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东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1)
个人日记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一) 应当界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
1、被征地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农业户籍人员。
2、国家安置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三峡移民。
3、入学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入学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籍仍在或迁回到本县境内的人员。
4、入伍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的现役士兵;入伍前符合本条第1、2款规定,户籍仍在或迁回到本县境内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官。
5、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第1至4款规定的服刑、劳教人员,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资格。
6、1997年9月1日后婚进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原户籍所在地享有的承包地已被国家征用、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等,且未得到安置的农业户籍人员。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条第1、2款人员,在1997年9月1日后出生的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
8、被征地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通过“农迁农”、“农转非”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在户籍仍在本县的人员(需当地镇人民政府提供未参保证明)。
9、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一“农转居”的人员及“农转居”人员所生子女。
10、其他依照政策、法规应界定为被征地农民的人员。
(二) 照顾界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
1、“农转非”前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且照顾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前户籍在本县,至今仍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农转非”人员、60年代下放人员、通过缴纳城镇经济建设发展基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将户籍迁入城镇的人员(含企业职工用工转制户籍“农转非”人员)、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子女和支边援藏返乡人员。
2、征地前户籍在本县,“农转非”前户籍所在地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固定收入来源的通过缴纳城镇经济建设发展基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的“农转非”人员(含企业职工用工转制户籍“农转非”人员)。
3、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应当划分承包地,但因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进行土地调整且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村民公认的人员。
4、其他对照政策可照顾界定为被征地农民的人员。
以上照顾界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对象,接轨基本生活保障,按农业户籍人员接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29600元的60%照顾计算,个人补缴对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差额11840元。
(三) 不应界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
1、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行政、事业性质人员及参加事业保险的职工。
2、现役军官。
3、历次被征地已安置人员。
4、1997年9月1日后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落户,现户籍迁离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按照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政策,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照土地承包法应当被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6、对照有关政策其他不应界定为被征地农民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和参保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村组的全部安置补助费、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出让有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部分。目前按人均3.96万元计算,其中个人账户2.96万元,统筹账户1万元。
参保的原则: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未征先保”的原则,正常以村组为单位,整建制纳入。
三、参保的类型及享受的待遇
根据年龄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一、二、三、四档人员。
(一)一档人员为16周岁以下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5000元/人。
(二)二、三档人员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也可以鼓励有条件的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转入金额为39600元
二档人员(男16-50周岁、女16-45周岁):从办好参保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目前为140元/月),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为180元∕月)。
三档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从办好参保手续次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期间,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目前为120元/月);到达养老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为180元/月)。
2、选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入金额为39600元,置换缴费标准为338元/月,转入的折算缴费年限照顾为9年9个月;个人原来没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由个人另外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来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含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必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到达退休年龄时,个人的城保手册与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城保手册合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与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城保年限累计达到15年,如经济困难的,可以不再缴费;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继续缴费,多缴多得。
(三) 四档人员(女性为55周岁以上,男性为60周岁以上),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60岁以上的男女四档人员转入新型农保,转入金额为39600元。其中,个人帐户为29600元,统筹帐户10000元;若个人未参加新型农保的,从办好参保手续次月起,目前为365元/月;若个人领取新型农保养老金的,两者合并,增加285元/月。
55-60岁的女性: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个人已领取新型农保养老金的,照顾转入新型农保,两者合并,增加285元/月;若个人未参加新型农保的,等到达60周岁时,转入新型农保,领取365元/月的养老金。
另外,16—60周岁的人员,若个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也可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不领取生活补助费,等到60周岁时再转为新型农保。
四、办理参保的程序及填表方法
(一)办理参保的程序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以组为单位汇总,先由村分工干部初审,并经村委会和街道办审核;
3、在该组所在地公示一周无议后再报镇相关部门审核。
4、镇审核汇总后,再报县相关部门审批。
(二)填表方法
1、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
填写《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栏后签字(个人无任何保险,且暂不想领取生活补助的,在表上注明“60周岁时转新农保”)。
2、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填写《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在“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栏后签字。
3、参加新型农保的
填写《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在“要求转入新型农保”栏后签字。
五、特殊对象处理办法: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洽谈用地时健在,对接基本生活保障时死亡的。一次性发放安置费
(二)已退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处理办法
1、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户籍人员。一次性发放安置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该组土人比计算)。
2、符合照顾界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非农户籍人员。一次性按第1条款的60%给予补偿。
(三)以上特殊对象处理的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 3.街道办审核 ;4.被征地农民保障办公室审核;5.镇政府审批。
六、其他规定
1、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死亡的人员,其个人帐户29600元/人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合法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纳入社会统筹帐户。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其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如有余额,则可以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加新型农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金个人帐户29600元/人在扣除丧葬费后,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余额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领取对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本人死亡前六个月的养老金。丧葬费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若过去照顾提前领取农保养老金的三档人员,现在照顾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将农保帐户余额转入城保,累加计算。
3、在外县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二、三档人员,也可照顾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以后将外县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本县后,再将其合并计算。
4、不应界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不好对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5、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执行从参保次月起“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政策(即首次参保5年后才好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前已参保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含已补缴)满5年的,可以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手续。
6、对于大学生入学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对于大学生入学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上只转不退,可以选择置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7、对于安置补偿费用不足对接统筹标准的村组,其差额部分由镇财政统筹解决。
8、在本村民小组按整建制对接后,以后所涉及户口迁进、出生等各类人员不再安置。
七、本试行办法由城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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