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军人的优抚政策诉求到了有个答复的时候了

个人日记

 
 从2003年起,全国各地参战老兵陆续向国家提出,要求出台依法统一完善参战军人的政策诉求,到现在已经进入第11个年头。为了回应参战军人的诉求,2007年7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出台了我国第一个涉及参战军人的政策:中宣发【2007】9号、民发【2007】102号、民发【2007】99号文,即从2007年8月1日起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 “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参战军人为了国家不被外国侵略者侵略和人民的幸福安宁,抛弃小家为国家,走进生死难料的战场,在战争中,参战军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战争的严重的侵犯和伤害,参战军人是战争的主体,是参加者也是战争的最大受害者,上个世纪国家在落实出台一系列政策时就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首先肯定。
我们认为:
一·民发【2007】99号文总则在理论上肯定了参战人员为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安宁对国家的贡献,体现了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也是“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的体现。民政部的职能虽然是扶贫解困的,但“生活补助政策”不是扶贫解困政策,扶贫解困政策认定的标准是生活贫困,无需具备参战军人身份。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参战军人政策。
二·由于民发【2007】99号文从“扶贫、解困”和维稳的角度的角度出发,把同样参战的退役在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排除在民政部的这一政策之外,所以,民发【2007】99号文细则在政策上又否定了总则,是互相矛盾的。事实上此文是以国家的名义否定了他们的贡献,剥夺了其参战军人的身份、权利和应当获得的荣誉。
三· 我们在上访中经常听到的这样一句简单的回答:“有工资的和有退休金的没有”。对此我们提出异议:工资是职工工作的劳动所得,退休金是劳动者为国家创造积累的回报,与参战生活补助没有联系。再说,参战的现役军人、军队退役人员他们或者提了干甚至当了将军,或者退伍后找到一份正式工作,没有与参战身份甚至没有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挂钩。他们来到地方,有的是从临时工、合同工、民办教师、以工代干重新干起,在转正、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住房分配、子女就业中等,参战身份也从来没有纳入考核和量化,没有和参战身份挂钩。因此,参战军人政策不能与参战后的劳动所得挂钩。
四·“制定的政策一定要于法有据”,我们认为把在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排除在国家出台的第一个参战政策之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双重标准。违背了义务和权利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十八大关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承诺。
“合法的权利人人都要争取”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提出如下基本诉求:
一、”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取消民发【2007】99号文对参战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的双重标准,将全部参战人员纳入重点优抚对象,于2013年底把参战生活补助补发到每个参战老兵手里。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的一贯政策并参考国际贯例制定全国统一的完善的参战军人优抚政策。把民发【2007】99号文对参战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提升为全国统一的完善的参战优抚(参战优抚金政策或参战荣誉金政策)政策。关爱参战老兵生老病死,让他们安度晚年。
二、 “崇尚荣誉”是历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一张证书或一枚纪念章,记载着一段历史,承载着一段荣誉,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金钱不可替代的。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总政治部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的规定和我军历史上颁发勋章、奖章、战争战役纪念章等事实。总政治部是否为解放后参战的现役军人、军队退役人员补发一定名称的例如战争或战役纪念章。
我们这些参战老兵是一个爱党爱国爱军遵纪守法的弱势群体,一个一年就可以解决的诉求,我们从年过花甲开始诉求,现在多数已到古稀之年,年龄大的都八十多岁了,有的参战老兵已在期待中离开了这个世界,参战政策诉求到了结束的时候了。
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军人的荣誉,为了激励军队现役军人将来能打大仗、打胜仗解决后顾之忧,是关系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大事。我们衷心地希望党和政府能理智地维护参战军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正当诉求,在党中央提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以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民政部或涉军办的名义把本地区参战老兵提出的诉求如实地逐级地向上反映,直至反映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参战军人的优抚政策诉求到了有个答复的时候了。 

                                                                    
秦守智

                                                                                                           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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