财产的村民也是暴徒,认定合法组织的卖树行为是“纠集”村民打架,认定遮挡砍刀自卫和村民被暴徒提刀追砍的行为都是“犯罪分子”在相互殴斗。别忘了,当时公安也在场,可没敢动。可见村民是多么的弱势,暴徒有多么目无法纪、胆大包天。暴徒们扰乱村委会正常卖树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故意伤害罪的特征,理应判定。然法院却将为保护集体财产而受伤的村民与聚众滋事的暴徒混为一谈。这样误解是对无辜受伤村民名誉的损害,是不尊重事实、生搬硬套、不负责任的,更违反了《宪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民政部门只认判决结果,错误决定使邢四清不能享受抚恤和优待。本人提出复查申请后五年余仍未回复。我到市民政一次后便不再被接见,到省民政部门上访多次也没有得到书面答复,到市省信访局信访四年余也没有得到答复。到国家信访近三年,听说有人拿钱销号。我到省涉法涉诉让到检察院.可到检察院请求刑事再审申诉无果。法院、政法委不管此事。 2012.11.12. 想找县党组织到门口被穿警服的拿了拐并拉到内屋打成轻微伤。(行司鉴中心【2012】医学字第277号), 致卧床多日.。当时有两名乡干部跟着,我4次报警145秒,让找党委。1小时后不知谁说了话,警察到,做笔录, 结果给了医疗监定费,不了了之。 依照党章第四条第八项及党员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再次逐级请求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 请求文字回复。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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