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浪僧
其实聂案是不是个“包袱”,这要看对谁说。老百姓希望看到沉冤得伸,强权者也许还要“永远正确”的“正能量”,官府尊严、官家地位虽然在老百姓心里已成粪土,但“官家”对自己的事务事不许百姓置喙的心态,只能让两级分化的国民心态势同水火。其后果,不怕不会有各类闯王揭竿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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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真相
先读几条王书金案二审后,网友的评论。
无穷无尽的黑幕,你永远不知道事实的真相。就像中国人,一辈子都在修正自己的信仰,从没停止过。
质问法官:8个月前的第一个星期天你穿什么颜色的衣服啊?什么牌子啊?裤子呢?什么颜色啊?那天你逛街用了多少钱啊?你那天买的那包盐有多少粒啊?10多年前的事,你清楚地记得细节吗?
在乎的人不能只是聂树斌的家人。所有想要法治天下的人都应该有关注和思考的自觉性。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到底谁为冤案负责,而怎样才算负责?负得了这个责吗?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旁听王书金案审判记
2006年,张焕枝专程赶往邯郸,旁听邯郸中院对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审判。
在这次审判中,令张焕枝遗憾的是:尽管王书金在公安侦查阶段已多次供述当年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尽管广平县警方也已经完成了调查核实及取证工作;虽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书金又多次主动供述那起强奸杀人犯罪事实,但他却先后被主诉检察官和法官以“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为由喝止。
二
2013年6月25日上午,河北高院在邯郸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这起案件因与聂树斌案密切相关,已经在全国甚至在世界上都备受关注。
开庭当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云集了大批媒体记者,法院正门百米戒严,大量警务人员现场筑起“肉墙”。
上午11时20分左右,前来旁听庭审的聂树斌之母张焕枝走出庭审现场,并简单接受了媒体采访。
张焕枝表示,她对法庭上出示的一些证据存在质疑。她说,今天在庭审现场出示的一件衣服,跟当年公安机关让他们家人辨认的那件衣服不太一致。随后,张焕枝离开了邯郸市中院。
这次开庭前,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王书金案审理看点”:
1.七年前首次审判,法院何以对涉及聂树斌案的犯罪置之不理?(结果:依然置之不理)
2.为何对王的审判延宕八年?程序责任如何追究? (结果:依然无需追究)
3.检察机关如不追究康某被奸杀案,则必须对王的主动供认做充分证伪。(结果:依然坚持聂案定罪依据)
4.除非司法机关再次用确凿无疑之证据证明聂系强奸杀人犯,否则必须为聂树斌平反。(结果:为聂树斌平反依然遥遥无期)
三
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于2013年7月10日二审落下帷幕。检方认为,18年前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而王书金仍一口咬定:“那就是我干的。”其辩护人也认为,王书金的口供与这起案件卷宗中记录的很多细节相吻合,王书金就是这起奸杀案的真凶。最终,河北省高院未当庭宣判。
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合议庭决定此次开庭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
王书金上诉供述其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理由涉及两部分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强奸涉及个人隐私,对此部分事实依法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故意杀人事实部分,依法公开审理。
辩护人发表意见认为: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可以认定应该是王书金所为。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答辩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见下图)
河北高院二审微博直播驳回王书金上诉的理由
王书金辩护律师朱爱民在法庭上表示,王书金案2007年一审后,当事人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方认为原判认定的王书金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王书金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这次是二审再次开庭,辩方依然坚持原来的观点。
朱爱民发表意见时说,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供述,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做出的,王书金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高度吻合。朱爱民认为,检方提出的一些细节问题与王书金供述有出入,应考虑到事件已过去19年,普通人记忆力有所衰退,不能苛求细节完全准确。
朱爱民还认为检方出示的部分证据有瑕疵,比如尸检报告上本来应该有两名工作人员的签名,但出具的尸检报告上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签名,另一名工作人员是盖的印章。另外检方出示的关键物证“花衬衣”只有照片,没有实物。
四
2013年9月27日上午,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持旁听证通过警戒线进入法院
河北省高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
图为被告人王书金在法庭上
谁是真凶?
让我们还是以河北高院二审微博直播驳回王书金上诉的理由为对象,逐一还原案件的真相。
河北检方一直坚持、河北高院据以判决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的理由:
第一,当时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现场供述不符。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作案手法不符。
第三,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被害人下午上班,5点下班与同事一起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是在中午2点左右作案,时间不符。
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的实际身高不符。
下面,踏浪僧根据已经掌握的案卷证据,来梳理河北司法系统坚守王书金案中涉聂树斌案的理由,让你来判断王书金或聂树斌谁是真凶?
1. 王书金的供述不符合现场:王书金的供述里面没有提到死者脖子上有一个花衬衣,而现场有这个花衬衣。
这就是那件所谓的“花衬衣”。这件花衬衣虽然来路不明,却充满了变数,是河北司法界指认聂树斌杀死被害人的唯一“凶器”。(在2013年6月25日河北高院在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时,聂母曾指出,这件衣服与当年公安人员让她辨认的衣服不同)。
所有关注此案的人要知道:死者的尸体是死者的家人和死者的工友在8月10日找到的,然后通知了警方。
在多人发现被害人尸体的第一现场,发现尸体的人都没有提到现场死者脖子上有什么花衬衣,那么多人都没有见到过花衬衣,为什么王书金就必须知道受害人脖子上有一个花衬衣呢?
