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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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如下:
  1、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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