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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桩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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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日记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听证代理提纲
(和谐版)
感谢山东高院为聂树斌申诉复查一案召开听证会,这是山东高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聂树斌案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中央执法为民、依法治国方针的良好实践。
一、本案没有聂树斌犯罪证据。
(一)仅靠口供定案。而口供存在诸多问题。
1、非法取证。
1994年8月5日发案,9月23日将聂树斌抓获,没有依法送看守所关押,而是羁押在郊区分局留营派出所。卷宗仅有的一份所谓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涉嫌伪造。没有文号、没有执行机关、没有执行地点,没有报批程序,没有领导签字,没有存根。甚至落款时间任意涂改。本来写了8月26日,而后又改成24日。
79刑诉法规定可以由派出所负责执行,但必须是在其居住场所执行。而绝不可以直接在派出所内执行。派出所不具备嫌疑人“居住”条件。除了受体罚、虐待之外,嫌疑人无法以正常居住的形式配合审讯。且有证据证实聂受到严重刑讯逼供。
2、无罪辩解被隐匿。
从卷宗材料可知,聂树斌23日被抓获,当天晚上就进行了突审,直到27日,期间有多份无罪辩解材料。但都被办案人员隐匿了。现在调查发现,这些笔录已经被销毁。这是绝不允许的。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有利供述,办案人员可以不采信,但绝不可以不入卷!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隐匿不入卷,怎么解释?除了要故意把嫌疑人不分青红皂白入罪外,还能做出其他解释吗?
侦查卷52页:(4月28日首次有罪供述)
?为什么以前不讲实话? :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
?这次讲的是实话吗? :是实话。
3、有证据证实聂树斌遭刑讯逼供。
李树亭律师调查笔录
时间: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点:河北省保定监狱第22监区
调查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纪会谦,男,1970年5月3日出生,籍贯河北省深泽县耿庄乡耿庄村人,现于保定监狱服刑。
问:我是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聂树斌亲属的委托,代理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申诉复查和再审相关事宜。今天到这里找您,主要是向您了解一下当年聂树斌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时的情况,请您把知道的情况或了解的线索如实向我陈述,作伪证说假话要负法律责任,您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
问:您是哪一年因何事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
答:我是1994年10月份,因为诈骗罪被石家庄公安局桥东分局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当时我在105监室,管教干警叫杨金华。当时105监室有30多人,是个大号,号长叫孟春峰,另一个叫祝沙力。当时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号。我对他印象特别深。当时我看见他的时候,他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比较受歧视,但我没有歧视他,我挨着他睡觉,我俩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他聊起来以后,说每次提审都是生不如死的感觉。我就问他,有些开玩笑地说:“你犯强奸,判多少年都值了。”他每次都是哭着跟我说:“我什么也没干。公安人员打的我,几乎每次都把我打迷糊,必须完全按照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回答问题,才挨打少一点或者不挨打。”我问:“怎么打你了?”他说:“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我说:“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说过好多次,说“老纪,我肯定是被冤死了。有机会的话,将来国家政策好了有机会的话,帮我找个好的律师申申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能找到真凶更好,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
问:那您看没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呢?
答:有伤。有时候提审回来脸是非常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聂树斌说话非常口吃,我问他:“你一直说话都这样结巴呀?”他说:“以前说话不这样口吃,被连电带打刑讯的,被打的。我一说话就想起被刑讯的时候,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临被执行时候,他反复对我说:“老纪,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没强奸,也没杀人。”
问:当时与聂树斌共同执行的有没有其他人?
答:晋州市东曹村的周志辉,故意杀人;还有广东的梅培岳,还有石家庄市当时抢劫出租车杀人的杨路明,其他的就没有什么印象了。
问:有没有羁押一个月左右就走的?
答:没有,因为我们监号都是重刑犯。也有一些贪污受贿判缓刑的,刑期相比较稍短些。
问:您一直在105监室没有换过号吗?
答:没有。我是1997年上半年被判刑后,被送到石家庄市北郊监狱(四监狱,新生客车厂),2004年刑满释放。
问:当时您与聂树斌羁押在一起时,聂树斌有无文字性东西留下来?
答:当时我们管得很严,不允许有纸有笔这些东西。
问:关于聂树斌的事情,您再仔细回忆一下,还有别的要陈述吗?
答:聂树斌跟我关系最好,因为我当兵时在27军通讯团,正好在西郊,离聂树斌家特别近。
问:那您与聂树斌究竟是谁先进石家庄市看守所的?
答:我先进去的。我是先进后走。
问:如果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您是否愿意出庭作证?