尸体本身脖子上有没有花衬衣,一直是该案的重要疑点,至今,都没有证据证实它的来源。
即使有这件衣服,是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实,不知河北公安、检察院,中高级法院怎么得出的那一系列结论。
而彩色照片的花衬衣和黑色的尸体脖子上的东西是否是一个东西,也没有证据证实。
分析:王书金不知道“花衬衣”,是因为:(1)他根本就没有见到过;(2)他没有见到当然也就无法用到这个“作案工具”;(3)何况他的作案手法与河北司法部门要求的作案手法不一样。
2. 被害人致死原因(案犯作案手法不符),这是本案本质性的关键,也是确认本案真凶的关键点:
检方以“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的理由,排除了王书金是本案真凶的可能。
这应该是根据发现尸体两个月后的10月10日才出炉的《尸检报告》而得出的结论。让我们先熟悉一下这个《尸检报告》。
踏浪僧提醒:报告最后的签名者吕修森是进修法医,未签名而盖章者王建兵才是法医。
10月10日的《尸检报告》
但是:(1)本案不见窒息死亡的病理特征;(2)本案缺失诊断窒息死亡必要的解剖和检验资料;所以,(3)应排除“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
下边这张照片准确地印证了王书金供认的作案手法,也印证了河北检察院,河北高法关于“王书金却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的正确推断。
现在,请看被害者尸体背部的照片,请仔细辨别尸骸的肋骨。感谢代理律师,他们发现了被害者真正的死亡原因,也证实了王书金所供认的并非撒谎。看到受害人没有被掐死,就双脚跳起在受害人胸腹部跺下,并听到有骨折声的供述。
尸体背部照片明确显示多根肋骨缺损。至少右侧疑似6、9、11、12肋骨缺损。(左侧因身体掩圧和上衣覆盖分辨不清)。这与王书金曾供述“反复用脚跺”,听到(骨折)“啪啪响”吻合。
肋骨和脊椎链接是牢固的,即使历经千百年,往往依然牢不可破(下考古图)。
而该案尸体仅历经6天(遇难者从失踪到发现尸体并尸检的时间)遇难者多根肋骨缺损,应为外伤所致。
3. 关于案发时间不符:真正的案发时间是破解此案的关键点:(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被害人究竟是在上班路上遇害?还是在下班路上遇害?)
公安侦查采信的是在案发两个月后证人的时间证词(可信度不高),而不是嫌疑人最具法律效力的出勤考核记录。(所以,对本案真正的案发时间,必须怀疑。)
(1)证明聂树斌可能有作案时间:
1994年10月21日,聂树斌上司葛秋瑞的证词:
“7月分后三天没上班,8月2号半天没上班,3号上了一天班,4号也没上班,说不清是5号还是6号,一上班,就批评聂树斌,说你别干了,干也不给记工。聂树斌换衣服走了,直至12号才来上班。”
分析:在关键时间点8月5日,采用了模糊记录法,不可信!
(2)被害人同事证词(推断真正的案发时间):
1994年10月11日,王同事证词:8月5日下班后在洗澡堂见康女。
1994年10月21日,于秀珍证词:8月5日下午4点半,在厂门口站着,见康女,6号上班没有找到康女。
分析:是8月5日吗?是不是8月4日?两个月后,是靠什么参照确定时间的?是不是好姐妹只是为了证明被害人没有缺勤而发的好心呢?
在时间取证问题上,公安侦查人员糊涂至极:
(1)案发后两个月,竟然不知案发的具体时间!——有点头脑的人对此根本不会信。
(2)他们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从被害人单位开始调查被害人最后出现的时间?——这可能吗?
(3)在两个月后,他们又舍简而繁、曲线求证时间的原因何在?
(4)他们为什么不查看考勤记录呢?——这其中的隐情,怕是不好说吧?
4. 关于受害者的身高:王书金供述受害人个子比较高,网上有多种版本1.6几米;1米5、6;1.56米;百度词条为1.52米。王书金供述的身高和死者的身高差距较大,所以,认真的公检法开始较真了。这一理由看似细致,实则荒唐或说是假装正经。请不要忘记:这是时隔了19年的审判,19年前,受害人和罪犯是偶然相遇,被害人是骑车遇害,在罪犯面前不曾站立过。而罪犯是在实施强奸,不是在相亲,这个时候,罪犯对受害人的身高有一个模糊的视觉印象就不错了,他不可能像公安刑侦、检察官、法官一样带着尺子去测量。何况,在日常生活中,女人比男人矮10几公分,人们一般认为是差不多的,女人的高跟鞋还会帮助她们增高。相隔19年,以罪犯对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不够精确这个理由来否认王书金作案,检察官、法官大人们自己难道不觉得也很荒唐吗?
其他的诸多疑点,如王书金清晰记得的现场鈅匙等,陈光武律师在听证会的发言中讲得很清楚,附上他的现场微博广播。
以上,是踏浪僧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通过对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中透露出来的证据所做的个人判断,但自己并非法律人,其推断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谨。而且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虽然贴近大众的理解,但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如是接纳。
下面,有热核武器上场了——
刚刚阅读了: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褚福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