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首要解决网络有法可依,不是为了遏制百度文库

个人日记

导读。闹得沸沸扬扬的所谓侵权,还是没有结局,无疾而终。这缘于没有一整套关于网络运行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每每到了关键,就来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夸夸其谈的大侃一通,没有一个有效的标准可依。司法救济首要解决网络规范,不是为了遏制百度文库。

导读秋风斋

原名王琳:司法救济才能遏制百度文库侵权

王琳 法律学者

因“百度文库”卷入侵权风波的百度公司终于向版权低头。 3月26日,百度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公司已经调集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清理,同时加强主动排查。 “声明”亦针对 “产品前期运营过程中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抱歉。 3月28日,百度公司首席执行官李彦宏也公开表态:管得好就管,管不好就干脆关掉。

从一开始以“免费与共享”强硬对抗作家维权,到排查和清理侵权文档,不失为一个进步。但百度公司的这次进步(或称“让步”),却来之不易。一是国内50名作家在“3·15”当天联合发布公开信指责百度文库侵权。这次近乎行为艺术的维权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一些作家代表也分别以博文或微博的形式抨击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强化了公共舆论。

从百度公司态度的转化来看,道歉和删除侵权文档并非是因为对版权的尊重而为——或至少主要不是因为尊重法律,而更多地是尊重舆论。相信这也正是作家们之所以选择以公开信——而不是以律师信——的方式来维权的原因。

当然,作家们不是不可以拿起诉讼的武器来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就出台了。该法第47条写得很清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飞地,网站同样要受法律的约束。 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如是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百度文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了还在保护期内的著作,当然是侵权。至于作为上传者的网民和作为平台提供者的网络公司,在侵权责任中各承担多少份额,那应该是法官的事。被侵权人提出告诉,法官依据证据与法律进行裁判,这在一个法治国家是何其正常的行为。

但实际情况却是,我们很少看到作为被侵权人的作家主动选择司法程序。不是作家们缺乏法律意识,而是现实的司法生态有时令人无奈。我刚走出法律院校的时候,一个律师向我传授的从业经验之一,就是尽量接受被告的委托。之所以要如此选择,除了原告对于胜诉的渴望程度远远高于被告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打官司对原告来说实在太折磨人了。就在几天前媒体还曾披露了一宗个案,有位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一个官司打了三个多月,最后得到了18元赔偿。而他付出的却是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这还不包括他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不难想像某位作家将百度告上法庭后,诉讼之路也会照例“山高水长”,而这条路的终点,最好的期望也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即便胜诉了,原告也要面临另一个司法老大难——“执行难”。

“免费和共享”当然不是互联网精神——在法治更为完善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很少看到像百度文库这样公开地、赤裸裸地传播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这是因为它们除了有网络,还有可接近的司法,以及足以阻吓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可以预言,如果没有高效的司法、低廉的维权成本、高额的侵权责任,一个“百度文库”让步了,还会有新的“XX文库”站出来。立法滞后,行政监管失灵,司法保障不力,社会监督匮乏,企业的道德良知远未得到认可,这就是中国的网络江湖。需要从“百度文库事件”中反思的,并不仅仅是网络企业,更有相关立法的完善、行政监管的强化以及司法救济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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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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