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办理出口退税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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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明确了供货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条件。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等情况。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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