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19):因环境污染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

个人日记

因环境污染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
文:滕 威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只有明白了定义或概念,才能有的放矢地应付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也有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那么,环境污染就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环境发生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严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现实中,常表现为工矿企业等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
 
     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为了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负担,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要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进行特殊的分配,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可分为受害人举证和致害人举证两个方面。受害人应当就以下事实进行举证:主要就是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即因环境污染的行为所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也就是说,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表现得不太明显,具有一定的潜在性,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可能予以显现。所以对此进行举证时,就必须提供环境污染的事实依据、环境污染的超标依据、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据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依据以及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依据、人体功能减退依据或人的体质衰微依据等,这些证明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都应当由受害人一方提供。
 
    环境污染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所以,致害人的举证责任就相对重要得多。致害人应当就以下事实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里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致害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致害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呢?一是不可抗力。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中的不可抗力要求比较严格,其仅仅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且由加害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致害人才能免责。二是损害后果系他人造成,且他人须为有过错。这里,所谓的致害人,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且证据还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他人的过错造成,才能达到免责的目的。三是其他免责条件。这是留给法官作自由裁量权用的,这种免责条件更为苛刻,比如因战争造成的环境污染、行政机关的决策错误导致的环境污染等。当然,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致害人免责的事由之一。
 
    其次,致害人应当就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致害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来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逐渐增多以及损害情形呈多样性复杂性,往往需要依靠专业的技术或者先进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和判断,所以,如果仍然让受害人就因果关系举证,显然对保护受害人不利,而且还可能引导或放任更为隐蔽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此情形下,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让致害人就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就相对公平得多。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这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在知道侵权事实起的第三年才主张权利的,并不因此丧失胜诉权。所以,作为当事人千万不要搞混淆而放弃本应当胜诉的权利。而且这个3年诉讼时效,不仅适用于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也适用于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通用的诉讼时效。
 
    在此感谢江苏省淮安市滕威法官的无私奉献!愿朋友们学习愉快!
                                                             ------漂零于2012年9月21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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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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