答:我愿意。
(二)认定死者系被告人用花衬衣勒杀没有证据。
《尸检报告》认定“窒息死亡”依据是:
1、死者颈部“缠绕花衬衣”;
2、“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
常识告诉我们,这两点即使真实,也不能推出“衬衣勒杀”的结论。难道就不可以中毒死亡吗?
况且,这两者都是虚假的。
第一,关于颈部“缠绕花衬衣”问题。
1、本案没有什么“花衬衣”。只有一件疑似带花的短袖女上衣。
短袖女上衣和花衬衣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衬衣应为长袖,便于缠绕。而短上衣则难以实现缠绕。司法机关把短上衣虚构、演变成“花衬衣”,就是为了形成便于缠绕的假象。使其更像“犯罪工具”。
2、卷宗彩照花衬衣和死者颈部物体无关。
卷宗显示彩色照片上的所谓“花衬衣”,没有证据证明是死者脖子上的附着物(看不出是何物。见上图)。
在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女上衣之间,缺少证据链接。聂树斌的母亲证实,当年公安机关向其出示并要求辨认的衣服并不是这件短袖女上衣,而是一件长袖衣服。
卷宗彩色短上衣照片来源不清。没有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在什么情况下拍摄的,一概没有。随便拿来一张照片,凭什么认定为现场死者脖子上的衣服?后期司法机关组织的复查过程中,对彩照中短上衣提出质疑时,多位当年的侦查人员又说衣服是洗涤过了的。很荒唐!物证被漂洗,还有证据的属性吗?(见上图)
3、疑似女上衣来源不清。
假如死者颈部物体就是彩照上的花衬衣,那么该疑似花衬衣来源不清。
卷宗已证实,这件花衬衣不是受害人的,也不是被告人。从何而来莫名其妙。为了给花衬衣安排个来源,聂“说”是偷来的。偷来的又没有失主。最后又说从收破烂的废品堆上偷的,但又得不到收破烂业主的证实。
花衬衣来源不清。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来源,更无法证实与案件有什么关联性。
4、认定短上衣系作案工具无证据支持。
首先,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死者颈部有疑似衣服,但并没有缠绕。只是附着状。勘验记录载明“开口在北侧”。
“绕”和“缠”是不同概念。“绕”是环绕、围绕,“缠”是多层次反复环绕。
其次,客观上这件女士短袖上衣短小厚实,不足以在颈部形成缠绕。
现场照片和勘验笔录均未呈现任何缠绕状态。开口未闭合。该上衣无关窒息。《尸检报告》认定死者系被嫌疑人用该短上衣勒杀窒息死亡无任何证据,系主观猜测。
再次,尸检“未发现舌骨、甲状软骨骨折”
尸检报告“未发现舌骨、甲状软骨骨折”,这一定程度排除了颈部施压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勒杀致死通常导致舌骨、甲状软骨骨折。
另外、无死者胸腹部解剖检验的生化证据
窒息死亡者严重缺氧,导致内部心、脑、肺、肝等多器官瘀血,器官被膜下、粘膜瘀点性出血,呈现肺气肿、肺水肿等诸多病理特征,解剖可见。还可以通过对组织胺和5-羟色胺的生化检验辅助判断。本案缺失诊断窒息必要的解剖和检验资料。
第二,关于死者“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问题。
1、从《尸体检验报告》可以看出,法医未对死者尸体胸腹部进行解剖检验,对此,后来的司法机关全面复查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均承认这一事实。既然未进行解剖检验,凭什么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所谓“全身未发现无明显创口及骨折”只是检验者对尸体表面走马观花主观臆断。
2、尸体背部照片明确显示多根肋骨缺损。至少右侧疑似6、9、11、12肋骨缺损。(左侧因身体掩圧和上衣覆盖分辨不清)。这和王书金曾供述“反复用脚跺”,听到(骨折)“啪啪响”吻合。
(身体背部情况照片 侦查卷114页)
(对比图:正常人体肋骨分布)
肋骨和脊椎链接是牢固的,即使历经千百年,往往依然牢不可破(下考古图)。该案尸体仅历经6天,多根肋骨缺损,应为外伤所致。
(对比图:千年考古尸骨。肋骨完好)
3、专家一致认为照片显示的尸体多条肋骨缺损。
(1)山东医专附属医院骨外科主任医师闫志勇认为:
(主任医师医师,山东医专附院骨外创伤科主任。从事临床工作26年。擅长骨伤、骨病的治疗及研究,曾在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西安唐城医院等处进修脊椎外科,采用现代保守疗法微创介入及开放手术治疗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椎体滑脱及椎管狭窄脊柱病,治疗病人近万例,在市及省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发表国家级论文10数篇,拥有省市级获奖科研项目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