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之音:企业研发费用专题(13个会计税务议题的问与答)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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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就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做了具体要求。

  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来源:纳税财务网

  一、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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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税目核算?

  答: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范围进行归集。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问题】我单位进行研发,所用材料为客户无偿赠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要分别不同情确定会计处理:

  (1)如果是委托贵单位进行研发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实际上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因为受托开发业务中所收到的材料以及所开发形成的成果,不严格符合贵单位资产定义,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因此通常只对所收到的材料只需做备查登记。对于受托开发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研发支出”下单设“受托开发业务成本”明细进行归集,待完成后后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开发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研发支出”。研发失败,转销所发生支出以及可能涉及的赔偿,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研发支出”、“银行存款”等。

  (2)提供材料的虽然不是直接委托研发的单位,但与研发项目有关,如按协议约定可以分享研究成果的单位。这种情况下其实也不是无偿赠送材料,而是为后续分享成果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待研发成功,对方按协议分享成果时,按支付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按之前收到原材料的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等。当然,实践中要视协议约定分析确定账务处理的最佳方式。

  (3)如果是与研发项目无关的单位赠送的,这种情况下要按接受捐赠进行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在收到先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材料使用时,除结转成本外,同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几点建议

  伴随着2010年结束,首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即将迎来的三年一次的复评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另外,《国税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也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以上政策均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同时要求财务人员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更加精细化,科学、合理地归集研发费用,以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加计扣除、高新认定、科技统计的不同要求。于是,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并实施有效管理,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而言,都致关重要。这样在应对各类检查时方能做到有据可查,一目了然。笔者根据实务中遇到的一些情况,有如下几点心得:

  一、加强部门沟通,了解企业研发活动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应从研发活动开始。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计划、设计、论证、研制、实验、定型、测试等一系列活动,伴随着这些活动的开始,费用随之而来,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就是对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这些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由于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业分工不同,财务人员有必要与研发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研发人员的协助下,判断该项费用是否满足高新企业关于研发的界定,当前的费用是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等问题;同时,研发人员通过对财务核算过程的了解,有助于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达到互相配合的目的。比如,通过沟通,财务部门可以了解研发活动的总体预算及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再者,研发人员在领用库存材料,直接单据上注明该材料的用途,比事后通过间接分配办法得出的数据更加准确,研发费用的归集也会更加合理。

 二、会计科目设置的合理化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分为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会计核算时,相应地将研发支出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是否获取研发项目的证书或生产批文为基本判断标准来界定是否予以资本化。

  会核算时,在成本类科目下设立“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研发支出-支本化支出”中核算,然后结转至费用或资产。对研发费用的核算采用分级设置辅以项目核算的办法,比如“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材料、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8个下级科目,为便于日后的统计工作,建议对每笔费用进行分项目或部门核算。具体核算时,专属研发费用采用直接对应核算办法,公共费用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依据。由于研发所处的阶段和场所不同,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上可能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也可能是生产成本,针对长期以来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分清的情况,建议在上述科目中分别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期末将成本类下应予费用化的研发费用转入相应的科目,这样就能清晰地反映出企业经营活动各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而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未形成资产之前则视同在建工程。这样,可以清楚地统计出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费用归属,以满足不同统计口径的需要,从而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三、注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

  在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从具体条文看,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比如,关于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和人员的五险一金等费用,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能加计扣除,而《指引》对前者允许列入研发费用,对后者则没有明确说明,而在浙江省2011年度的高新复审工作中,明确了工资薪金不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并对照企业研发费用与近三年加计扣除金额,相差较大的要提供说明。从趋势看,两个口径的距离在缩小,所以,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核算时必须谨慎,做好基础工作,在复审时从容面对。

  四、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益

  研发是企业最重要的创新活动,是所有创新活动的基础和源泉。较其他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高,面临着高投入和产出不确定性的风险。企业如要享受国家对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面对与日俱增的研发经费,企业应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每一项研发活动进行项目化管理,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阶段性地评价和分析,判断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高额的研发费用势必影响到当期的经营成果,不能因为研发存在风险而忽视成本效益问题,通过加强对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提高研发费用的使用效益,以真正达到企业自主创新的目的。

【问题】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解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除报送一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问题】企业在进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核算时有何具体要求?

  【解答】企业应自项目立项时,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账证俱全;按照研发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和口径涉及三个文件规定。一是《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规定的研发费范围;二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的内容;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属于前两项但不在国税发[2008]118号文中的研发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年度申报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进行鉴证。

  【问题】研发支出如何记账

  【解答】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的,使用该科目时时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无形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②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①规定进行处理。

  ③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例】某公司2007年自行开发一项专利技术获得成功,在整个开发阶段发生相关支出如下:各种材料支出150000元,人工支出100000元,其他费用50000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若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

    贷:原材料 15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银行存款 50000

  若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同时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即可进行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

    贷:原材料 15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银行存款 50000

  【例】若上例中,该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同时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即可进行资本化,在2007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该公司账务如下:

  借:无形资产 3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

  【例】若上例中,该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务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

  【问题】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收入与成本处理

【解答】摘要: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二、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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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和加计摊销并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加计抵扣。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对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该类抵扣等问题给予答复,但笔者认为,亏损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抵扣待遇。因为,无论是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还是结合《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的年度申报表格式进行判断,加计扣除的实质都是在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的一个扣除项目,如果亏损企业不允许扣除加计的研发费用,等于没有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亏损企业扣除加计的研发费用后进一步形成的亏损,应按照税法对年度亏损的要求后转5年进行补亏

  (2)加计摊销。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此规定并不等同于无形资产成本本身按照150%摊销,因为进入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不一定都是研发费用,比如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中还可能包括一部分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这部分借款费用一般不能享受加计摊销的优惠。对于享受加计摊销优惠的无形资产而言,假设其账面余额(原价)为500万元,全部是研发费用,会计摊销期为10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摊销方法为直线法,年末对应的“累计摊销”账面余额为200万元(截止当年年末已经摊销4年),则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在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为300×150%=450(万元),即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确定的计税基础为45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00万元和计税基础45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假定该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并且企业预计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企业年末应确认的递研所得税资产为22.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税法没有对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处理或资本化处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规范,此时,只能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活动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企业能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按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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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不是只要研发费就可以税前扣除,笔者总结了以下十种情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这十种情形分别是: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八、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九、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

  根《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当企业连续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弥补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果企业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允许扣除的,相应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部门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上述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支出,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凡符合规定项目定义和范围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定义和范围的,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清算中研发费用是否可加计扣除

  【问题】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解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解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与其相关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要求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编辑导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09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10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09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我以后还想关注这方面的文章(请点击这里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09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文章评论

阿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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